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條例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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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條例(節選)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科學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開展防雹、增雨、消(減)雨、消霧、防霜以及改善空氣質量等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建設、防災減災的需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年度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完善人工影響天氣的指揮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將人工影響天氣能力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固定作業站及專業配套設施所需用地應當納入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劃,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建設彈藥臨時儲存設施及保障通信、工作生活所需的必要設施。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設施,不得擠佔、干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通信頻段。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不得影響人工影響天氣固定作業站安全作業。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和設備、設施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公告,並通知作業地縣級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作業期間,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地點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應當將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車輛和作業車輛向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備,並統一張貼標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防災減災應急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四條 高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及作業所使用的炮彈、火箭彈的運輸,由運達地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按照規定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運輸。運輸應當使用專用車輛。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和作業點未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或者擅自變更作業站和作業點未重新申報確定的;

(二)作業單位未在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內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三)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的。

第三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准的;

(二)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擅離職守,發生安全事故的;

(四)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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