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買家付款後竟被人“搶紅包” 眾網友譴責這種行為實為搶劫

微信群買家付款後竟被人“搶紅包” 眾網友譴責這種行為實為搶劫

長春晚報記者 康重華

“我們都認為這和搶劫沒有區別,因為買家說得很清楚,這個紅包是給賣家的貨款。”29日,市民陳先生說,他親身經歷的這件事讓他感覺有些氣憤,而且一名微友搶走買家的貨款紅包後直接退群消失的做法也讓人無法接受。

買家付款 竟然被人搶了紅包

陳先生說,這件事發生在20日15時。“我有個親戚在海邊生活,做些水產生意,於是我經常讓親戚給我帶海產品,這些海產品在長春買不到,因為和一些朋友關係很好,所以就開始分享這個資源。”陳先生說,從剛開始的幾人到現在的300餘人,現在分享海產品信息的微信群中人數眾多。

平時大家想吃什麼海產品都會和群主陳先生還有妻子諮詢,如果有新鮮海產品陳先生和妻子也會聯繫親朋好友。事情發生當天,一位朋友詢問陳先生的妻子最近有什麼比較好吃的魚類,他妻子就給這位朋友推薦了一種“板魚”。“這位朋友想了解板魚的做法,我妻子和她就直接在群裡交流,這期間一些認識的朋友也說了話,最後這位朋友在群內轉賬120元要買10斤板魚。”陳先生說,這筆轉賬他們收了是要轉給賣家,也就是他家的親戚,不想賣家還未收款,作為買方貨款的紅包竟然讓一位微友直接搶走了。

眾人譴責 搶紅包行為像搶劫

“剛開始我們都有點蒙,因為是頭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陳先生說,之所以沒有單獨轉賬,就是因為這是他親戚的貨款,在群內交流貨款錢數清晰,隨後群內人發現,這名搶了貨款紅包的微友“無色無味”竟然直接退群消失了。

這樣的事情讓微信群內微友們都有些情緒激動,大家都譴責這樣的行為實為“搶劫”。“隨後我們也問了這位微友是誰拉進來的,但是沒人知道。”陳先生說,無奈之下他們只能為朋友墊付了貨款。

這樣搶了貨款紅包就退群的行為,讓群內人都很氣憤。“素質太低了,紅包就是貨款,大家都知道,這明顯就是搶錢就走的意思。”群中劉女士說,她認為這名微友有問題,隨後她向微信方面提供了這名微友的信息,並以此進行了舉報。“錢數不多,但是性質惡劣。”劉女士說,隨後甚至有微友發出尋人啟事,願意出資萬元尋找搶紅包者。

網友支招 一對一轉賬更安全

隨後,在陳先生提供的群內聊天記錄截屏中,記者看到了事情發展經過。為了買魚,一位微友向群主詢問了諸多事宜,隨後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買魚微友以紅包的形式在群中發出了貨款,隨後很快時間,一位“無色無味”的微友搶了120元紅包後退群離開了……

為了尋找這名微友,陳先生等人將此事發到了網上,多名網友認為這名搶紅包者做法不對。一位名為“月光店堂的人造人”的網友表示,他認為如果是買賣的情況,對於貨款的話,一對一轉賬更為安全,其他選擇購買的形式也應該安全可靠,通過微信群紅包付款很冒險,有安全隱患,畢竟對於一個300多人的群來說,素質不同是實際情況。“如果這名微友是誤搶紅包,我們希望其儘快歸還魚錢,如果其為主動搶貨款,我們會考慮追求其責任,而且我們會反思此事,防止類似事件發生。”陳先生說,在此他也想給一些使用微信群進行交易的微友們提個醒,注意錢財安全非常重要。

不當得利 應該儘快歸還紅包

那麼微友“無色無味”的做法屬於什麼性質呢?為此,記者採訪了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馬駿騏律師,馬律師說,紅包如果沒有發出去,對方通過盜取賬戶獲得財產,屬於盜竊。如果是發出去的紅包,如果有聲明是給特定人的,他人搶去屬於不當得利,責任就是應該歸還該紅包金額。

馬律師介紹說,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收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成立後,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按照法律規定,受益人應該及時返還不當得利,在返還時,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併返還。

“搶紅包人應儘快歸還紅包金額。”馬律師提醒,市民如果選擇通過網絡購物,要儘量在有保障的網購平臺上購買產品,微信群購買形式安全性低,不建議使用,即使使用也應注意收集證據,用於日後維護自身權益。

微信群買家付款後竟被人“搶紅包” 眾網友譴責這種行為實為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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