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买家付款后竟被人“抢红包” 众网友谴责这种行为实为抢劫

微信群买家付款后竟被人“抢红包” 众网友谴责这种行为实为抢劫

长春晚报记者 康重华

“我们都认为这和抢劫没有区别,因为买家说得很清楚,这个红包是给卖家的货款。”29日,市民陈先生说,他亲身经历的这件事让他感觉有些气愤,而且一名微友抢走买家的货款红包后直接退群消失的做法也让人无法接受。

买家付款 竟然被人抢了红包

陈先生说,这件事发生在20日15时。“我有个亲戚在海边生活,做些水产生意,于是我经常让亲戚给我带海产品,这些海产品在长春买不到,因为和一些朋友关系很好,所以就开始分享这个资源。”陈先生说,从刚开始的几人到现在的300余人,现在分享海产品信息的微信群中人数众多。

平时大家想吃什么海产品都会和群主陈先生还有妻子咨询,如果有新鲜海产品陈先生和妻子也会联系亲朋好友。事情发生当天,一位朋友询问陈先生的妻子最近有什么比较好吃的鱼类,他妻子就给这位朋友推荐了一种“板鱼”。“这位朋友想了解板鱼的做法,我妻子和她就直接在群里交流,这期间一些认识的朋友也说了话,最后这位朋友在群内转账120元要买10斤板鱼。”陈先生说,这笔转账他们收了是要转给卖家,也就是他家的亲戚,不想卖家还未收款,作为买方货款的红包竟然让一位微友直接抢走了。

众人谴责 抢红包行为像抢劫

“刚开始我们都有点蒙,因为是头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陈先生说,之所以没有单独转账,就是因为这是他亲戚的货款,在群内交流货款钱数清晰,随后群内人发现,这名抢了货款红包的微友“无色无味”竟然直接退群消失了。

这样的事情让微信群内微友们都有些情绪激动,大家都谴责这样的行为实为“抢劫”。“随后我们也问了这位微友是谁拉进来的,但是没人知道。”陈先生说,无奈之下他们只能为朋友垫付了货款。

这样抢了货款红包就退群的行为,让群内人都很气愤。“素质太低了,红包就是货款,大家都知道,这明显就是抢钱就走的意思。”群中刘女士说,她认为这名微友有问题,随后她向微信方面提供了这名微友的信息,并以此进行了举报。“钱数不多,但是性质恶劣。”刘女士说,随后甚至有微友发出寻人启事,愿意出资万元寻找抢红包者。

网友支招 一对一转账更安全

随后,在陈先生提供的群内聊天记录截屏中,记者看到了事情发展经过。为了买鱼,一位微友向群主询问了诸多事宜,随后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买鱼微友以红包的形式在群中发出了货款,随后很快时间,一位“无色无味”的微友抢了120元红包后退群离开了……

为了寻找这名微友,陈先生等人将此事发到了网上,多名网友认为这名抢红包者做法不对。一位名为“月光店堂的人造人”的网友表示,他认为如果是买卖的情况,对于货款的话,一对一转账更为安全,其他选择购买的形式也应该安全可靠,通过微信群红包付款很冒险,有安全隐患,毕竟对于一个300多人的群来说,素质不同是实际情况。“如果这名微友是误抢红包,我们希望其尽快归还鱼钱,如果其为主动抢货款,我们会考虑追求其责任,而且我们会反思此事,防止类似事件发生。”陈先生说,在此他也想给一些使用微信群进行交易的微友们提个醒,注意钱财安全非常重要。

不当得利 应该尽快归还红包

那么微友“无色无味”的做法属于什么性质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马骏骐律师,马律师说,红包如果没有发出去,对方通过盗取账户获得财产,属于盗窃。如果是发出去的红包,如果有声明是给特定人的,他人抢去属于不当得利,责任就是应该归还该红包金额。

马律师介绍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按照法律规定,受益人应该及时返还不当得利,在返还时,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抢红包人应尽快归还红包金额。”马律师提醒,市民如果选择通过网络购物,要尽量在有保障的网购平台上购买产品,微信群购买形式安全性低,不建议使用,即使使用也应注意收集证据,用于日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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