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亡,土地能不能由作为工务员的儿子继承?如果不能,出嫁农村户口的女儿能不能继续耕种?

糊涂285415893


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具有承包经营权。题主的问题 ,我结合我国土地法以及在农村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解答:

第一,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按户承包,按人分地。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土地不是遗产,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包方的农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不是遗产。因家中父母双亡,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有其他成员,因此,可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第三,土地发配承包的对像。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发包给属于该村户籍的所有人。1、因为其儿子是公务员,户籍已不在本村集体组织内,属非本村组织成员,因此,其无权继续承包其父母当初承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2、出嫁女作为父母的子女,能否继续耕种,这视情况而论。若女儿出嫁,户口已迁移出原居住村集体组织,自然无法享受承包耕种的权利,作出迁入户方,应给该女分配村集体土地;若女儿出嫁,因各种原因户口未迁出本村集体组织,该女儿依法可以享受父母承包期内的土地耕种权利。

第四,父母双亡后土地的去留。如果家庭成员户口都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原承包人死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针对题主的问题,法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农村具体实践中,又分别对待:

第一,有村民强烈提出收回的,村集体组织予以收回,再重新进行分配承包。

第二,有些农村的土地比较宽广,村民不予计较,这种情况大致都由该户近亲耕种。

网友朋友们,你们对这个问题有何高见?我在下面留言评论区恭候。



乡村关中


父母双亡,土地能不能由作为工务员的儿子继承?如果不能,出嫁农村户口的女儿能不能继续耕种?父母双亡,儿子属于工务员,女儿农村户口己经出嫁。父母的户口本就是他们二人,父母双亡,户口注销,按照农村土地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所种植的土地可以由村集体收回,

儿子属于国家工务员待遇,对于父母在农村的土地,本人不能拥有继承权,

女儿属于农业户口以前户口在娘家,很可能和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因婚嫁户口迁往婆家,假设她在婆家已分到了应分配的土地,那么,娘家父母双亡,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假设,出嫁女在婆家没有分到应分配的土地,在娘家虽然父母双亡,他们的土地可由出嫁女继承耕种权。


志同道合179276449


本来以为这么简单的问题这么多答案应该不用回答了,进来看看都是错的,还是回答一下。

我之前的文章有写到,农村土地权利有好几种,符合题主情况的应该只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

由于题主没有详细说清,这里分别来说。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带有福利性质的身份权,即只有农村村民可以享有,这是《土地管理法》1999年修改后确定的,所以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依据相关政策,城市居民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是继承的。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是以户为单位的,不嫩继承,但是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唯一的例外是林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外嫁女如果已经在户籍所在地取得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随着户口迁移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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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理论与实务


钟情三农不墨迹,直接回答你的疑问!其实像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儿子不能继续耕种父母的耕地,但是可以有女儿来耕种。

因为我国的土地政策规定,拥有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但是城镇人口则不可以继承!

所以说,如果一户农村家庭出现夫妻双双去世,拥有农村户口的子女来继续耕种其名下的土地,这样做是合情合理又合法!

土地不能继承,但承包权经营权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拥有土地承包期的农民一旦去世,只要其还有家庭成员,他的土地并不会被村集体只接收回!只要是这块土地尚未到承包期结束,其子女完全有资格来继承,这是我国的《土地承包法》所允许的。

虽然土地不是个人财产,不能够继承,但是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确实可以由子女或者亲属来继承的。

所以,当农村人口去世以后,只要其还有子女,而且还未到当一轮土地承包期的截止日期,那么这片耕地是可以由子女来继续耕种。

2027年底,去世人口土地将被收回!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农村老人去世,其名下的土地就一直可以由其子女来耕种,否则的话,这不就是“死人一直有地种”,这必将侵占很多农村耕地导致一些新增人口迟迟得不到耕地,形成“生者无地可耕”的尴尬。

子女可以继续种植父母耕地其实有一个截止日期,并不是能够永久性的耕种。

具体一点来说,这家闺女能够继承其父母的土地承包权到2027年底,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之前,在此之前,这家女儿都是能够在这片耕地上种植,或者把这片土地流转给他人,都是国家允许的。

不过到了2028年,我国的土地承包期再一次划分的时候,这块土地就要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了!


钟情三农


父母双亡,土地能不能由工务员的儿子继承?如果不能,出嫁农村户口的女儿能不能继承?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整个户口消失的那么他所承包的土地是应该被村委收回,再分配给村内其他新增的人口。

像你所说的父母双亡,而你们子女的户口如果没有一个在父母的户口本上,就算整个户口消失了,父母承包的耕地也就不能继承了。但是父母的留下来的房子是能够继承的,父母承包的村集体内其他的土地如林地果园等也可以继续承包下去。

再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也就是你父母出嫁的女儿,如果她在丈夫的村里没有新分配到土地,原来在父母家的土地按规定是不能够被收回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就比较复杂了,因你父母户口消失了,可女儿的耕地却还在父母哪里。是能够全部继承还是只能留下自己的那一份呢?请恕小草也弄不明白了!


小之草


父母双亡,土地能不能由作为公务员的儿子继承?外嫁农村户口的女儿能不能继续耕种?

此问涉及继承权问题。儿子是公务员,要看是不是国家正式公职人员?如果是国家正式公职人员,在土地分包时不分给土地。即于有没有土地的继承权,可参照《继承法》和《土地法》的规定。

如果不是国家正式公职人员,户口仍是农村户口而且在土地分包时分得了土地,有继承父母土地的继承权和耕种权。如果在土地分包时不是国家正式公职人员,分得了土地后转成国家正式公职人员,也要根据《继承法》和《土地法》的规定是否有土地继承权。

那么,出嫁在外农村户口的女儿有否继承权?能不能继续耕种呢?

是这样,出嫁在外户口仍在父母辖区的并且在本管辖村分得了土地后外嫁的女儿有父母土地的继承权和耕种权。如果户口迁出了,分得的土地仍在父母辖管村的,女儿仍然有继承权和耕种权。什么时候土地承包政策变动了,根据变动的政策保持或取消继承权和耕种权。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政策变动时,国家收回已故人的土地了,你还继承什么?耕种什么?

我认为,就承包地来讲,在土地政策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是儿女就应该有继承父母的土地权利,不分什么户口,公职与否。但不知《继承法》和《土地法》如何规定。

(说的不一定准确请谅解着参考吧)


舒㚥


按现有的规定是不可以的,因为现在实行的是家庭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每个户增人减口承包土地不发生变动,除非这个户出现绝户土地由发包方收归集体,其实题主说的就是这样的情况,闺女户口如果不在本户,就应该按绝户解决,如果闺女也是一个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我个人觉得也可以和村委会协调处理。因为当时分地时好多的父母还比较年轻,没有和自己的子女分在一个户内,自己一个户分的地,现在去世了,就按绝户处理也不人性化。应该由他们的子女继续承包比较恰当。但调死理了就不合法。


丑牛151479753


农村的土地是按户计权,当初分地时,是以户内人口按照每人多少地分配的(我们这里每人一亩半),父母过失后,土地有谁继承,不是这个道理,只能是分地时的户口决定,无论是公务员的儿,还是出嫁的女,只要分地时,户口在父母这,分得了土地,就由其继续耕种,分地时,户口不在,没有分得土地,谁也不能耕种,也就是说得到土地的户口如果没有了,我们这叫清户了,土地由集体收回,谁也不能耕种,土地是农民承包,地权集体所有,不是私有财产,不是遗产,没有继承权。


用户2630645899832


决不能继承土地所有权,农村的老宅可以继承。



五四54加油


第一个问题,可以继承承包有效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到期,自然失效!

第二个问题,儿子,女二都可以继续耕种!

女儿户口在本地,或者能够回迁老家,可以续签已故父母的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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