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大額信用卡?4男子“打包”販賣銀行卡獲刑

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聲稱能代辦大額信用卡,卻在收集了數十位客戶的銀行卡信息後“打包”販賣給了“下家”牟利,劉某等四名“卡販子”為自己的“小聰明”付出了代價。2018年11月28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一審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兩年至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案件】買賣銀行卡成“生財之道” 四男子出售數十張獲刑

現年23歲的劉某常年在沿海某省從事手機配件生意。一次偶然的機會,在得知收購、倒賣銀行卡可賺取差價從中牟利後,劉某動起了當“卡販子”的“歪腦筋”。

隨後,劉某夥同朋友趙某,通過在報紙上打廣告、在朋友圈發佈虛假信息等方式冒充銀行工作人員,聲稱其能快速辦理大額信用卡。一旦有人回電,劉某便以辦理大額信用卡需要身份驗證為名,要求對方提供銀行卡、身份證複印件、手機卡等銀行卡信息。

獲取一定數量信息後,劉某兩人將獲取的上述信息加價“打包”倒賣給了“下家”吳某,吳某又將上述信息層層轉賣給李某和齊某(另案處理)。為提升潛在“客戶”的信任度,劉某和趙某還將微信頭像修改為“代辦大額信用卡”,個性簽名也標註為“常年代辦大額信用卡,前期無任何費用,額度最高50萬、資料簡單、下卡快”等信息。”。

2018年1月,劉某等人所販賣的一張卡主為弓某的銀行卡,被發現被詐騙分子用於騙取鄭州某公司人民幣48萬元轉賬使用,受害人報警後,警方經過偵查很快找到了劉某等人。

截至案發時,劉某和趙某共非法持有後並出售他人信用卡44套,被告人吳某收買該44套他人信用卡後,又轉賣給被告人劉某,劉某持有後將其中的二十多套轉賣給齊某(另案處理)。通過販賣他人銀行卡,被告人劉某獲利約13200元,被告人趙某獲利約1萬餘元,被告人吳某和李某分別獲利約19000元和3000元。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四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家裡還有年邁的父母及孩子,我真是後悔啊。”在判決書上簽字時,劉某悔不當初。

【法官提醒】警惕“代辦大額信用卡”騙局 保護好個人信息

主審法官提醒,隨著信用卡在人們生活中的日漸普及,各種信用卡代辦中介也雨後春筍般出現,而一些不法分子也瞄上了這一行業。

廣大市民,要擦亮眼睛,慎防落入代辦信用卡騙局。首先要注意正確認識信用卡的功能,信用卡是銀行提供給用戶的一種先消費後還款的小額信貸支付工具,且與個人徵信相掛鉤,是用來供自己生活消費的,不是用來經常非理性消費、大額套現和拆東牆補西牆的。同時,在有需要辦理信用卡時,應儘量到正規銀行網點,持本人相關證件進行,不要讓親友及一些自稱銀行客服、經理等工作人員的人代為申領及設置密碼。

不輕信一些代刷、代提額度等的宣傳,儘量不將卡片外借;對所收到的銀行客服、經理等銀行工作人員以辦卡需要等名義,要求以轉賬方式進行所謂的激活、驗資的電話、短信,一定要多加謹慎考慮,不要輕易答應對方要求,也不要輕易點擊短信內的不明鏈接,而要通過正規客服電話、到銀行網點等進行核實和諮詢。

同時,要注意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輕易向他人透露身份證號、卡號、卡片有效期、密碼等個人信息;不要因為好面子等原因將信用卡輕易外借。

在確有必要使用涉及個人身份信息的證件時要注意妥善使用,並在相關材料上標明用途,如在使用身份證複印件時,注意註明:“此身份證複印件僅於XX年X月X日供XX辦理XX業務,他用無效不負責任”等字樣,並注意部分筆畫與身份證的字交叉或接觸,每一行後面一定要劃上橫線,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

如果申領到信用卡後不準備使用,應注意及時將該信用卡銷燬,不要隨意放置或直接丟棄,以免被不法分子冒用。

如果不幸上當受騙,要第一時間報警,並提供電話錄音、來往短信、支付憑證等線索,從而有效避免個人財產再次遭受損害。(線索提供:魯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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