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成區內規範養犬行為的通告

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膠州市公安局

膠州市畜牧獸醫局

關於建成區內規範養犬行為的通告


為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市綜合執法局、公安局、畜牧獸醫局依據《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聯合開展“建成區內規範養犬行為專項整治活動”,特通告如下:

一、養犬人需持個人身份證或單位營業執照,攜帶犬隻到市公安機關確定的地點辦理信息登記。犬隻死亡、失蹤或轉讓他人,養犬人需到市公安機關辦理註銷。

二、犬隻出生滿三個月或免疫間隔期滿,養犬人需攜帶犬隻到市畜牧獸醫局確定的定點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對疑似有狂犬病的犬隻,養犬人需立即採取隔離控制措施並向市畜牧獸醫局報告。

三、不得攜帶犬隻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文化體育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廳、候機室。

四、不得戶外散養犬隻。養犬行為不得妨礙他人生活、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攜帶犬隻外出時,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使用束犬鏈牽領,並及時清除犬隻排洩的糞便。

六、對於建成區內的流浪犬隻由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收容。

七、違規遛犬、違規攜犬進入規定場所或者佔用公共區域私自養犬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扣犬隻,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隻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不遵守本通告規定,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大市民有權勸阻或者向執法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舉報電話:綜合執法局87223333、公安局110、畜牧獸醫局82206217。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

膠州市公安局

膠州市畜牧獸醫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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