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居民建房應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布點規劃。
(1)新建房屋的,應在規劃的中心村莊和保留自然村莊內建設;
(2)鄉鎮集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危舊房改建須符合集鎮規劃,原則上應進入安置區安置或在指定的安置點建房;
(3)鼓勵農村居民到縣城或集鎮購房,或到規劃的中心村莊、保留的自然村莊建房,並退出原宅基地。
2、農村居民建房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統規自建、多戶聯建、集中統建等方式進行建設。
3、農民申請建房必須是沒有住房的農戶或者是原有住房鑑定為危房且無其它居所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可以申請。
二、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自然災害或實施鄉村規劃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2、原宅基地被依法徵收或者因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佔用;
3、原有住宅危舊或因災倒塌且無其他住宅,需在原址改建並符合村莊規劃的;
4、原有住宅危舊或因災倒塌,自願退出原宅基地的(一戶多宅除外);
三、農村居民申請使用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一戶多宅的;
2、農村居民將原宅基地轉讓、出租、抵押、入股、贈與或改作他用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3、規劃的中心村莊或保留自然村莊範圍內現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的;
不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
4、一戶多宅的;(一戶農民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一處 符合面積標準的宅基地)
5、在道路紅線範圍內建房的;
6、城鎮居民購置宅基地或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的;
7、與村民宅基地有糾紛的。
滿足上述條件的,由鄉、村兩級審核批准後方可申請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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