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建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
(1)新建房屋的,应在规划的中心村庄和保留自然村庄内建设;
(2)乡镇集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改建须符合集镇规划,原则上应进入安置区安置或在指定的安置点建房;
(3)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或集镇购房,或到规划的中心村庄、保留的自然村庄建房,并退出原宅基地。
2、农村居民建房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统规自建、多户联建、集中统建等方式进行建设。
3、农民申请建房必须是没有住房的农户或者是原有住房鉴定为危房且无其它居所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
二、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2、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
3、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且无其他住宅,需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
4、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农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一户多宅的;
2、农村居民将原宅基地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赠与或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规划的中心村庄或保留自然村庄范围内现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
4、一户多宅的;(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 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房的;
6、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
7、与村民宅基地有纠纷的。
满足上述条件的,由乡、村两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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