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咳嗽水”給毒販牟利,2名藥企推銷員構成販毒罪獲刑

檢察日報11月30日消息,張某、曹某在海南某藥業公司從事推銷員工作,為牟利將含有可待因毒品的27箱“咳嗽水”私下販賣給販毒人員。經海南省儋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分別判處張某、曹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並各處罰金1.5萬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趙某(另案處理)分別聯繫張某、曹某購買某牌“咳嗽水”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張某先後兩次從四川省都江堰市的三家衛生站或診所共購得16箱“咳嗽水”,賣給趙某得款3.68萬元;曹某也先後兩次從都江堰市的兩家診所共購得11箱“咳嗽水”,賣給趙某得款2.384萬元。隨後,趙某先後將“咳嗽水”託運到海口市賣給林某(另案處理),林某又轉運至儋州市那大鎮,分別散賣給其他人。

經鑑定,送檢的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檢出可待因、麻黃鹼、愈創甘油醚成分。2017年1月19日,張某、曹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民警抓獲。

庭審中,張某、曹某辯稱,他們出於醫療目的將“咳嗽水”出售給同是公司醫藥代表的趙某的行為,只是違反了有關藥品銷售的國家規定,不具有販毒的主觀故意,“咳嗽水”既是藥品又是毒品,其行為僅構成非法經營罪,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對此,儋州市檢察院檢察官當庭予以反駁,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管理的通知及食藥監相關文件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所有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均要求登記造冊,按規定出售。購買者趙某因販賣毒品已被法院刑事處罰,系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2名上訴人明知不得將國家規定管制的藥品私自銷售,還將大量含可待因的口服溶液出售給販賣毒品的趙某,其2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曹某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宣判後,張某、曹某均上訴。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針對張某、曹某的上訴理由,經查認為,儋州市檢察院檢察官一審反駁理由依法有據,張某、曹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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