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呼籲立即增設“非法人體試驗罪”

引發全球科學界強烈質疑的世界首例基因編輯嬰兒的始作俑者、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終於在香港舉行的第二屆國際人類基因組編輯峰會上露面,發表演講並回答問題。但賀副教授的回答,基本上屬於答非所問。(此事的背景見我的文章《科學界集體質疑的首例基因編輯嬰兒為何出現在中國?》)

圖01

首例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呼籲立即增設“非法人體試驗罪”

比如,當被質疑該試驗是否違背醫學倫理時,他一再強調經過孩子父母的同意,讓艾滋病感染者生下健康的孩子。但是,事實上目前醫學上艾滋病阻斷技術已經相當成熟,自然狀態下可以生產健康嬰兒,根本無需採用基因編輯技術。當被問及為什麼不採用艾滋病阻斷技術,他說中國貧困地區負擔不起費用。但是,他們就能負擔起基因編輯的費用了嗎?難道不是基因編輯技術比阻斷技術成本高出無數倍嗎?

本人專注於稅務犯罪辯護與研究,本不想過多評論此事。但是,事關整個人類的命運,我實在沒想到潘多拉魔盒竟然由中國人開啟,我的良知讓我不能保持沉默!我作為法律人,想從法律上分析這一問題。

世界首例基因編輯嬰兒試驗,在科學上有突破嗎?

周筱贇的回答:在科學上沒有任何突破,但在醫學倫理上有重大突破,把醫學倫理的底線擊穿了。

基因編輯並不是新技術,只是在歐洲、美國,基因編輯被嚴格禁止適用於人類胚胎。在中國,同樣是被禁止的。

關於人體試驗,國際社會早就有倫理規則的共識。1964年,第18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通過了《赫爾辛基宣言》,提出了知情同意、有益性、最小損害、風險最低原則在內的12條人體試驗基本原則。其中第17條規定:“如果醫生覺得沒有對潛在的風險進行恰當的評定和令人滿意的處理,他們應避免參與涉及人體對象的研究項目。一旦發現潛在風險大於可能的好處或已得到有利結果的確切證據,醫生應停止一切實驗。”

而賀副教授的試驗,恰恰是違背上述原則的。目前基因編輯技術上還存在風險,脫靶的情況非常常見。未來對這兩個孩子的潛在風險,尚不可知。對於基因編輯試驗錯誤的農作物可以銷燬、動物可以人道毀滅,但對於基因編輯錯誤的人類該如何處理?這兩個基因編輯嬰兒已經誕生,不可能去毀滅,已沒有任何挽回餘地。她們未來還將結婚生子,造成基因飄移。我認為,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應當公開孩子的身份。只是可憐這兩個孩子,從一出生就成了試驗品。

圖02

首例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呼籲立即增設“非法人體試驗罪”

賀副教授的行為,已經引起了主流科學界一致抗議,122位中國科學家聯合署名發表聲明,直指這項所謂研究的生物醫學倫理審查形同虛設。直接進行人體實驗,只能用“瘋狂”來形容。國家衛生健康委也表態該試驗違背醫學倫理,要求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認真調查核實。

周筱贇的回答:違法,但處罰非常輕。

科技部對此事表態稱,基因編輯嬰兒如果確定已出生,屬於被明令禁止的,將依法處理。但問題在於,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可依。

由於近年來生物科技的飛速發展,在法律層面,存在巨大的空白。所以賀副教授的行為雖然違法,但處罰非常輕,定性為犯罪更是幾乎不可能。這也是賀教授能繞過層層監管,進行該試驗的原因。

目前與基因編輯嬰兒相關的法律文件,只有兩份:

一是2003年12月24日科學技術部、衛生部聯合發佈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國科發生字[2003]460號);

二是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1號令)。

前者是規範性文件,後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門規章。

《指導原則》第6條規定:“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範:(一)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二)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三)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

此次試驗顯然已經違反了上述一、二條規範。但《指導原則》並無罰則。

《倫理審查辦法》規定了行政責任,但只限於對違反辦法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倫理委員會、項目研究者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警告,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樣輕的處罰,根本無法遏制科學狂人進行非法人體試驗。

周筱贇的回答:賀副教授的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找不到相關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中規定“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也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我國《刑法》並沒有對非法進行人體試驗的犯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讓“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成為一句空談。

對於因非法人體試驗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定罪量刑,而醫療事故罪定罪,是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為構成要件。非法行醫罪則是針對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但是,賀副教授的人體試驗,獲得了臨床試驗批文,嬰兒已健康誕生,上述罪名都無法構成。

立法者對於涉及人體試驗的罪名設置,偏向於注重現實造成的人身損害,而忽視了對人體潛在的危害,以及對整個人類未來的危害。

人體試驗具有不可預知性,尤其在嚴重違反醫學倫理的人體試驗。比如這次對人體胚胎的基因編輯,可能存在誤操作,將被試驗者置於不可預測的危險之中,導致的後果可能延遲幾十年後才被發現。對於這種潛在的傷害,目前是無法以故意傷害罪認定的。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基因編輯嬰兒的誕生,對人類未來可能帶來的巨大危害。這意味著從此人類可以按需製造。未來人類將從基因層面分成有錢的高等人和沒錢的原生人類,重大疾病成為窮人的專屬名詞。好萊塢大片中未來高科技的黑暗世紀,很可能在不出一二十年的未來成為現實。這就是國際主流科學界一致反對人體胚胎基因編輯的原因。

圖03

首例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呼籲立即增設“非法人體試驗罪”

再不增設“非法人體試驗罪”,就一切都晚了!

“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法治基本原則,刑法必須保持謙抑性,不能讓公民的行為動輒入罪。賀教授的行為儘管違法,但在現行刑法中很難找到對應的罪名。這就是立法滯後帶來的問題。然而,這種科學狂人的行為,將引發全人類的危機,應當納入《刑法》規制範疇。這種情況下,我鄭重建議儘快增設新的罪名:“非法人體試驗罪”。

圖04

首例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呼籲立即增設“非法人體試驗罪”

如果目前還無法立即增設“非法人體試驗罪”,那麼應當加強現行法律框架內的醫學倫理審查制度。儘管有規定,人體試驗許可的取得首先必須通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但目前倫理委員會都由所在單位組織,這就讓倫理審查徒具形式,基本上任何人體試驗都能通過倫理審查。這種局面應當立即改變,倫理委員會應當由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與申請者可能存在利益關係者應當迴避。在這種制度下,才有可能堵住漏洞。

潘多拉魔盒已經打開,現在所做的一切補救措施,也許只是儘量推遲這一天到來而已。強烈推薦電影《月球》和《黑客帝國》三部曲,這就是未來高科技黑暗時代的寫照。

周筱贇寫於2018年11月28日-2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