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挪用征地补偿款16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这个居民小组长终被判刑

2018年11月30日下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龙江社区建设居民小组原组长蒙某挪用资金一案。河池市宜州区纪委组织庆远镇、怀远镇政府工作人员30余人到庭旁听。

宣判|挪用征地补偿款16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这个居民小组长终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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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先后征收建设居民小组共48.7577亩集体林地、土地,作为市政项目建设用地。

蒙某利用担任建设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12月、2015年7月,在办理上述集体林地、土地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款请款、拨付手续时,采取欺骗手段,使河池市宜州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先后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7月1日将征用上述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共3919306.32元拨付至存放、保管建设居民小组集体资金以外的蒙某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后蒙某向建设居民小组居民隐瞒上述征地补偿款已经拨付的事实,挪用其中的1690886.86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个人生意周转、偿还个人欠款、以个人名义出借他人等。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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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某身为建设居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6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蒙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蒙某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在指定时间自行去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蒙某在案发前已归还了挪用的全部款项,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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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浪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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