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當事人打官司不請律師?

見微而知著


原因當然是不相信法律的專業性和律師服務的有效性。

很多人對法律訴訟的觀念還停留在古代打官司的模式上,認為只要自己有理就可以打贏官司、必須打贏官司。

而現代法律觀念裡,法庭訴訟是依靠證據為準、法律為規則的法律行為,民事的主要以協調後息事寧人為主,刑事案件主要以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

因此,是否熟悉法律規定、熟練訴訟程序就成為是否能順利參與訴訟的重要基礎能力。

當人們觀念停留在我有理、青天大老爺就該如上帝一樣什麼都清楚什麼都明白判我贏的階段,就無法理解法庭審理是以各自訴求及證據支持程度為基礎的,就會因為準備證據上的懶惰、自以為是而出於證據支持上的被動,還會在責任承擔上喜歡要麼全贏後趾高氣揚、要麼輸到一敗塗地後大吵大鬧。

這是現行司法訴訟上,當事人一方訴訟觀念不夠成熟的表現。

當然,訴訟審理上,幾十年積累下的為政治服務、為局部利益服務的傾向也要重損壞了法律的尊嚴。

律師的專業技能在法庭審理全過程中的邊緣化,也是妨礙律師發揮作用的主要問題。

而這些,都加重和“印證”了當事人對法律不信任、對審理規則不尊重、對司法專業技能不理解的錯誤傾向。

我在其他回答裡曾做過類似的比喻——打官司類似參加比賽,你天賦好可能不懂法律/不需要鍛鍊就能贏,你素質、體力好/熟悉法律的話自我辯護也可能贏。

但若想增加訴訟有利的幾率,最好還是如參加比賽前請專業教練幫助自己訓練一樣,請律師協助參與訴訟是最好的選擇。


理得心安


我一審請過律師,二審給了律師費,庭審時還沒讓他去。

為什麼?不信任。

我一審相當信任律師,認為我的案子是我完全有理有據,準贏。律師看了全部證據,問明情況,他也說怎麼打怎麼贏,只是霸房人是無賴執行比較難。

可是一上庭法官說調解,他馬上轉風向要我不能主張霸房人收取房租賠償,必須按法院說的辦。

接下來,律師又說法院說先幾萬給法院調解,法院才審判。

交了錢,法院把這錢判成了無賴住我房的裝修費,雖然房判給了我。但法院說,無賴不走要鬧死,執行難。

這才知道入了人家圈套。無賴得到錢仍認為房沒在文書上賴到。

又請人上訴中院,總認為小縣城律師與法官穿連襟褲,又不知無賴背後有多大關係的關係網背景有多大,霸房還有法律援助律師,自己外地人在小縣、市不敢再信任自己的律師了,認為自己是鐵證,律師摻和了不但不能全部維護自己合法利益,還把人際關係網加大了事態複雜了。

果不期然,一個霸房民事案,無賴人脈廣關係網像蜘蛛網,裡頭貓膩太多二審一直審而不決,自己打電話給法官:不在。

“剛出差了。”

“不急,有個過程。”

反正躲貓貓,一直不判。誰叫你一審得罪了法官又得罪了律師。

一些律師不負責任,一些律師原告請的幫被告,一些只聽法官的。律師費用又貴,誰願請個拿錢的債主。


無職無權又無能


打官司並非必須請律師,當事人打官司請不請律師是當事人的自願。當然,律師作為專業人士,打官司請律師會有很大的便利和好處的。有些當事人打官司不請律師,無非有下列幾種情況:



一、案件非常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需要請律師,當事人自己就可以搞定。

二、當事人自己懂得法律知識,或者打過多場官司,對於打官司輕車路熟,所以也不需要請律師了。

三、有些當事人對於律師還有偏見,對律師不信任,認為請律師沒有用,打官司還不如自己上場好呢。

四、聘請律師一般都會交納律師費的,有些當事人交不起律師費或者不願交納律師費,所以他們打官司也不請律師。

五、有些當事人對自己的案件本身就不重視,怠於應訴,所以更不願意請律師了。

當然,“存在即合理”,律師希望當事人打官司請律師;當事人因為自己的情況可以不請律師。這都是一種正常的現象,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法重情深


給大家講一個我自己的真實情況。當初我選擇學法律做律師。是因為我父親出了一次車禍,被車撞傷了。雖然對方是全責,也墊付了一些費用,但是最後因為醫療費有些多,還是不太願意賠了。於是只能決定起訴。但是當時我還小,還在上學,家裡人也沒人懂法律,真不知道該如何打官司。

我記得特別清楚,我跟母親去找律師諮詢,每個律所都明確告訴我,諮詢費一百元。當時那是2000年,一百元還是覺得挺貴的。而且,雖然交了錢,但是覺得還是沒有問明白。所以最後決定請律師。當時我們的律師費是8000元。說實話,真的覺得好貴好貴呀。所以我才決定長大當律師。當時加上年紀比較小,想法特別單純,就是覺得如果今後家裡人再碰到法律問題,可以不再用花這麼多錢請律師了。

但是,雖然我們當時花了八千,但是給我印象最深的是,那個律師幫我要回來一萬元的精神損失費。這是我們當時並不知道的費用。因為我們當時只是認為,只能要一些醫療費、誤工費什麼的。

所以說,雖然花了八千,但是多要了一萬。(如果不請律師,可以法官也會判要這麼多的醫療費,但是精神損失費,由於自己不懂也不會要,法官是不主動給你追加的)

所以這麼看來,請律師還是很有用的。

現在我終於做了一名真正的律師,通過這麼多年的工作,我漸漸不再認為當初我的律師費高了,也不再覺得當時我那個律師好像是輕輕鬆鬆就掙了八千,也不再覺得律師這個職業是掙錢快的職業了。因為我知道這背後要付出多麼大的學習成本和時間成本。面對多麼大的職業壓力和風險。

所以,對於普通的當事人來說,我曾經也是一名普通的當事人,在沒有了解到律師這個職業的特性時,我們總是覺得律師沒給我說幾句話,沒給我寫幾個字,就掙我好幾萬。而恰恰是這一句話,也許就能幫你多爭取回好幾萬。這背後濃縮的都是多年的經驗積累和精華。

當然,現在作為一名職業律師,我還要是奉勸各位,並不是所有案件都有必要請律師。

對於本身涉案金額就比較小,或者事不大不復雜的案件,確實沒有必要請律師。比如,你總共才要3000工資,律師費就要三五千,這種情況,請律師真的就不划算。但是如果你的案情比較複雜,標的金額也比較大,建議大家還是請律師,因為有律師的幫助,確實能幫我們儘可能爭取最大的權益,而律師費,只是在您這些權益中分出一小部分來作為律師的報酬。於情於理都是合適的。


任律師工作室


現在法院規定,原告起訴公民為被告的,必須提交被告的戶籍證明。原告起訴法人的,必須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記證明。而這兩種證明偏偏是普通公民無法取到的,必須聘請律師才能夠做到。如果作為被告,除非你自己應訴,如果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委託親朋好友乃至同事同學作為公民代理人應訴,法院又規定,委託親友的,必須有公安機關的親友關係證明,委託同事同學的必須要有工作單位證明或者居委會村委會證明,而眾所周知的是這種證明又是十分困難能夠出具到的, 提交不了這個證明,只能請律師。


菩提新客1


我認為是這樣,一個是官司勝敗前先交一筆數目不小的律師費,這對於普通百姓來說難以承受,二是認為法院是講理的地方,也出於對法官的信任,比加一個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件,工資被拖欠了,還要再交律師費,官司最後勝敗還是個懸念,還不如自己願打到什麼程度是什麼程度,其實他們大多是無奈。我認為是這樣打官司說簡單也簡單,說複雜也複雜,簡單是記住這句話,誰主張誰舉證,重要是證據,其它是次要的,複雜是打一場官司和打仗一樣,裡變複雜變化,不可預知情況太多,不是專業法律人員當場就會暈菜了,所以想打官司的人員又不想請律師一定要好好學習訴訟知識技巧,深讀理解法律法規,尋找充份的證據,再說明一下人民法院是維護人民利益講究公平公正的地方,但那裡絕不是靠嘴去說就能打勝官司的地方,一切推理質疑的陳述基本毫無意義,法院要的是證據,證據。


學天真


作為律師,看到很多網友關於當事人不請律師的問題的回答,個人結合本人的體會與感悟,拋磚引玉,陳詞一二,還望指正。

一、案件標的額較小,委託律師有一定的費用,出於經濟因素的考慮。而且這種因素居多,畢竟誰口袋裡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當事人會硬著頭皮,哪怕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走進了法院的大門,他們身後也許沒有律師陪同,這是有可能的。但是,我猜測任何一個敢於去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哪怕他不願意花錢請律師,但他肯定會在發生糾紛時諮詢律師的意見,畢竟相對於律師的代理費,諮詢費要少的多;很多情況下還可以免費諮詢,比如電話、網絡或者到法律援助大廳。這種沒有任何正式委託合同的諮詢,雖然沒有費用,但是卻有律師的付出,律師已經介入了當事人的法律糾紛之中,其發揮的作用不應被忽視甚至抹殺。


二、某些案件,律師分析之後認為風險太大。但是很多當事人往往會先入為主,執意主張訴求,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只能根據有關事實與證據進行主張,案件本身就會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一起簡單的借貸糾紛,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萬元並向法庭提交了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是雖主張還款,但是卻無法提供還款證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即便一再否認也無法改變被動的局面,即便律師也無法“硬著頭皮說假話”。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已經無法從實體上改變敗訴之結果,如果律師已經向當事人明確告知法律風險,你能說是律師之過錯麼?

三、律師是一份職業,正如同教師、醫生、出租車司機一樣。365行,行行出狀元,行行也會有違紀違法現象的存在,這是偶然性概率當然也會是必然性事件。為何?人人皆有貪念、人人皆有邪念,不懷好意之人、心懷叵測之徒無法完全根除。很多人會提到律師收費,殊不知律師收費一有法律限制,二有律所規制,三有證據約束。如果當事人都可以從這三個方面提高自我認識,讓缺乏執業操守與原則的律師無處遁形,律師行業的發展現狀會逐步改善,於國於民都是有利的。如果你打算委託的律師只會“撿好聽的說”,一味迴避法律風險,作為當事人就需要慎重了,畢竟“良藥苦口”卻“利於病”,當事人要明知,更要牢記。


四、律師雖然不能判決案件的結果,但是卻可以根據有關事實與證據進行合理的法律分析,提出合理的法律服務策略或者代理方案。評價律師服務不能單純依靠案件結果,結果很重要,過程也不可忽視。以民事案件為例,作為原告代理律師,需要從證據準備、訴狀起草、庭審策略等各方面進行合理安排,並根據被告方的答辯意見、質證反饋及時調整代理方案及策略,減少原告的法律風險;作為被告代理律師,不僅僅要懂得防守,更要懂得進攻,採用最佳的應對策略以化解對方訴求。這一切都離不開紮實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的積累,更離不開律師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跟家庭關係相似,好評度高的律師往往有太多相似點,而好評度不高的律師各有各的“不足之處”。

“法冠法服公庭立,民情快慰臺登春”應當成為職業律師尤其是訴訟律師的奮鬥目標。

與君共勉。


柳基偉律師


1.應邀。聘請律師90%以上是要花錢的,羊毛出在羊身上,當事人不去請。

2.一些官司金額不大,有時打的是雞毛蒜皮的氣官司,為了爭個禮,當事人更不去請律師,他是為了噁心對方,找個臺階下。

3.當事人對是非曲直、雙方對錯都很情楚,不用聘律師都知道,他盼望的是執行下去這個實際效果,在於行動落實。而在實踐中,落實往往難產,執行不力。


苗萬平談情感


原因很複雜:

1,不信任律師或者對法律人行業沒有信心;

2,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又不願意付高額律師費;

3,自己就是法律人或者法律素質很高,沒有必要請律師;

4,被無良或低水準律師坑過,怕再次被坑;

5,請不到自己滿意的高素質律師;

6,自家有充分的社會資源和人脈,打官司根本用不著請律師。

7,對律師行業很無知,不知道律師是幹啥的。

8,無理糾纏,根本請不到律師。

我認為:

儘量少打和不打官司,在這個問題上要堅守《易經》:″訟則兇,訟終兇"的傳統底線!打官司不僅耗費大量金錢和時間,而且耗費生命,我見過太多當事人為了一個糾纏不清的官司,付出半生甚至一生的精力,一個人或者一家人甚至幾代人在仇恨,痛苦,煎熬中生活,目的就是:為了爭一口氣。我認為,這樣做實在太不值了。

求人不如求己,自己平時多看點法律書,多上網瀏覽這方面的內容,法律知識豐富了,打官司就可以不請律師,就是臨訟請律師,自己也主動。其實好多律師也希望和明白人打交道。

請不到自己滿意的好律師,寧可不請律師。

記住:律師可以幫你,也可能害你、坑你甚至坑死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李天一的案子。


文刀沐子


請律師還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有很多門道,需要有經驗的律師幫你去爭取,甚至有些風險幫你合法規避。當然有的律師不考慮當事人利益,我也碰到過。關鍵是在打官司整個過程一定要當事人自己參與瞭解,特別是出庭應訴,除了律師幫你說明事實證據,你自己也要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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