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生效后将涉案房屋恶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并以拒执罪被判刑

2016年初,北京楼市渐渐升温,房屋价格开始出现明显的上涨,王某婚后与其母亲住在一起,住房面积较小,于是趁着手中有些闲钱,加之楼市处于上升期,王某想抓住时机将房屋置换,购买一套面积稍大的两居室,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王某最终选定位于通州区的某套房屋,经过与房主李某的代理人卢女士面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以16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的房屋,同时明确约定李某要给王某足够的置换周期,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王某亲自将10万元定金交给李某并很快进行了网签,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接下来她马上要出售现居住的房屋,以筹集足够的资金付给李某,不过就在王某着急卖房的同时,房屋中介公司那里传来了坏消息,原来,李某签订合同后,发现二手房市场价格一天一变,等到十几天之后李某还清房屋抵押贷款的时候,房子价格已经上涨了十几万,于是李某和代理人卢女士不再配合房屋中介的任何工作,房屋中介赶紧将情况告诉了王某并积极从中斡旋,想促成双方的买卖,但是面对李某再增加几十万房款的要求,王某除了生气之外确实无法满足李某的要求,房屋买卖的事情一下全部搁置了。

无奈之下,王某选择将李某起诉到通州法院,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很显然,李某属于明显违约,一审和二审均进行的比较顺利,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在一定期间内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欣喜的认为事情将很快解决,房子将很快过户到其名下,不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执行法官发现涉案房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经过查询,李某将房屋抵押给了一家信托公司,尽管法院将房屋进行了查封,但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将导致法院无法将该房屋强制过户到王某名下,期间,王某还想再联系李某解决问题,但李某已经不再接听电话,法院到李某居住地也无法查找到李某,房屋买卖的事情又进入了死胡同。

民事判决生效后将涉案房屋恶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并以拒执罪被判刑

王某忍无可忍,向通州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选择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收案后,在通州法院解决执行难和打击拒执犯罪的关键时刻,朱长军副院长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挑起了办理这起案件的重担,经过多次和李某联系,最终李某来到法院接受承办法官的讯问,在讯问中李某不承认拒执的事实,但是同意如果王某将购房款全部给其,其就将房屋解除抵押,为了将最终的结解开,承办人又联系到王某、信托公司和执行法官,从中寻求解决最终房屋过户问题的途径,经过了解,才发现事情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原来,信托公司就李某不偿还抵押款的诉讼已经申请了执行,经过计算,李某需要偿还信托公司抵押款和罚息近200万元,只有李某偿还信托公司全部的抵押款和罚息,房屋才能解除抵押,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李某与其代理人卢女士在本市某法院还存在一起借贷合同纠纷,卢女士胜诉后,竟然申请将王某预交到本院的房款150余万元中的80万元进行了保全。

民事判决生效后将涉案房屋恶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并以拒执罪被判刑

在协调解决购房问题的同时,刑事自诉案件也如期开展审理工作,承办法院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受辩护权,为李某指定了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巧舌如簧,一会儿辩解称王某有过错,是王某拒绝支付首付款其才违约的,一会儿辩解称其先进行的房屋抵押,后收到的二审民事判决,一会儿又辩解称所作的承认恶意抵押的笔录是受诱导做出的,总之,李某口头上承认错误,但始终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也发表了被告人李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民事判决生效后将涉案房屋恶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并以拒执罪被判刑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围绕一些疑点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经过调取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向房屋中介取笔录,结合案卷材料,发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某支付首付款是在被告人李某解除房屋抵押之后、过户之前三个工作日,因此王某对本案不存在过错;李某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确实没有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但是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却是在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之后;李某因为已经将房产证和还款材料交给了房屋中介公司,于是他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将房产证挂失,补办了房产证之后解除了原来的抵押,才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了信托公司。经过细致的调查工作,本案的疑点一一解开,最终,合议庭鉴于被告人李某否认犯罪,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采取逮捕措施,将被告人李某关押在了通州区看守所。

民事判决生效后将涉案房屋恶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并以拒执罪被判刑

2018年11月26日,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查明了以下事实:王某与被告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京0112民初22775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被告人李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3月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办理坐落于通州区某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至王某名下),后被告人李某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京03民终374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3日,李某与中泰信托签订抵押合同将涉案房屋抵押给该公司,5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民事判决书邮寄送达给李某之代理人,5月5日,李某之代理人签收民事判决书,5月9日,李某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设立一般抵押权,后因被告人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京0112民初22775号民事判决至本案庭审时未能执行。

民事判决生效后将涉案房屋恶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并以拒执罪被判刑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最终,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题外话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已经向本院提起撤销房屋抵押权的诉讼,本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以信托公司未尽到全面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善意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判决李某与信托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该抵押权纠纷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是当前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抓手,通过刑法引导和威慑,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是该项罪名设立的题中之义。

本案的审理进一步落实了通州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也是通州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司法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体现,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的推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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