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證券代碼:002573 證券簡稱:清新環境 公告編號:2018-110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無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時,下午13:00-15:00時;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00 時。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海淀區西八里莊路69號人民政協報大廈七層703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採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王永輝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要求。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541,956,37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50.1221%。其中:

1)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494,051,57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45.6917%。

2)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7人,代表股份47,904,8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4.4304%。

3)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62,084,8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5.7418%。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14,180,0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1.3114%;參加網絡投票的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47,904,8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4.4304%。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見證律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541,879,37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58%;反對77,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42%;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股東總表決結果:同意62,007,8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對77,0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1240%;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議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審議通過了《關於補選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541,859,07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20%;反對97,3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80%;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股東總表決結果:同意61,987,5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433%;反對97,3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1567%;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浙江陽光時代(北京)律師事務所侯旭昇律師、李亞奇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北京清新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 浙江陽光時代(北京)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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