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18-1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541,956,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122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494,05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69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7,9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30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08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741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3114%;参加网络投票的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9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30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879,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2,00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0%;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859,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1,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3%;反对9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侯旭昇律师、李亚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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