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參公單位由哪一級機構編制部門決定?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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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不由機構編制部門決定,是由單位職能決定,由省級以上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參公”,是指事業單位因其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和公共管理職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而不是執行《事業單位管理條例》規定。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除工勤崗位人員以外,符合條件的可以登記為“參照管理公務員”,成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工資待遇、職務職級晉升等管理模式相同,也可以在公務員崗位自由轉任。

參公,首先是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類”職責決定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事業單位分為行政類、公益類、生產經營類三大類,唯有行政類事業單位可以參公。但並非所有的行政類事業單位都可以參公,這是因為行政類事業單位,根據承擔行政職能的多少,又被劃分為完全、主要、部分三種類型,只有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才可以參公。因此,在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審批中,行政執法類、完全類事業單位全部參公,主要類大部分參公,部分類不參公或者個別參公。

其次,事業單位是否參公,是由公務員管理機構逐級報批,由省級公務員管理機構審批的。公務員管理局,原來是人社部門的二級單位,按照《公務員法》規定,管理公務員機構與人員設置、管理等工作。公務員機構,是指行政機構、黨群參公機構和參公事業單位。行政機構和黨群機構性質是固定的,事業單位是否應該參公,能否參公,完全是由公務員管理局逐級審核、審批決定的。其程序是先由基層公務員管理機構,根據事業單位《九定方案》規定,確定其是否承擔行政職能,以及是否主要或者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經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最終由省公務員管理機構進行審批,確定是否參公管理。公務員管理部門,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隸屬組織部門管理,在各級組織部掛牌,其承擔的職能沒有發生變化。

第三,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事業單位由於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因此,不再參公。原來已經登記為參公人員的,保留參公身份與待遇,以待事業機構進一步深化改革。同時,黨政機構改革中,又明確將行政執法類機構確定為事業屬性。新《公務員法》修訂草案明確保留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112條也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因此行政執法類人員依然保留參公身份的可能性極大,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也有可能成為唯一參公管理的事業機構。


真寧腔調


參公單位是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單位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其參公單位屬性事業單位性質,按理事業單位不能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所以必須全國人大授權才具有行政管理權力,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不經全國人大授權的事業單位行使國家行政權力不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它不能獨立參與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公民法律意識覺醒了打官司,這類不授權的事業單位不能獨立進行政訴訟,必須是它的上級行政管理單位參與行政應訴。因為國家管理事務紛繁就給部分事業單位參與行政管理權力,這叫參公單位。編制事業編,參照公務員管理。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參公單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執法的事業單位。社會在進步,國家管理逐步規範化,機構改革要取消"事業局"。

依法治國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全國人大授權的才具有參公資格,地方人大沒有授權資格。那麼批准參公必須國務院授權省級編辦核准並報國務院批准備案才有法定意義參公資格(機構改革後編辦要劃入組織部黨管幹部)。這是法定意義上的參公資格,當然現實社會的參公是五花八門的,這種參公不經省級編辦核准報中央編辦批准、國務院備案不具有法定參公資格,全國人大授權中央編辦可以以法律法規授權的資格重新核消地方不規範批准的參公編制。

參公編制等同公務員。公務員行政編必須省一級編辦核准編制後報中央批准後公開招錄,省人社出人事令報國家人社,國家財政下撥款項,報省組織部備案。參公編制一般都是省編辦核准報中央編辦批准國務院備案後發佈招生通告省級以上公開招錄。以前是政府機構的編辦逐級上報省級編辦批准,報國務院備案。現在機構改革編辦劃給黨委組織部,批准是省以上報中央批准,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省以上報中央批准,應該是省以上組織部編辦核准後報同級人大批覆。省以上編辦核准編制報中央編辦核准編制報全國人大審批,報國務院備案,抄送人社、組織、財政等部門(管劃撥經費和人事管理權限)。人大審批權要加強,因為現在依法治國,很多法律法規是人大立法權,報人大審批才合法。


一朵浪花17


原來是人社部門審批,機構改革後,應該是組織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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