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債討薪不可錯過訴訟時效

要債討薪不可錯過訴訟時效

包工頭打官司索要工程款,因忽視時效撤訴

法制週報記者 倪歡歡

38歲的趙凡和51歲的張富貴同住長沙市雨花區,共同承包建築工程。不久前,兩人作為原告起訴共同分包的工程項目所屬的建築公司,索要近60萬元工程款。

為保證訴訟效果,兩人聘請了律師,準備了大量材料交到法院。被告方建築公司委託廣東國暉(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蘇甜作為訴訟代理人。

近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就該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作出裁定,准許趙凡和張富貴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催要工程款無果起訴

2010年2月20日,趙凡、張富貴與瀏陽河大堤防洪工程2期6標項目經理部簽訂一份《合豐垸瀏陽河大堤土方工程承包合同》。項目經理部將其承接的建設項目中合豐村段內土方工程分包給趙凡和張富貴組織施工,約定工程完工後支付總結算款的70%,餘款在工程完工驗收後1年內全部付清。

趙凡和張富貴按照合同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雙方於2013年4月20日進行了工程款結算,經雙方確認,工程結算價為600萬元。

接下來,項目經理部斷斷續續支付了部分款項,最後剩餘的60萬元工程款拒不支付。如今,項目已交付使用數年,趙凡和張富貴多次向項目經理部催要無果。兩人於2018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項目經理部所屬的湖南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於2017年6月26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並進行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趙凡和張富貴認為,現在應該由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他倆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是根據《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發生變更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擔。因此,趙凡和張富貴起訴了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訴訟時效已過

新證也已逾期

被告方律師瞭解案情後發現,趙凡和張富貴的訴訟請求明顯已過訴訟時效。

2018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趙凡和張富貴分包的工程項目於2011年12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合同中約定付款時間為竣工驗收後1年,即2012年12月30日。而該公司對趙凡和張富貴的最後一筆付款時間為2014年8月,距離2人起訴時間已有4年之久,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

為此,趙凡和張富貴提交了2份討薪報告和1份律師函,用來證明訴訟時效中斷。依照法律規定,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情形的,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原告提供的2份討薪報告,雖能產生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效果,但此案中訴訟時效期間依然已經屆滿。” 被告方律師解釋道,因為趙凡和張富貴提交的討薪報告距起訴時間最近的一次是在2015年7月8日,依據訴訟時效中斷以及2年訴訟時效之規定,其訴訟時效期間到2017年7月8日就已經屆滿了。

被告方律師同時提出,提交的律師函並不能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原因有三:其一,該律師函發出時間是2017年7月14日,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情形下發出的;其二,被告表示其從未收到過該份律師函;其三,對方不能提供任何實際發出、簽收該份律師函的證據來佐證此律師函的真實性。

結算表沒蓋章簽字無效力

趙凡和張富貴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中有“合豐垸防洪堤6標土方隊結算表”,用以證明該案工程結算價為600萬元。對此, 被告方律師指出,該結算表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4條要求,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後有效。該公司對承建的工程項目也依據相關規定,一直是要求工程結算必須經審核,由公司或者項目負責人簽字認可並加蓋公章。對該工程項目,該公司指定林德明為項目負責人,不僅進行了備案公示,也在項目所在地進行了公示牌公示,該項目所有工作人員和分包隊伍都清楚,公司沒有賦予其他人管理項目的權利,特別是結算項目工程量的權利。

“原告提交的結算表既沒有公司或者項目部的蓋章,也沒有相關責任人的簽字,是沒有效力的。”按照被告方律師的說法,趙凡和張富貴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

忽視時效最終撤訴

湖南建工公司於今年8月13日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詳細闡述了該案訴訟時效已過的事實和理由。2天后,原告撤訴。

“他們忽視了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才會出現撤訴的後果,造成幾十萬工程款拿不到手。”對於趙凡和張富貴的遭遇,法官也表示同情和遺憾。

年關漸近,又是討欠薪的高峰期,但一些不熟悉法律知識的當事人卻難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律師提醒:“要債討薪一定要注意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很容易在不知不覺中喪失勝訴權,產生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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