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方法论:关键在于审查

“捕诉一体”方法论

“捕诉一体”的关键在于审查。

因为审查是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把握,是检察官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检察裁量权奠定了基础,也为证明和指控犯罪做好了准备。审查不是一个案子的事、不是一个人的事,它是检察权乃至司法权运行的制度安排,是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的品质控制体系。

因为,我们深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是公众的价值观,是国民对法治的期待。

但是怎么审查、怎么整合刑事检察职能履行好审查工作,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近日在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的基本思路,成为指导“捕诉一体”工作开展的方法论。

“捕诉一体”方法论:关键在于审查

图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审查工作座谈会

整合两项审查

“捕诉一体”就是让一名检察官或办案组从捕到诉持续跟进一个案件,从而提高对一件案件的认知水平。也就是整合捕诉两个审查的优势,形成持续审查的动力,使两个审查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

捕和诉是一个人(组),工作是一个人(组),责任也自然是一个人(组),这种压力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不再是各管一段的阶段性视角而导致的短期行为,案件的进展将始终牵绊着检察官的心。因为,这就是你的案子。

捕的时候必然要考虑为诉做准备,甚至提前介入时就进行实质化的审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引导侦查,为案件后续的起诉、出庭工作扫清障碍,并将检察机关的证据意识以及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从侦查初期即持续传递给侦查机关,确保案件质量。

现在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之后,都会列出详细的证据完善提纲,成为侦查工作的有效指引。这些工作虽然明显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的工作量,但是为后续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前边做实、后边好干”的正向循环。

捕和诉不再是互不搭界、相互割裂的两个阶段,借助整合两种审查,逮捕审查向后延伸,起诉审查向前延伸,审查工作成为一个持续的链条,检察官将持续不断的跟进案件,与侦查人员进行联系,确保提出的补证意见得到落实,并对随后收集的新证据进行及时审查,根据新的情况不断调整引导方向。从而使两个审查,乃至审查和侦查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也是“捕诉一体”带来的制度红利。为此,我们也在探索捕诉报告一体化,扫清制约两个审查整合的障碍,在办案平台和办案机制上为整合两个审查建立基础。

但是同样的,整合并不是混同,我们也不能混淆两种审查,标准、程序不能混同,检察官在办案中不能角色错位。也要尊重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各自独立的程序价值。

“捕诉一体”方法论:关键在于审查

“捕诉一体”方法论:关键在于审查

突出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就是不能走过场,避免够罪即捕、凡捕必诉。要全面彻底的审查证据,充分把握案件的实质,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也就是在事实证据上不能有任何的迁就和妥协,就是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决心和勇气,从实质层面上把握住案件。

整合两个审查,连续进行审查,从制度层面为实质审查奠定了基础。

一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握更加充分,两次审查、连续跟踪将形成更加充分的证据认识,对证据把握更加全面;

二是通过沟通、引导、审查,进一步增强检察官的亲历性,对证据的形成过程更加了解,对案件吃得更透;

三是从审查逮捕开始就在为出庭做准备,因此准备也就更加充分,指控犯罪更加自信,突发情况也能做到心中有数,在法庭上也就更踏实。

但是同样是实质审查,在捕和诉两个阶段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尚未终结,证据也未完全齐备,要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时还达不到,因此刑事诉讼法在标准设定上也与起诉、审判有所区别。此时虽然也是实质审查,更多的是着眼于未来证据的完善空间,为指控做好准备。但并不应混淆捕与诉的标准,应该为侦查的进行留下必要的空间,并给予适当的支持。而且从审查的时间上,审查逮捕的时间也远远短于审查起诉的时间。因此,从审查实质程度上两者也很难做到一样的要求。当然从案件质量管理上也同样要尊重两个阶段的差异,不能对捕后不诉、无罪案件简单以结果论,案件质量管理也要突出实质化。

审查逮捕时重要的是确定方向和框架,并随后跟进完善,逐渐向起诉标准靠拢。这个过程,由于“捕诉一体”的原因,可以越发的紧密,证据随时补充完善之后,就没有必要等着侦查期限用满,可以及时督促侦查机关尽快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从而尽快提起公诉。避免案件被无谓的搁置、办案期限空转,从而形成“成熟一个起诉一个、随时成熟随时起诉”的紧凑型审查节奏。这也是在抓实质,是从整个控方的角度实质化地把握案件的证据和节奏。

电子卷宗的普及将为审查实质化奠定基础,审查逮捕七天结束之后,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失去了审查的依据,电子卷宗可以保证检察官随时进行审查,后续证据的补充也为连续实质审查提供了基础。捕和诉两个阶段虽然有区别,但并不意味着审查起诉必须要等到逮捕两个月之后进行,而是从审查逮捕的结束就已经开始。侦查不再是划分捕和诉的界河,它将成为连接两者的纽带。因为“捕诉一体”,审查也就无需等待。这也是“捕诉一体”的深层次要求。

“捕诉一体”方法论:关键在于审查

审查引导侦查

审查引导侦查,还意在区别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过去搞提前介入,老好像掺和别人之事,能不能介入、何时介入、怎样介入等,同侦查机关常有分歧。提前、介入,都不是检察机关自己本份的事,审查却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这样,用审查引导侦查就是法律的正当程序。

而审查实质化也必然意味着要发现一些侦查中的问题,有些甚至是严重的和根本性的问题,因此会通过不捕、不诉的方式体现出来,当然更多的时候是完善证据的意见。这也是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向侦查前端传递的结果。应该向侦查机关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不按新的标准来,此路不通,从而让侦查人员主动寻找提高办案质量的出路。而且这种传播是有针对性的,质量不高的人员收到的信号也就越多,对他的影响也就越大,他引起的重视也就越大,只要有问题,就有信号反馈,即使是具体而微的问题,也会有具体而微的反馈。这些信号的反馈汇成的洪流才会冲垮以往的侦查惯性,将侦查引入更加合法、规范的轨道上来,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走上正轨,形成“审查-引导-反馈-规范”的良性循环。这就是审查引导侦查的基本原理。

但是审查引导侦查绝不是简单的传导压力,也是在传授方法,是一种建设性的压力,是一种有方向性的引导。不是简单的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还是指出为什么和怎么办的过程,是通过审查整合检警关系,也为庭审实质化铺平道路,这也是引导侦查的实质化,就是要解决问题。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连续引导。“捕诉一体”了,就是一个检察官(组)负责到底,对这个案件的把握、引导一以贯之,对侦查人员的反馈、沟通也是一以贯之,保持了一个信息接受反馈的连续性,从而也就是保持了标准传递的连续性。又由于北京市检察机关率先对不批捕、不起诉进行了放权,根据“抓大放小”的放权要求,绝大部分案件由检察官自己做主进行决定。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沟通也就更加有底气,减少了沟通层级、增强了沟通的亲历性、提高了沟通的深度,并因此形成了更加稳定、持久的检警微观联系通道。

▲二是专业化引导。由于“捕诉一体”之后不再以流程而是以案件类型划分办案机构或办案组织单元,专业化成为基本格局,北京市检察机关就率先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刑事检察新格局。有的专业化办案部门已经拥有了两年以上的“捕诉一体”经历,这也为“捕诉一体”的全面推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专业化的检察办案组织在引导的过程中将逐渐显现出专业化的优势。就比如海淀院科技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审查判断上就已经具备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可以直接与侦查技术人员进行对话,并逐渐积累起科技犯罪案件审查的知识和资源。用他们的话说就是“蒙不了我”。这种引导不仅是个案意义上,也是类案意义上的,甚至是侦查基本方法论意义上的,因此审查的方法论,也必将成为侦查方法论的先导。在网络贩枪类案研究过程中,市院公诉部就多次与市局刑侦总队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处理意见,并针对此类案件手段多样、情况复杂等问题,考虑就侦查和审查共同形成办案指引,从而将审查和侦查在方法论上形成有机的统一。

“捕诉一体”方法论:关键在于审查

“捕诉一体”方法论:关键在于审查

“捕诉一体”方法论:关键在于审查

在新的形势下,“捕诉一体”工作要把握时代脉搏,兴利除弊、扬弃发展。而所谓兴利就是“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这也是对北京市检察机关近两年多来“捕诉一体”工作经验的高度提炼,是来自于实践的理论,也必将成为进一步指导实践的方法,是从方法论的高度系统思考“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的一次尝试。

站在审查的视角,审视“捕诉一体”,其实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内部整合而凝聚刑事指控的链条、重构检警关系,其目标就是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和指控证明犯罪中的职能作用,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铺平道路。这既是方法论,也是价值观,以新一轮的检察改革为契机,让我们再出发。

更多精彩资讯请查看

↓↓↓

检察日报新闻客户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