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淑珍、劉麗娜:突出要點準確審查非法集資案件證據

非法集資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雖然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從而吸收其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集資犯罪屬於涉眾型經濟犯罪中的常見形態,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等特點。此類案件的辦理較為複雜,證據收集與審查頗有難度。在此,就此類案件證據審查要點進行簡要分析。

關於主觀明知方面證據的審查。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辯解自己主觀上不明知犯罪,特別是部分非核心人員(如員工、行政管理人員等)常常辯解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明知。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往往很難直接認定,需要在主客觀統一規制下,結合其他證據加以印證,綜合考量全案證據,進而推定是否主觀明知。主要包括:(1)審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業務人員證言,並結合集資參與人證言、辨認筆錄,證實是否與集資參與人有過接觸,包括線上線下聯繫、合同簽署、資金往來等。(2)審查會議記錄、視聽資料、相關工作制度、業務培訓文件等,並結合犯罪嫌疑人口供,證實是否參與組織、策劃。(3)審查各類合同、協議、宣傳資料、視聽資料等,並結合證人證言、同案犯供述,證實犯罪嫌疑人是否參與合同簽訂、公開宣傳、遊說存款人等活動。

除上述審查要點之外,主觀故意的認定還可以從犯罪嫌疑人從業經歷、專業背景、任職情況、培訓經歷、此前任職單位、本人因從事此類活動受處罰情況、是否故意規避法律規定以逃避監管等情形予以認定。

關於單位犯罪的證據審查。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多以單位形式組織實施,如何準確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是辦理這類案件的難點。認定是否為單位犯罪,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審查:(1)審查犯罪活動是否經單位決策實施的證據。通過審查公司決策、管理、考核等相關文件,內部管理系統等電子數據,資金往來記錄等證據予以認定。(2)單位的員工是否主要按照單位的決策實施犯罪活動的證據。主要審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和辯解、員工證言,瞭解公司組織架構、運營情況等。(3)審查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證據。審查公司賬目、資金往來記錄、審計鑑定報告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等綜合考量。

關於犯罪數額證據的審查。犯罪數額是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由於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涉及人員眾多、地域跨度大,案情複雜等特點,如何準確認定犯罪金額、確實面臨困難。對於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的認定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反覆投資金額原則上應當累計計算。投資人在每期投資結束後,利用投資賬戶中的資金(包括每期投資結束後歸還的本金、利息)進行反覆投資的金額應當累計計算,但對反覆投資的數額應當作出說明。二是犯罪嫌疑人自身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不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吸收的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數額,以及對於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不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但是所涉金額仍應計入相對應的上一級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的吸收金額。三是以現有證據綜合認定犯罪數額。不以集資參與人言詞證據為認定犯罪數額的必要條件,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收集到全部集資參與人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議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犯罪數額。

有關犯罪數額的證據應從以下方面審查:(1)審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員工證言,核實涉案公司整體架構、部門結構、人員層級、經營流程,以明確每個犯罪嫌疑人承擔的刑事責任範圍。(2)審查涉案主體自身的服務器或第三方服務器上存儲的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核實交易對手信息。(3)審查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POS機支付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集資參與人言詞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

關於集資詐騙中非法佔有目的證據的審查。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判斷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等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在直接證據缺乏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查如下證據:(1)審查投資合同、宣傳資料、培訓內容等與非法集資行為模式相關的證據,核實集資是否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及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比例。(2)審查資金往來記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公開宣傳材料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和辯解、相關證人證言,核實資金使用成本、資金決策使用過程、吸收資金所投資項目內容、投資實際經營情況。

關於非法集資案件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與利誘性的證據審查。

“非法性”涉及犯罪主體資質。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非法集資,容易誤將金融監管機關的登記備案等同於具備特定金融從業資格,重點審查其行為本質,把握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分,防止打著合法私募的旗號非法集資。“非法性”證據審查要點:通過審查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批准文件,證實是否有合法手續、是否超過經營範圍。“公開性”與“社會性”的審查緊密相關,需要綜合二者作出準確判斷。只在公司內部對員工進行宣傳,或者只是在家庭內部對家庭成員進行宣傳,都不符合“公開性”特徵。“社會性”非法集資要面對社會公眾,以投資作為入職的先決條件,入職不簽訂合同、不坐班,約定定期發放固定工資的,實質上並未形成真正的勞務、人事關係,屬於變相支付利息,符合“社會性”特徵。員工拉攏親人、朋友投資,對吸收資金對象並沒有特殊限定,這類群體如果不是近親屬,也屬於不特定對象,符合“社會性”特徵。主要審查:擴散消息的範圍、宣傳渠道、投資信息的方式;是否利用微信平臺、公司宣傳傳單、公司網頁等公開渠道宣傳信息,相關電子聊天記錄是否反映面向社會進行宣傳等。“利誘性”,是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對於“利誘性”的分析,要著重於“還本付息”。同時,也不能機械理解,對於沒有明確表明無風險,但是採用誇大措辭或者片面宣傳方式,導致一般集資參與人作出無風險預判的,也應當認定為具有利誘性。“利誘性”證據審查要點:審查各類合同、協議、宣傳傳單、網頁宣傳語,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集資參與人言詞證據,綜合予以審查認定。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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