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證券代碼:002189 證券簡稱:利達光電 公告編號:2018-065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利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市公司”)關於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的通知於2018年11月29日以通訊方式發出,會議於2018年12月2日在南陽市公司會議室以現場結合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會議應出席監事五名,實際出席五名,會議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由公司監事會主席李宗傑先生主持,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

經審核,公司監事會認為:《利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表決結果:同意5票;反對0票;棄權0票。決議通過。

本議案尚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有關該事項的詳細情況見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上的《利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二、審議並通過了《關於的議案》。

經審核,公司監事會認為:《利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旨在保證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確保股權激勵計劃規範運行,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有關該事項的詳細情況見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上的《利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三、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核實的議案》。

經審核,公司監事會認為:

列入股權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列入上述股權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不存在被禁止參加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列入上述股權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公司將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於10天。監事會將於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對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其公示情況的說明。

表決結果:同意5票;反對0票;棄權0票。決議通過。

特此公告。

利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8年12月3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