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中國網地產訊 3日消息,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消息,日前,為加快處理當前不動產登記中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切實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為民利民”為原則,以各級政府為主體,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為核心,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二、政府牽頭,擔當作為

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隨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不斷深入,過去分散登記的弊端集中爆發,在分散登記過渡至統一登記過程中遇到了諸多政策性難題,涉及權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時妥善解決,將直接影響我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平穩有序實施乃至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儘快建立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專門工作機制,針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找準問題癥結所在;各地應於本意見實施後半年內製定出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法規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條紅線,妥善處理行政區域內各類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三、統籌兼顧,分類處理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未辦理土地登記,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按下列情形處理:

1.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以辦理,有關土地權屬來源材料認定,可依據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相關政策。

2.沒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的,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管)等部門依法作出處理,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證明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

3.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轉移鏈條清晰且相繼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但沒有同步辦理土地使用證轉移,房屋、土地權屬證書的權利主體不一致,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證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若房屋所有權人或原土地使用權人已故,由其合法繼承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以受理,經調查核實,註銷原土地使用證,辦理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一致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屬劃撥用地的,當事人應先按當地規定轉為出讓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三)有合法的房地產開發建設手續、但在開發建設中存在違反規劃條件、違反土地出讓合同、超用地紅線、超容積率等問題,不動產所在地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證明文件辦理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存在上述違反管理規定行為,但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建設工程已完成竣工驗收、購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現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以辦理,按已建成的建築現狀進行測繪落宗,並在登記簿及證書上標註“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須待進一步處理”,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在登記後一年內對違反管理規定問題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不動產登記機構存檔。

(四)因開發建設單位已註銷等原因,購房人不能按照雙方共同申請的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土地和房屋權屬來源清楚、界址明確,房屋的用地、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等批准文件齊備清楚,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購房款票據(或證明)、稅費憑證等單方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經核實並公告後辦理首次、轉移等不動產登記。

(五)符合交易條件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職工福利房,當事人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區分具體情況辦理:宗地為出讓土地,當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價款後,辦理不動產登記,取得完全產權;宗地為劃撥土地,當事人應在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按出讓土地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和土地出讓金或價款的繳納標準,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六)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動產,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繼續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已登記的不動產用途。對原批准土地用途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二級類不對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二級類重新確定歸屬地類進行登記,土地使用期限終止日期與原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保持一致,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證書“附記”中記載原批准用途。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管)等部門在登記後一年內,依法完善相關手續。

(七)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當事人購買已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現土地仍處於抵押狀態的,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予以辦理,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註明土地抵押狀況。

(八)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違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土地等不動產設立抵押權的,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清償、置換、完善手續等方式依法處理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處理結果依法辦理不動產變更、註銷等登記手續。

(九)未覆蓋鄉村規劃的地區,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由縣級以上政府對未覆蓋鄉村規劃的鄉村及時間界限作出統一認定,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符合上述認定範圍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因繼承、交換、分家析產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權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或提供調解協商證明材料,明確房地統一登記的權利主體,作為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快推進規劃未覆蓋地區的鄉村規劃編制或修編工作,並嚴格核實界定鄉村規劃未覆蓋地區和時間,嚴格審核不動產建設是否屬於鄉村規劃未覆蓋。屬於未覆蓋的,應補充或修編規劃,將其納入規劃區範圍;屬於已覆蓋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後,再行依法登記。

(十)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房屋的幢基底涉及跨宗地,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涉及宗地按照房屋與宗地對應一致原則進行分割、合併或調整邊界處理,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處理結果辦理登記。

四、密切配合,齊抓共管

各地要講政治、顧大局,從歷史發展的長遠眼光高度重視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切實做到在宏觀上平穩把控、微觀上大膽探索。各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財政、司法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依法、規範、便民的要求,共同推動我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平穩有序實施。

(一)全面完成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移交和管理是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基礎。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於本文頒佈實施後3個月內,將原有的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登記簿、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以及有關登記申請、審核等原始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完整同步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確保登記資料的唯一性、統一性、合法性、安全性,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登記檔案規範有效管理。

(二)全面完成數據整合。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落實經費保障,確保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對現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登記信息數據全面完成遷移整合和建庫工作,實現網上能查可用、共享便民。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明確規定,是便民利民、體現不動產登記工作意義之所在。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積極作為,依法履職,根據共享數據的用途,按需共享相應的數據信息。共享雙方要制定數據共享辦法或簽訂數據共享協議,明確數據共享內容、共享方式、數據保密要求、安全保密責任等內容。

(四)健全監督和糾錯機制。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和行政糾錯機制,對於不動產登記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發證行為,要責成有關部門依法處置,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責。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依法依規開展不動產登記工作,防止產生新的問題。

本意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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