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鐵老大”誤拆致損3億分文未賠,民企的春天還有多遠

评论丨“铁老大”误拆致损3亿分文未赔,民企的春天还有多远

合法營運的109節火車箱體被“鐵老大”強拆導致損失逾3億。歷經4年艱難訴訟,未獲分文賠償。聽來匪夷所思的事,真實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

评论丨“铁老大”误拆致损3亿分文未赔,民企的春天还有多远

6年前,屬於包頭市匯福公司的109節車皮被呼和浩特鐵路局查扣拆解譭棄,事後證實為"誤拆"。此後,遭侵害的民營企業家開始了漫長的訴訟維權,可從基層鐵路法院到內蒙高院,3次重審、耗時4年、16次判決裁定,案件又回到了原點,由“原班人馬”重審……(☞《民主與法制時報》2018年9月9日調查版)

可以說,案件集中暴露出“鐵老大”在政企不分時代的倨傲與濫用執法權,在依法治國時代公然侵犯民營企業家合法產權,以及當地司法機關在“有錯必糾”時代肆意違反民事訴訟程序,對公權、法律和程序的操縱與嘲弄。

同一案件三次重審,直接違反了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

近年來,發生在各級法院的多次發回、隨意反覆再審,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為害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為此發佈的《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依法從嚴限制發回重審,確保糾錯的及時性,同時規定對“認定事實錯誤的”不得發回重審。

本案中,在遭受重大損失的民企上訴內蒙高院後,該院的裁定在指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判決結果不當”後,仍堅持將該案發回包頭鐵路運輸法院重審。結果是“原班人馬”駁回起訴。

受害企業再度上訴,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這一次,因案值超過3億,按自治區審級管轄規定,包頭鐵路運輸法院將案件移送內蒙高院審理。但內蒙高院卻違反規定,錯誤引用法條,裁定“撤銷移送”,再度將該案發回包頭鐵路運輸法院。至此,該案已先後三次被髮回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一案件不得兩次發回重審。該案的審理引發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錢明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等民商法專家的激烈批評。法學家們認為,“鐵老大”侵犯了民營企業的所有權與運營權,造成重大損失,具有主觀過錯,應當賠償損失,恢復運營。

另據媒體披露,該案的一審和三次重審,審判人員均為“原班人馬”。法學家們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已多次參與本案審判的人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違反了法定程序,應當予以糾正”。

程序之外,案件的本質是民營企業家的合法產權能否得到依法保護。高達3億元的侵害損失,依法索賠卻得不到法律的公正判決,這無疑對內蒙古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造成了惡劣影響。

“有恆產者有恆心”,2016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通過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要求依法懲治各類侵犯產權行為,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堅決落實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

這一案例充分暴露出,在內蒙古,中央關於“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決策部署被打了"折扣",個別司法機關甚至“陽奉陰違”,在通往法紀險境的歧路上一意孤行。

“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2018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言猶在耳。我們相信,內蒙司法機關有能力有勇氣自淨自糾,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讓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家對"春天還有多遠"不再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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