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逼停高鐵,律師認為告知方式不對,起訴“鐵老大”

<strong>速度:2018年7月11日,由重慶西站始發的G1832次列車,受颱風“瑪利亞”登陸影響,始發後晚點90分鐘到達成都東站,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於當日13時06分收到中國鐵路總公司發佈的G1832次列車停運命令。然而,這一停運卻引發了一起旅客與鐵路公司的官司,爭議焦點是鐵路部門告知方式是否屬於已盡相關義務,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颱風逼停高鐵,律師認為告知方式不對,起訴“鐵老大”


<strong>不滿通知方式起訴鐵路公司

因颱風導致高鐵停運,儘管鐵路部門退還了購票款,但還是給乘客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因為這件事情,2018年7月25日,鄭州律師黃文得將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公司和承運企業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兩公司承擔賠償其因颱風致高鐵停運造成的間接損失97.10元。

黃文得訴稱:2018年7月11日8時53分,其通過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www.12306.cn)網站,購買了鄭州東站19時20分開的G1832(一等座09車廂07D號)鄭州東到濟南西的高鐵票,票價485.50元,該車由被告運營。

據黃文得介紹,當日17時30分,他從辦公所在地搭乘汽車到住處收拾出差行李,產生車費20.10元。此後,他又搭乘地鐵來到鄭州東站,花地鐵車費3元。

到了高鐵站後,18時39分,黃文得在互聯網自動取票機換取了紙質高鐵票,在高鐵站安檢處前置的人證票電子核驗處,顯示不能通過核驗,工作人員告知受颱風影響G1832停開,可以到一樓退票窗口退票。

黃文得回憶稱,他來到一樓人工窗口辦理退票,三個退票窗口均約30人在排隊。等了許久,黃文得撥打12306熱線投訴,工作人員表示支持其訴訟維權。19時35分,鐵路部門退還其485.50元。

“既然能夠預見颱風經過,為什麼還正常出售該趟高鐵票?即使停開,為什麼不發短信提前告知?”黃文得認為,購票時鐵路部門提供了短信信息,而停運卻不用同樣的方式告知提醒,導致自己為搭乘該趟高鐵產生了23.10元費用,並且因取票、退票,浪費了大量時間。

<strong>“希望鐵路部門細化服務”

受訪時,黃文得坦言,高鐵因颱風停運並無不當,自己起訴的目的並非為了幾十元錢,而是希望引起鐵路部門的重視,幫助其在工作中能夠細化服務,儘量避免給旅客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至於索賠的損失如何算得?黃文得介紹,退票讓他產生了23.10元車費及誤工費等不必要的損失。按照鐵路部門規定“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退票費”的標準辦理退票,因此自己按照合同對等原則,索求票價20%即97.1元作為財產損失。

2018年12月18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以G1832次列車因途經區間遭遇颱風影響,鐵路運輸企業為保證運輸安全作出停運決定,屬不可抗力,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駁回黃文得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載明:濟南局公司僅負責G1832次列車值乘服務,與尚未上車的黃文得未發生服務關係,不負有向黃文得告知停運信息的義務;鄭州局公司在接到中國鐵路總公司停運命令後,向各大新聞媒體發佈了停運信息新聞通稿,並通過鄭州東站電子屏幕和廣播向廣大旅客進行了告知,黃文得得知列車停運消息後選擇退票,鄭州局公司已經按照黃文得的要求為其辦理了全額退票手續,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及時告知和退票義務,也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內容,不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認為,在科技發展的今天,鐵路運輸企業提升服務質量、盡力為旅客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針對網上購票的旅客,運輸企業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採用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告知列車相關變動情況,從而方便廣大旅客獲得更好的出行服務體驗。

近日,黃文得已向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颱風逼停高鐵,律師認為告知方式不對,起訴“鐵老大”


<strong>圓桌:

<strong>颱風逼停高鐵 如何正確解約?

鐵路部門因為天氣原因停運,通過發佈的新聞稿履行告知義務,這樣的告知方式是否屬於已盡相關義務?給乘客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報特邀法律界人士展開討論。

<strong>嘉賓:

朱 巍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副教授

顏三忠 江西師範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李春華 廣東(深圳)穗江律師事務所

<strong>合同解除的時間節點如何確定?

本案中,G1832次列車因受颱風影響停運是否屬於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解除的時間節點如何確定?

朱巍:颱風在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中,都屬於不可抗力,具有法律抗辯效果,是完全抗辯事由。但是,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後,合同相對方應該有責任全面通知對方,這是一種義務,若沒有履行義務,就要承擔合同責任,這裡講的合同責任屬於誠信體系,也可以叫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履行的開始,就是按照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的開始。

顏三忠:本案中,高鐵運行速度快,對氣候自然現象較為敏感,列車因受颱風影響停運,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因列車受颱風影響停運,該合同失去意義,已經無法實際履行,應歸於消滅。

李春華: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因此,合同解除的時間節點應該是鐵路部門的相關通知到達乘客處開始(如有具體約定的,按照約定)。

<strong>按照退票規定索賠是否合理?

本案中,當事人認為該案件屬於合同解除而不是合同違約問題,該起案件該如何認定?按照退票規定計算索賠是否合理?

朱巍:本案中,客運合同還沒有履行,但是客運合同按照票的售賣,已經簽署,尚未履行,所以這還有待商榷。締約過失責任需要賠償的是信賴利益損失,不具有懲罰性。因此,不應該再有20%的賠償。

李春華:本案系因不可抗力而非當事人過錯導致的合同解除,不存在合同違約。本案中,鐵路部門未按照《合同法》第118條規定,將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及時通知乘客,造成乘客損失的擴大,應該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告按照退票規定計算索賠的法律依據不夠充分。最高法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92條規定的義務(即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法院應當支持。因此,旅客應提供其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的證據索賠。


颱風逼停高鐵,律師認為告知方式不對,起訴“鐵老大”



<strong>發佈新聞稿是否屬有效告知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無法履行時,承運人對旅客所負的義務未及時將相關事項向旅客告知、按照旅客的要求為旅客辦理全額退票或者改簽其他車次。被告發布的新聞稿是否屬於有效的行使法定解除權的告知行為?

朱巍:新聞稿有點像公告送達,這是一種解除合同方式。但是,必須是在窮盡了所有通知手段後,仍未達到通知效果的,才能適用這種方式。本案中,運輸部門並沒有嘗試其他方式通知送達,所以,直接適用新聞公告送達確實值得商榷。但是,因為不可抗力情形突發,也應作為重要情形考察。

顏三忠:一般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需要通知到合同對方當事人,但高鐵運輸面向不特定公眾,且售票窗口售票只需要身份證不需要手機號碼,鐵路部門無法做到向每一位購票旅客發送高鐵停運的通知信息,目前相關鐵路法規規章也沒有明確是否需要向每一位購票乘客發送通知。此外,從行業慣例看,列車實時車況的信息一般是通過12306網站、新聞媒體、車站顯示屏和廣播進行公告進行通知。綜上所述,目前司法實踐很難認定鐵路部門採取上述方式屬於沒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李春華: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首先要看告知時間,即告知是否及時。其次,要看是該告知行為是否能夠到達乘客或其有效接收範圍(如有約定,從約定)。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電話、手機短信、微信、郵箱、郵寄、新聞媒體發佈等等。相對而言,前面幾種更為有效,在未採取前面幾種更有效的通知方式的前提下,只是通過新聞媒體發佈,個人認為很難認定其屬於有效行使法定解除權的告知行為,除非合同上對此有明確約定。


颱風逼停高鐵,律師認為告知方式不對,起訴“鐵老大”


<strong>本案訴訟有何意義?

目前我國的鐵路運輸企業在人性化服務上是否有所欠缺?這樣的訴訟有何意義?

朱巍:可以在網上買票,為何不能在網上反向通知?這在技術上並不難實現,希望本案能推進鐵路服務改革。

顏三忠:不可否認,作為國有企業的“鐵老大”,其安全、速度和運輸能力往往被放在更為優先的位置,而服務質量和體驗難免就被往後排了。比如對搶票軟件的曖昧態度、高鐵停運對旅客的通知義務均存在需要改進的空間,這些無疑都限制了鐵路服務水平的進一步改進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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