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傷殘等級的劃分與賠償標準
工傷傷殘等級共分十級:
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種就應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24月受傷前12月平均繳費工資,社保支付);並按月支付傷殘津貼(75% - 90%受傷前12月平均繳費工資,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16月受傷前12月平均繳費工資,社保支付);單位無法安排工作的,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按月支付傷殘津貼(60%-70%受傷前12月平均繳費工資,單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見省市規定。
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12月受傷前12月平均繳費工資,社保支付);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解除勞動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見省市規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將享受待遇:喪葬補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資,社保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資,社保支付)。
工傷認定的標準有哪些?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如何認定與申報?
(1)單位職工因工傷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和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應及時向參加工傷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十五日內(不論是否治療終結)及時填寫《蘇州市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
(2)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單位工傷報告後,應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並在事實調查清楚後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簽發《蘇州市職工工傷認定通知書》。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調查取證時,單位和有關職工或者親屬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寫《蘇州市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登記表》;
② 工傷職工《身份證》;
③《勞動合同書》或者證實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材料;
④ 單位參加當地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憑證和參保職工花名冊;
⑤ 傷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狀況材料;
⑥ 醫療機構對本次傷情的診斷材料或者職業病診斷書;
⑦ 事故調查材料;
A.屬於生產性職工傷亡事故範圍的,需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有關調查材料;
B.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範圍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文書性證明材料;
C.屬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發病現場情況和工傷認定前對第一次搶救治療後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D.屬於舊傷復發的需提供原工傷認定材料和現傷情與原工傷有直接關聯的證明材料;
E.屬於因工外出期間失蹤的,需提供由單位法人代表簽章的因公出差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F.屬於其他工傷範圍的,需提供事故現場勘查材料。
(4)工傷認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發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職工工傷認定的報審程序外、須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監督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處理事故證明。
(5)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單位憑《工傷認定通知書》及時向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或者患職業病,被鑑定為三級及三級以上傷殘的,可以進行護理依賴程度的評定。被鑑定為四級及四級以下傷殘的,不評定護理依賴程度。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勞動鑑定或者鑑定時拒絕檢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該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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