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保障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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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要谈到美国自由的话,必须介绍美国人拥有一些什么权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介绍一下美国自由的守护神-权利法案了。这些法案对于中国人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我记得在中国的时候,我们都读过这些法案,当时这些法案已经和美国的一些其它重要历史文件一起,被翻译介绍到了中国。但是,对于当时的我们,这只是一些写在纸上有关权利的简单条文,似乎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来到美国之后,最大的不同,就是看到了这些毫无生气的条文在美国人的生活中的如何“活”起来。说真的,看着这些条文活起来,真是非常有趣。我想和你聊的,就是那些“活”的条文。

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林达《近距离看美国》

人生真是奇怪,我想了这么长时间得出的结果——人的自由与权利靠写在纸上条文维护——竟然就出在我8年前就看过的一本书中就出现了——林达《近距离看美国》。

有一项权利得以保障,有一项自由得以保障。

人的自由与权利仅仅靠写在纸上条文维护在现实中是做不到的,更重要的是靠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高于政府意志的存在——在现实的体现是法律条文

德沃金《法律帝国》:

“正当理由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个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与道德义务的程度。它也影响一个有争议的观点可能受到挑战的基础。”

政府行为的权威、正当等等在于践行了某种高于政府本身运行规则或者政府层面 比如我们引用的德沃金的话,当纠纷冲突发生的时候,政府怎么判定合法非法,不是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也许可以) ,我们看到的是条文(以文字记载这样判定的理由,我们看到的是以条文作为判定,看不到是以理由形成的这一个条文),其实质某种更高的东西在现实中展现。



拖延之水


国内有些人盲目崇拜西方,轻信西方的忽悠,把人权仅仅理解为“投票选举”的权力。实际上,我国政府对人权的理解则更为深刻。在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权首先体现在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如果连生存都得不到保障,其它权力都是奢谈。要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妄图一下就把生活水平提的很高,也是不现实的,要在逐步发展中提高。

选举权只是人权的一个方面,选举的形式上,各国有各国的国情,不能说只有西方的模式是体现了人权的,是最民主的。只要能把老百姓的诉求真正反映上来,政府能切实加以解决,就是体现了人权,尊重了人权。照搬照抄是不对的,现今世界不少国家照搬了西方的模式,结果动乱不断,经济滑坡,人民生活水平倒退,比如乌克兰,比如伊拉克,等等。这反而促进了人权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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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其它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公民的人权庄严地写在宪法上。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有

一,平等权,即任何公民在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一切领域内,在法律上不受歧视,依法享有与其它公民同等的权利。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其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获得赔偿权。

六,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即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话动的自由。

八,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九,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利益。

十,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在巜民法》中规定公民享受知识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其中包据人格权,身份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受法律追究,不能任意逮捕,羁押,拘留无罪公民。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诉讼以民族语言进行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育讼诉权利原则,两审终审原则。辩护制度,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即被告对指控的犯罪,可以作无罪,罪轻或减轻辩护,也可以聘请律师代其辩护。

公民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巜劳动法》,巜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部门法中都有详细规定。

总之,我国公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人权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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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不能保障人权,不能光看法律条文有没有明确表述,而是应该看职司法律审判的司法机关是否真正独立于执政阶层(权力)如果不能独立而要接受执政阶层的领导,那怕法律条文定得再明确,在面对权力对人权有所保留时,被权力领导着的司法权就很难依照法律原意来保障人权了,因为法律虽然有规定,但被权力掌控的司法权此时也处于有心无力当中。因此,有一部好的宪法和和实体法律只是法治制度的基本前提,而要将法律条文原原本本地落实到现实生活并确保到每一个公民能真正地享有个人权利,那就要让权力将司法权从其领导之下释放出来独立存在,从而让司法机关真真正正地根据法律原意将公民权利完完整整地落实到人民身上。法律是靠司法机关具体实施的,再好丶再成熟的法律,在权力掌控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司法权力的公平公正就会因权力主导而大部缺失。


珠海农夫


法律能不能真正保障人权必须从两个方面看。第一,这个国家是不是司法独立的国家。第二,这个国家是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即法大于权。如果没有达到以上两点,那么是不可能保障好人权的。其实人权是人一出生就有的权利,即天赋人权。只是在不同的制度,不同的国家人权就会完全不一样。所以当今世界要真正保障人权只有民主制才是最接近完美的。


辛德勤的名单


法律是法官生财之道,法官公开违法,还有什么可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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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每年我国都会发布人权事业进展情况的报告,我简要摘录一下内容,你可以了解一下: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更全面地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人权夯实法制基础。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2016年,立法机关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37件,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处理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92件。优化立法权配置,适应地方发展需求,赋予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截至2017年10月,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已制定地方性法规456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193件。立法法明确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将应由立法解决的重大改革措施列入立法规划,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2013年至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立法授权和改革决定,确保有关改革在法制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推进民主立法,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使每一项立法反映人民意志。截至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74次就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民法总则草案进行3次审议,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数十场专家咨询会,共收到15422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收到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达11万多条。
  制定民法总则更加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确立了保护权利的立法目的,明确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彰显了意思自治和权益保护,体现出对个人全面保护、维护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发展条件的立法追求。强化了对财产权的保护,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将物权法中的物权平等保护扩展到所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大对特定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明确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强化对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的保护。
  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立法。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修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医药法,修改食品安全法,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权保障水平。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修改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制定《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强化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各类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加大经营者欺诈赔偿责任,重点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制定慈善法,加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监管,规范慈善财产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立法。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限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对4类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彰显全面依法治国和人道主义精神。制定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密集出台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立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设立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等制度,明确加害人法律责任及追究程序,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刑法,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力度,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纳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制定、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截至2017年6月,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此类机制。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环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推进政府职权法定化,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明确行政权力边界。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国家加快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禁止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彻底清除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取消26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取消320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70%以上,3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内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截至2016年,全国31个省级政府部门均已公布权力清单。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依法约束行政权力行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进一步推行综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发布《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全面建设法治公安,进一步细化公安执法标准和指引,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27.02万人次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135.03万人次民警取得中级执法资格,4.08万人次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全方位开展审计工作,积极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定期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约束行政权力运行的作用。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普遍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探索建立和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25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权利的责任意识。
  依法保障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优化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关部门在规范网约车、快递行业等民生领域事项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依法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增强公民获取信息的便捷性,126个政府单位政务网站完成了无障碍改造。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邮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

  依法治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权利的突出问题。对环境污染采取零容忍,依法清理“散乱污”企业、关停整改违法排污企业。在餐饮业实施“明厨亮灶”,加强稽查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强化监管执法,不间断开展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集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坚持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不断完善相关执法制度,有效遏制案发态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把社会治安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解决了一批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司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防线。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司法为民,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全面推开员额制改革,全国法官人数从19.88万人精简到12万人,检察官人数从15.8万人精简到8.6万人,司法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和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做到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其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化、正当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坚持繁简分流,区别对待,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从2014年试点以来,试点法院速裁案件超过90%立案后10日内审结,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审判效果和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在这一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及时修复社会关系。
  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各级法院自2015年5月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当场登记立案率保持在95%以上,截至2017年9月,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900万件。公安部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不得推诿。截至2017年6月,全国省级公安机关都已出台受案、立案改革实施意见,18个省级公安机关增设了案管机构,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录制要求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发布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各环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将以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确立了重复性排除规则,强化了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权,明确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初步审查功能,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及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当庭裁决原则。2013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2624人,不起诉870人。
  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强化案件审核把关,规范考评奖惩,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审判,并对冤假错案进行依法纠正。2013年至2017年,各级法院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7件61人,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关系到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准确实施。中国制定或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和文件,律师的执业权利正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定了多层次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网上阅卷、联系法官等功能,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条件。2013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监督纠正有关机关及其办案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案件6542件。截至2017年3月,31个省级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全部建成,大部分设区的市建立了维权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2017年8月,律师人数已达3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2.6万多家。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33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00多万件,年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0多万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担任法律顾问50多万家。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合法权利。完善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决定不批捕或不起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2012年至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2552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016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4230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32081人,不起诉26670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85件。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加强看守所和监狱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被羁押人、服刑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截至2017年6月,全国看守所普遍建立被羁押人心理咨询室,有2501个看守所实现留所服刑罪犯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全国24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截至2016年,全国看守所均建立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2489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截至2017年6月,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43.6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273.6万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全国共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2075个。现有社区服务基地25278个,教育基地9373个,就业基地8272个,社区矫正小组68.7万个。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及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73亿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万件,受援群众超过557万人,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800万人次。
  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截至2016年11月,全国有24个省级检察院、192个市级检察院、1024个基层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推进少年法庭建设,截至2017年6月,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200余个,少年法庭法官7000多名。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3%,未成年人罪犯数和犯罪案件数整体呈下降趋势。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出台《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2013年至2017年6月,各级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0027件。加强和规范国家救助工作,统一案件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经费保障、资金方法,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各级法院也相继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央与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亿元、26.6亿元,共有26.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有效破解“执行难”。建立并运行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健全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出台网络司法拍卖等涉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案件执行质效显著提升。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37项惩治“老赖”措施。完善包括先予执行在内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有效缓解当事人困难。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着重执行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等9类案件。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上升均超过三成;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增加五成以上。
  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人民法院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截至2017年10月16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开案件信息项83.3万项,访问量达253万次;截至2017年11月3日,各级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40.4万件,观看量达到30.1亿人次,全国共有3187家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覆盖率达90.43%;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截至2017年11月3日,公开裁判文书3634万份,访问量114亿次,访问范围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861万人次,被执行人信息4509万条。检察机关建成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全面落实行贿犯罪档案公开查询,推行刑事诉讼案件公开听证。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创新公开方式,深化公开内容,依法公开罪犯减刑、假释提请建议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选任办法,扩大陪审案件、监督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作用。2016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6万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截至2017年6月,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万余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组织案件监督,完善监督评议程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建设人民监督员评议厅。2014年9月到2017年7月,各级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案件共7491件,监督评议后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247件,检察机关采纳76件,采纳率30.8%。
  运用现代科技促进公正审判。适应互联网业态发展,设立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网络技术对各类审判信息资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统计分析,统一裁判尺度特别是刑事证据标准,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建设,开展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网上公开等司法便民服务措施。开通“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为法官、律师提供法律文件检索、专业知识解决方案、类案剖析等服务,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并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参考,进一步满足不同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

公管硕士谈经论道


这个命题很好,很值得在网上铺开讨论。

(注: A。这里本人所讲的人权,是人民之人权,而非公民之人权。 B。抢劫杀人犯,以及未改造好的寄生(剥削)阶级等,决不应享有人民之人权。 C。所以,把公民之人权,同人民之人权混为一谈者,不是糊涂,就是别有用心。)

一。法律的本质

在回答贵栏目的《法律是如何保护人权的》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弄清楚,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为弄清楚法律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不妨以奴隶社会的法典为例,来阐明法律的本质。

奴隶社会中,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可对奴隶有权任意处置和处分,包括殉葬和杀戮。

这是奴隶主和奴隶主阶级的权益和权力 。

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即奴隶主阶级,为了取得上述权力权益的合情合理性,更为了维护和巩固他们自己的上述权力权益。

所以,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 (奴隶主阶级),把他们的上述权力权益,写入了奴隶社会的法典中。

于是,奴隶主阶级的上述权力权益,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所以,奴隶主对奴隶人身的占有,以及奴隶主对奴隶的任意处置和处分,则是一件 “天经地义” 的事情,任何个人及组织,都不得怀疑、否定和违背。

所以,当奴隶们怀疑、否定或反对反抗时,在当时的社会看来,则是一件大逆不道、犯上作乱、十恶不赦、违背天道天理的恶行啦。

于是,当奴隶们反对、反抗时,奴隶主及奴隶主阶级,就会以正义的名义、法律的名义、除奸涤恶的名义、替天行道的名义,指派奴隶社会的法庭、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对奴隶们进行残酷、血腥地镇压啦。

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亦然。

地主阶级把上天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土地霸占为己有的掠夺行径,以及残酷不公的封建等级特权等,一并写入其时代的法典中,给予合法的肯定和法律的保护。

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等劳动人民的巧取豪夺和疯狂剥削 …… 等等极其残酷不公的行径,包括其肮脏的财富等,一并写入资本主义的宪法和法律中,给予法律的肯定和法律的保护。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因资本主义的法律,对资产阶级的剥削行径、肮脏财富等,给予了法律的肯定、法律的保护,所以,才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残酷和严重的不公,而且,还必然地决定了,广大的工人阶级等普通的劳动人民,根本不可能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医疗、养老 …… 等领域和行业中,享有平等、公平地权力和权益(人权)的。

只有社会主义的法律,才把人民做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人民民主专政)。只有社会主义的法律,才取缔、禁止和杜绝任何个人及任何组织的巧取豪夺行径和剥削行径。只有社会主义的法律,才使人民在经济领域里平等、公平地享有民主权力、民主权益。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才使人民在经济领域里当家做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是社会主义法律,使人民在经济领域里充分享有了主人的地位、公平的待遇、主人的权力,所以,才奠定了人民在一切领域里的主人的地位、主人的权力、主人的待遇等。

我们通过上述简单地回顾和分析,自然得出一个结论,明白一个道理:

法律,是有阶级属性的,它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和巩固的是统治阶级的地位和根本权力权益。

二。法律可确保人民根本权力权益(人权)的前提条件。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知道了,不是每一部宪法都是可保护人民的根本权力和权益的。如上述中,奴隶社会的法典,是绝对不可以的。

同时我们还知道了,如果要想使人民的根本权利(人权),能受到国家法律这一武器的保护,那么,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 —— 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所维护和巩固的是人民的利益和地位。

换言之,人民,必须是国家的统治阶级(主人);人民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督法者、修法者。

三。社会制度与阶级的关系。

历史告诉我们,社会制度与阶级的关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决不可以人为地分割。

并且,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一定有什么样的阶级,包括什么样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其具体的含义,伟大马克思早已给了我们科学的解答:

…… ……

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地主,被统治阶级是农民。皇上,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总掌门人。

资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工人阶级等普通的劳动人民,是其被统治阶级。总统(寡头),是资产阶级的总代表,总掌门人。

人民,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制度里,才是真正的统治阶级。

四。人民权限的大小,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

人民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中,所享有的权力、权益的大小是不同的。

人民的权限,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在不断地扩大和完善着。

封建时代里,人民的权限较之奴隶社会里有了很大的提高。

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不同社会里的人民权限的发展状况,都是依次递进的。

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的权限,则产生了由人类历史以来的第一次的质的飞跃 —— 其原因是,人民已首次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五。人民权力权益(人权)的法律保护。

A。首先,人民应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主人)。

经过上面梳理,我们认识到: 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里的法律中,才能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才是巩固和维护人民根本权力和权益的。

换言之,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的社会里,人民才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 …… 等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中,平等公平地享有一切权力(人权)。

再换言之,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律,才是争取、维护、捍卫和巩固人民的根本权力和权益(人权)的,才是人民的统治工具,才是人民的保护伞,才是人民的守护神。

B。逐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的(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人民已成为统治阶级后,由人民立法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等组织机构,不断结合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司法实践、督法实践、修法实践,以及各领城各行业的工作实践经验和不同地域的社会状况等,不断科学重复地进行立法、执法、司法、、督法、修法实践。

C。健全人民立法、人民执法、人民司法、人民督法、人民修法等的制度建设、政策建设、体制建设、机制建设。

D。切实践行人民立法、人民执法、人民司法、人民督法、人民修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政策。

e。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宪法和法律赋于人民切实参政、议政、执政、督政、干政的权力。

F。切实制定政务公开、财政公开、人事公开、法制公开 …… 等的法律法规。

g。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切实科学地设立人民群众选举权力、罢免权力的法律法规。

六。人民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不仅可确保人民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各行业所享有的平等公平的权利(人权),而且,它还更有利于:

A。共同富裕、消灭贫穷(没有剥削嘛);

B。社会治安;

c。食品安全;

D。自然环境的保护;

e。以及社会道德、社会风尚的提高和改善。

F。完备优厚的社会福利;

从而更好地确保和完善了人类的生存状况及生存权。

而一贯标榜人权、法制,以及对他国人权法制状况,动辄指手划脚的美国等西方发达的国家,竟然是恐怖案、枪击案、杀人案 …… 层出不断。

而且,美国和西方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竟然存在着无钱就医、因穷而死的些许公民,以及贫民窟、乞丐、小偷、黑社会、妓女等现象,屡见不鲜。

—— 皆因为资本主义的法律,保护资产阶级的巧取豪夺疯狂剥削、资本主义的腐朽文化、社会福利待遇低下的国家政策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所必然导致的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人性残酷及社会风气糜烂的恶果。

人民生存安全、生存质量(生命权),因此大打折口。

这一铁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只有人民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才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权。

七。结语。

A。只有人民的宪法,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权益。

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宪法,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宪法等,都不是人民的宪法。

它们均不能保护人民的根本人权。

C。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宪法,才是人民的宪法。所以,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宪法,才能很好地保护人民的根本权力和权益(人权)。

D。法律是有阶级属性的,它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地位和根本利益。

e。只有切实践行人民立法、执法、司法、督法、修法的法律制度、法律政策和法律体制机制,才能确保人民的根本权力和权益(人权)。

F。只有人民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才更能确保和改善人民的生存权。

W。社会主义法制,在人类社会历史的进进程中,使人民的权力,首次产生了质的飞跃 —— 因为,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第一次赋予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A。消灭剥削、按劳分配。B。人民民主专政。

(注: A。本人这里所讲的人权,是人民之人权;而非公民之人权。 B。抢劫杀人犯,以及未改造好的剥削寄生阶级等,决不应享有人民之人权。 C。所以把公民之人权,同人民之人权混为一谈者,不是糊涂,就是别有用心啦。)


任振东4


其实法律的本质就是约束,而人权所追求的是自由,这两个词本身透着矛盾,但又不可分开!其实我们仔细想想便知道其中的道理了。所谓人权,就是一个群体中大多数人认为的自由;而法律就是用制度规范一些自我欲膨胀的人,从而让更多人获得自由的手段。所以人权是要靠法律的规范来保障的。规范是什么,规范是约束,所以法律是通过约束小部分人超出社会容忍的“自由”来保障大部分的人权的!各个国家不一样,所以,老美不要总拿出世界警察的嘴脸来对我们的人权品头论足了!


小成法官


法律是人制定的,更是靠人(具体点就是靠具有公权力的司法界的官员)来执行或落实的。但司法界官员能否独立自主执法,又取决于法制构架和司法官员产生机制。换句话说,取决于是法律产生官员还是宫员产生法律,而官员是由公民产生还是官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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