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學生應禁止,處理教師須謹慎,不能為平息事態而輕易開除教師

體罰學生應禁止,處理教師須謹慎,不能為平息事態而輕易開除教師

體罰學生是國家法規明令禁止的,教師體罰學生並不是最為有效的教育方法。當然這裡說的體罰是造成學生身體一定程度實際傷害的體罰,至於罰幾分鐘的站應該不在此列。目前,由於社會對教師持一種嚴格審視的態度,凡是體罰學生的事件大都會被公之於眾,並在社會上產生一定的影響。而這種情況下,教師受到的處理也會非常嚴重,被解聘或開除也是常有的事情。也正因為如此,教師對學生一定的懲罰行為,很容易引起家長的衝動,付諸網絡,形成影響,對學校和教師施壓,這已經成為一種常態。

面對這樣的情況,教師一定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緒。老師體罰學生往往是有一定的動因的,而且是一種情緒積累所造成的結果。現在的學生往往是管不得,不服管,當學生出現一定問題時受到批評時,學生會與教師出現對立情況。甚至有個別的對教師極為不尊重,這時教師的情緒就會出現較大的波動。如果進一步被激怒,則容易控制不住對學生出手,有時出手過重就會造成學生的身體傷害。這是情況下,教師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這種衝動並不能產生好的教育效果,當矛盾激化後,教師也會受到傷害。所以,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應該注意方法,控制情緒,避免在傷害學生的同時對自己造成不良的後果。

體罰學生應禁止,處理教師須謹慎,不能為平息事態而輕易開除教師

學校對這類問題的處理應該謹慎行事。對於教師體罰學生造成一定傷害的情況,學校要對教師進行處理是肯定的。但是,學校應當真正搞清楚事件的起因。對於極個別的因為個人原因嚴重體罰學生的老師,應當嚴肅處理。但對於事出有因,後果並不十分嚴重的則應該視原因和情況,酌情進行處理。這種事件一般情況下家長都比較激動,學校最忌諱的是為了平息事態,就對教師加重處理。甚至採取極端手段,只要學生家長一鬧,就解聘或開除教師。學校應該清楚,教師的行為實際上是有著好的初衷的,目前教師本來就不敢管理學生,這樣的處理結果是會對教師造成消極的影響。

體罰學生應禁止,處理教師須謹慎,不能為平息事態而輕易開除教師

目前,社會對教師的要求已經超過了教師實際承擔的責任。各種對教師約束的規定和準則非常齊全,但是卻沒有一個規定明確教師對學生懲戒的標準,也沒有在教師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時相應的救濟制度。就拿體罰學生來說,什麼情況下可以解聘或開除教師,應該有嚴格的法規界限。不能以主管部門的主觀想法來決定對教師的處理,這樣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的做法,對教師權益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

作為教育主管部門既要強調對教師的管理責任,同時也要注重對教師權益保護的責任。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保護教師權益是一個非常重要責任。要在全社會提倡尊師重教,既要加強對教師職業道德的監管力度,也要加強對教師行使教育權的維護。當教師失去了行使教育權的保障,教育就會變得蒼白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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