淚鋶滿靣
大實話:保護女性員工的權益不應該以折損公司的利益為代價。
關於休產假的問題,在相關法律條文中已經是有明確的規定,即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並且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務合同。不過,雖然法律上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但是,在現實中實行起來可不是那麼順利。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個事情,故事說的是吉林長春一家裝飾設計師陳女士因為公司在其懷孕期間將其辭退,所以將公司告上法庭。並且最後公司也敗訴了,陳女士也順利回到公司。不過,公司卻將陳女士派往了一個新的工作地點,一處四面透風的建築工地。對公司的這種做法,陳女士極為不滿,於是通過媒體進行曝光。看完這個事情以後,我也去看了具體的新聞,就這件事本身而言,個人是更加同情公司的。
首先,通過下面的一份檢查報告顯示,截止事情曝光的時候,陳女士已經是懷孕7個多月將近八個月,而陳女士去該公司面試是在3月份,也就是說要是加上試用期一個月,算陳女士4月份正式入職的話,差不多陳女士也就是在正式入職的初期就懷孕了。不管陳女士個人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這對於公司來說都是很難接受的。畢竟,開公司也是講究成本的,你說你要是在公司工作了一年或者兩年了,那麼你要生孩子休產假這都說得過去,但是,你這剛入職一個月就懷孕,給人感覺入職公司就是為了懷孕期間要找單位掛靠,並且,現實中也確實會有一些這樣的人會這樣做。
然後,從法律上來說,公司這樣單方面辭退懷孕的女員工的做法肯定是不合適的,畢竟,法律上已經是有明文規定,說苛刻一點,哪怕是說這個女員工剛入職一天就說懷孕了,那麼用人單位也不能說單方面辭退。說白了,就算是某些人是故意為之,那麼作為公司來說,也只能是自認倒黴。不過,公司的做法也確實給人感覺是在報復,畢竟,把一個懷有身孕的女員工派去一個四面透風的工地,也確實說不過去。
所以,總的來說,還是希望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能夠相互體諒一點,畢竟,做企業不是做慈善,入職一個月就懷孕著實有點說不過去,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確實需要考慮有些一意外情況。
不過,要是能夠從規定上進行更加人性化的更改,比如說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來確定員工在懷孕期間的薪資標準,那則對雙方都更加有力。比如說對於入職時間較短的,那麼補貼就是相應調低,對於入職時間較長的則可以帶薪休假甚至是說給予更多的生育補貼,畢竟,在公司工作時間長,貢獻就大,懷孕了多補貼一些錢也會更加促進員工對公司的感情。
那麼,大家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呢?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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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
法律上公司敗訴毫無爭議,情理上女子被輿論指責,說明規則有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糾正一個說法,標題說“女子入職4個月懷孕”是不準確的,新聞報道中提到這樣一段話“女子3月入職7月發現懷孕,被催離職後維權勝訴,12月3日懷孕7個半月回公司上班被安排到工地上班!”
3月到7月確實是4個月,但是報道說女子7月“發現”自己懷孕,可不是4個月後懷孕。按12月3日懷孕7個半月倒推,女子的懷孕時間大致是在四五月份,也就是說在公司入職後試用期間就懷孕了。這到底產意外懷孕,還是有意找一家公司去懷孕生子?有不少網反映碰到過這麼一種情況:有人想懷孕時覺得原來的單位工作強度大或離家遠,就換個工作,不圖工資高就圖離家近之類的,上班就懷孕,產假休夠了,哺乳期過了就辭職再換工作,這期間各種理由休息,單位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法律對懷孕和哺乳期婦女有特殊保護。
事件中的女士是否屬於這種情況,咱們沒法判斷。但是從情感上講,作為一家用人單位招聘了個員工肯定是崗位需要,如果還沒上幾天班兒就說懷孕了,在一兩年內會因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無法正常工作,很多用人單位心情不爽是肯定的,尤其是一些小公司,一個蘿蔔一個坑兒那種。當然,女職工懷孕是正常現象,用人單位也應該有這種心理準備,但如果是在公司工作一兩年再懷孕,估計大多數單位也不會有太強烈的反應,如果有人民群眾的輿論肯定也是站在女職工這邊的,但這種上班沒多久就懷孕的,確實難得到同情。
當然,心情怎麼樣咱不說,法律規定是非常清楚的,單位無權限制女職工的懷孕時間,哪怕是上班第一天就懷孕單位也無權處罰,更無權依此為由解約。法律對女職工這期間是有特殊保護,只是不犯嚴重過錯,在懷孕和哺乳期內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要自動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事件中的這家單位先是解聘了這位女員工,但女員工提起維權單位敗訴了,依法還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當然,這是一個互相傷害的過程,單位敗訴後通知女員上班卻把女員工給安排到了工地。那個辦公地點連面擋風的窗戶都沒有,可謂是四處漏風,唯一的取暖設施就是一個小爐子。這明顯就是逼著女員工自動辭職的意思。
現在的狀態明顯就是雙方耗上了,女職工依法要求得到懷孕期間工作的權利和待遇,單位依法不能解除合同,就故意在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上製造麻煩。對雙方都是傷害。對單位的我表示同情但並不支持單位這種做法,畢竟法律是底線,不該突破。
當然,之所以有這種矛盾也是現行制度有不完善之處造成的。女員工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懷孕和哺乳期的女員工也應該得到照顧,沒有生育社會就沒有未來。但是用人單位可能也有難度,尤其是小公司現在用人成本本身就重,壓力非常大,很多崗位真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兒,有個網友用這麼一段話形容這件事兒上用人單位的難題“一個蘿蔔一個坑,懷孕的蘿蔔工作壓力不能大,之後休產假也不能薅別的蘿蔔填這個坑,別的蘿蔔也不樂意啊,也不能再招一個新蘿蔔,等產假蘿蔔回來了,新蘿蔔怎麼辦呢”
簡單說生育是社會責任,但現在的規則把過多的義務推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負擔又重自然有怨言。我覺得應該考慮健全規則,對有生育女職工的單位應該有相應的補貼或稅費減免,以平衡企業利益。也助於女性就業,否則企業擔心這種社會責任的負擔,後果可能就是在招聘時就避免這種可能的責任!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律師楊文戰
法律上懷孕的女子贏了,道義上她估計會輸得很慘,恐怕今後還想在當地找工作會有一定難度了。
剛剛看了視頻,發現和新聞報道上的時間有出入。從拍攝角度來看,網上曝光的視頻估計是女子找人拍攝的,而媒體報道該女子是2018年3月份入職的,其實還不算正式職工,還有3個月的試用期,女子稱自己是7月份發現自己懷孕的。但是根據視頻內容來推算,12月往前數7個半月,女子懷孕應該是4月份,也就是還在試用期。
本來孕婦是弱勢一方,應該受到同情,但該女子如果是有意為之,那麼她的做法顯然有私人目的。說白了,還沒有為公司做什麼貢獻,這幾乎就是來蹭公司的福利了,不太厚道。站在公司老闆的立場上,誰都不願意當這種冤大頭。退一步講,如果該女子是正常入職之後一兩年懷孕生子,估計情況會明顯不同吧。
當然,按照《勞動法》來看,公司理虧所以敗訴也是理所當然的。不過,公司隨後把該女子調到工地現場的毛坯房辦公室裡辦公,的確也有藉機報復的意思。這點就是公司不太會辦事了,既然雙方已經面和心不合,也沒必要現在給一個孕婦小鞋穿。如果因此鬧出叉子,公司多少還得擔責,得不償失。
就事論事,這件事雙方都有問題,具體孰是孰非我想大家心裡都有自己的答案了。
夜雨如書
這個事情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可簡單的去判斷誰對誰錯。不過倒是蠻佩服這個女子,與公司關係鬧僵,還能繼續在公司上班,這樣的心理素質一般人沒有。
吉林長春一女子陳某3月份入職一裝飾設計公司,試用期3個月。7月份陳某懷孕,四天後公司勸陳某自動離職,理由是她懷孕了,陳某堅決不同意離職。於是,公司撤掉陳某座位、刪除其考勤,逼迫其離職。此舉激怒了陳某,她將公司告上法庭。獲得勝訴後她繼續回公司上班,公司將她一人安排至工地,在一四面透風的房間裡辦公。
這個事例的矛盾點主要是懷孕女性的上班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講,肯定是這個公司做的不妥,介於女性的特殊性,法律對孕育期的女性勞動者,有針對性的權益維護規定,孕育期的女性可以帶薪休產假,這是女性的獨有權益。用人單位不可以因為女性處於孕育期,而隨便解除勞動僱傭合同。否則,需要做出各種違約賠償。
另外,這個公司對陳某採取的一些手段確實過分。懷孕前的女性本來就需要倍加保護身體,該公司卻故意將陳某調配到條件惡劣的工地辦公。這樣的做法很不人道,萬一陳某因那種惡劣的環境而導致身體或胎兒出現問題,該公司的責任會更大,不知該公司管理者是否考慮過此類潛在的責任。
如果站在公司角度考慮,此事主要涉及利益問題。陳某才進公司四個月,除去三個月試用期,成為公司正式員工僅僅一個月的時間。還未給公司創造多少利益,不久便需要休帶薪產假。作為公司老闆,可能不願意白白出這種無多大回報的工資。畢竟,商人以利益為主,也可以理解。
不過,出於對胎兒健康、安全的考慮,如果陳某的家庭經濟條件允許,還是應該休息在家養身體、養胎。懷孕四個月後,便需要在各方面加以注意。上班難免會導致疲勞、影響心情,或者遇到磕磕碰碰等狀況,均對胎兒不利,應該儘量避免這些負面因素。
大家覺得誰對誰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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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老闆也是人,正常的老闆沒那麼心黑的,一個女員工,大學畢業就進了企業,工作一年後結婚,老闆也隨紅包的,(前提是公司不是特別大,老闆和員工有直接接觸的)再半年後懷孕。該孕檢孕檢,該休息休息。工資照發。為什麼?因為這是一個育齡女性正常的生活過程,老闆也是他媽生的。可是如果以勞動法為保護行那碰瓷之事,換了誰誰也不樂意當那冤大頭。這不是錢的事兒,比方說我拿你當傻逼你願意啊?至於有人說為什麼大公司很少有這種事情發生,那就得說說一二三了,首先,大公司怕犯法,違法成本比小公司大,其次,大公司老闆一般管不著這種爛事,都是人力資源的人管,人家也不花自己錢,沒必要特意如何。第三,大公司難進,所以很少有進去生了孩子就離職的。那樣個人不合算。
雪鷹365
我支持公司的決定。試想一下,一般的公司在面試女員工的時候一定會問道什麼時候懷孕,什麼時候結婚等因素。因為企業不是冤大頭,沒有必要為你的生育保險買單,同時還要給你開工資。
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上,明顯是這個女子有欺騙的行為。原因很簡單,我們分析一下就知道了。如果一個女大學生去一個公司面試,hr會問到幾個問題。排在第一的可能就是什麼時候結婚、什麼時候打算生孩子。如果你說馬上就要結婚了,那麼公司肯定會綜合考慮的,不予錄取的概率很大。如果你說暫時沒男朋友,結婚還不知道找誰呢。更別說生孩子了,如果其他條件都符合,那麼公司錄取的概率非常大。
結合這個問題來說。我想一定是這個女員工在面試的時候根本就沒有說自己馬上要準備懷孕,所以公司覺得整體條件還不錯,就錄取了,結果沒想到3月入職7月就查出懷孕了。這就讓公司措手不及了。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確實不能因為懷孕辭退員工。所以一般的公司在面試的時候會問的很清楚。可見這女的根本就是欺騙了。所以公司先將其開除,後因為被告了,將其調到工地上的做法就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騙人在先了。
當然也不排除另一種情況,3月份入職,然後沒有做好避孕措施,結果7月份意外查出懷孕了,結果被公司開除了。如果說是這種情況,那倒是有點情有可原,畢竟有些事情並非人力可為。但是從公司的成本上來考慮,你一個新員工,剛入職,剛過了試用期,就懷孕了,意味著公司要替她開工資,生育保險要報銷,產假要批,各種費用要報銷等等,還要再請一個人頂替她的崗位。
所以一般公司遇到這樣的情況是非常極端的。畢竟hr錄用你之後,你欺騙了hr等於hr的工作失職,這就讓hr替你懷孕背黑鍋了,這樣合理嗎?達家覺得呢?
老王偵查記
這事兒可以從法律層面和情理層面分別解讀。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當然屬於公司侵害了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則構成違法解除,女職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該女職工狀告公司以後,礙於法律權威公司最終服軟,同意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但是,為了報復該女職工,公司明目張膽給她穿小鞋,把她派到寒冷簡陋的工地上班。這種做法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這屬於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並且沒有為懷孕女職工提供相對舒適的辦公環境。
因此,如果該女職工再次起訴,公司仍然會敗訴的。
其次,從情理層面來看,顯然是該女職工在耍心眼。據報道,該女職工剛剛經過試用期不到幾天就懷孕了,這天底下哪有這麼巧的事?我們有理由懷疑她,就是奔著生育待遇去工作的。
事實很有可能是這樣的,該女職工和其老公早已有了生育計劃,但是又想享受一番生育待遇,於是她就臨時起意找個工作,等剛剛轉正時就剛好懷孕,然後就能“空手套白狼”地得以享受生育待遇。
畢竟法律規定,在女職工懷孕和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但要給她提供舒適溫馨的辦公環境、不能讓她累著、該放假就得放假,而且還要照常滿足她的各種待遇。試問,如果她就是奔著這些好處去坑公司的,哪家公司能咽得下這口氣?
更何況,此例一開以後年輕女性入職工作恐怕就更加困難了吧。
冰焰
剛開了個小公司開始招人,所有女性面試者一律不要,當然不會明著給初面說,但是我一定會問有沒有結婚,幾個孩子之類的問題。一般女性都會說沒有生育計劃,甚至說可以口頭約定。可憐初面居然會信,和這個女人一樣,等到上法庭的一天才知道後悔吧。不光是生育期間發工資的問題,她幹不了活總得找人來幹吧,重新招人要不要時間精力成本?工作交接會不會影響項目進度?等她可以正常工作了沒合適崗位怎麼辦?公司面試基本都會考慮女性生育問題的,大家都不傻,那些呼籲女性權利的人莫非看不到這些?也不會有人傻到明知道會輸官司還強行開除,十有八九是有類似口頭約定的,只所以公司才會採取強硬措施。
Aaron_G129145544
這個應該是很多勞動者即使被欠薪,被用人單位侵犯合法權益也敢怒不敢言了,因為只要你還在用人單位,你就成為了他們眼中的一顆釘子,你不知道你會被怎麼對待……
就像這個案子裡,雖然女職工贏了官司,可以和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繼續上班,但是她卻成為了用人單位裡的一顆刺,隨時隨地都想她拔掉,但是又不能公然違反法院的判決,所以用人單位就想出了這樣的損招,直接把她調去工地工作,其實,這個用人單位這樣做也是很愚蠢的,他以為這樣做就不違法了,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懷孕的婦女,是依法享有產假的,而且在未放假前也是不能安排她們做這種環境惡劣,工作任務繁重的工作的,要給她們提供舒適寬鬆的工作環境,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一種人道主義的關懷。
因此,如果真的和用人單位決裂了,已經到了不得不打官司的地步,還是建議勞動者主張賠償損失,例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有時候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意義了,因為你在用人單位已經不可能再得到重用,還不如拿到一筆賠償款,然後繼續尋找下一份工作,你要有一個觀念“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李欽宇
一方面指責用人單位的,怕不是自己就是那種坑單位的人。我們換一個比較直觀一點的職業——教師。除了法定假日還有寒暑假,還是帶薪休假。你們見過有教師是在寒暑假懷孕的嗎?不用我說大家都明白。有些人,懷孕兩三個月去學校籤合同,同時沒有告知自己懷孕,居心何在?一個學期加一個假期,啥事沒幹,大半年拿著國家或東家的錢養胎。如果是你家開的學校,你是什麼表情?特別是教師人數多,先後幾個懷孕,你說這課還上不上?學校還開不開?生完胎沒辭職就好,辭職那就確確實實是你掏自己的腰包給別人養胎!
當然我不是說不能僱傭女工,也不是說不能懷孕。只是不能惡意鑽空子,因為確實存在啥事沒幹,拿錢養完胎就拍拍屁股走人的情況。你入職,以後懷孕該有的都不會少,但有些人不偏不倚剛入職就懷孕,怎麼不會讓人有你是拿完福利就閃人的遐想?雖然你們受法律保護,但法律也有漏洞,也有盲點,碰瓷、扶老人被訛等就是鑽漏洞的典型例子。刑事責任年齡多少人覺得不合理,覺得應該規定年滿12歲就能獲刑。所以法律也不是完全理想化的東西。
女職工們,話我是這麼說了,法律也是保護著你們。而你們是怎麼想的,是否有意所為,你們自己清楚。所以別拿什麼什麼是“理所當然”的說辭實施道德綁架。
個人愚見,女職工在正式簽訂勞務前,如果懷孕,回去生完孩子再來籤。如果沒有懷孕,那就定個時間,比如干一年才允許生育,業績好還可以提前。如果入職時填寫的個人基本信息在這點上存在虛假,便可無償辭退。怎麼樣?夠公平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