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犯罪構成要件的符合性。
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為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割據一方,另立偽政府,對抗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而進行宣傳煽動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並不要求產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危害後果。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性。
本罪對於犯罪情節未作說明,但是一般公眾的認知中,一些群眾不明真相或者被欺騙,或者由於一些人的錯誤做法等等,群眾說一些氣話、發牢騷,並不能構成本罪。再比如針對特定民族或地區人的諷刺、挖苦、謾罵,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團結的行為中,區分不同人員的違法程度十分重要。
三,犯罪構成要件的有責性。
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沒有特殊的違法阻卻事由,具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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