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公佈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12月5日上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提升司法服務,優化營商環境”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上,介紹了杭州兩級法院在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方面的15條主要做法,併發布兩級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我們選取其中兩個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

案例1

董事長墜樓後 公司搖搖欲墜

2018年1月30日晚,55歲的周建燦墜樓身亡。

事發時,周建燦是浙江金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金盾股份”)董事長,2014年12月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金盾股份,市值高達90億元。

周建燦墜樓身亡第二天,杭州一家知名民營企業趕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被申請人正是周建燦、金盾股份等相關企業和個人,標的額高達1.9億。

今年來,杭州兩級法院在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方面做了許多努力,金盾股份一案正是杭州法院運用司法手段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讓民營企業“心無旁騖創新創業,踏踏實實辦好企業”的典型案例之一。

金盾股份成為保全被申請人之後,執行法官立即對金盾股份名下財產進行調查,發現全國多家法院都在對金盾股份名下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根據金盾股份11月20日發佈的公告,公司共收到36宗訴訟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關材料,涉及標的金額254,097.23萬元。

杭州中院的一位法官回憶,周建燦墜落第二天,法院在對金盾股份的財產評估後,法官就趕往銀行對周名下財產進行凍結查扣,然而,已經有外地法院就到紹興對周名下的財產進行過凍結,杭州中院只能對他名下財產採取輪候凍結措施,也就是說,如果其他法院解除此前凍結,杭州中院登記的凍結手續才自動生效。

而且,周建燦名下財產明顯資不抵債。執行法官保全到的其名下現金、房產,也比預想的要少,“他和妻子還有兒子名下的銀行存款加起來幾百萬,總的來說就是資不抵債,而且遠遠不夠”。

更復雜的情況是,公司捲入了偽造公章借款擔保的案件。

金盾股份發公告稱,經公司自查,公司從未實施過上述的40宗案件涉及的借款或擔保行為,相關案件涉及的款項均未進入公司賬戶。上述案件的發生應為犯罪嫌疑人偽造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義實施借款或擔保導致。

今年9月7日,金盾股份曾因連續4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停,發出關於訴訟等相關事項的風險提示公告,其中特別提到,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立案偵查的公司印章被偽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集資詐騙案、浙江金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投融資部負責人張汛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仍在偵查過程中,目前尚無明確結論。

現在這一系列的借款追討的經濟糾紛案,大多還在等待相關刑事案的最終認定結果。

在河南長葛法院審理的4宗案件中,金盾股份便在一審判決中敗訴,金盾股份已提起上訴,不過,上級法院尚未作出終審裁決。

但在杭州中院受理的多起以周建燦、“金盾股份”為被申請人的,保全標的共計約人民幣8.5億元的財產保全案件中,紹興還有一家上市公司“世紀華通”作為“金盾股份”借款擔保人被牽涉其中。

“世紀華通”是紹興市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周建燦墜樓事發時,正處於轉型升級、收購其他資產的關鍵期。如果“世紀華通”的銀行賬戶、上市公司股票被凍結查扣,面臨的將不僅是收購可能失敗,股價下跌的劇烈影響,還可能會波及一系列相關企業。

與兩家上市公司一樣陷入困境的是借款人們。

據悉,第一個趕到杭州中院申請對金盾股份進行財產保全的民營企業,當初借款時動用的是流動資金,約定借期僅為1個月,並一直密切關注著周建燦的行蹤,沒想到會在這麼短時間內發生重大變故,1.9億借款無法迴流,也讓他們面臨資金鍊斷裂的危機。

另外到杭州中院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還有政策性銀行和自然人。

兩名自然人借款金額都高達1億,這些借款事實上來源於眾多企業和個人。

救企業就是救申請人 杭州中院決定慎用強制保全措施

一邊是迫切想要追回自己借款的申請人,一邊是可能被拖垮的被申請人。

“非常難!”執行法官直言,在全面審查兩家涉訴的上市公司情況後,杭州中院決定慎用強制保全措施,能夠採取“活封”“活釦”放水養魚的,儘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

“所謂的活封,就是金盾股份的公司賬戶仍可有錢款進出,只凍結查扣時賬戶內餘額,這樣可以保證企業仍能正常經營。”執行法官說,在與申請人多次溝通後,申請人們也慢慢理解到,如果法院繼續保全,必然會導致兩家上市公司股價下跌乃至破產,這反倒會讓他們的借款更加有去無回。

在杭州兩級法院的努力下,最終相關案件的保全申請人均主動申請撤回對“世紀華通”的財產保全措施,現在“世紀華通”的轉型升級已經完成。

“股價也一直比較穩。”執行法官說,現在,世紀華通的股價成了他們日常關注的內容之一,畢竟相關借款的案子最後還是要依法執行的。

案例2

杭州一教育公司遭人發假傳單惡意抹黑

幕後指使人是老員工

“杭州銘師堂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銘師堂)的產品數據不準,對學生基本沒有幫助……班主任和校領導收取回扣才會跟這樣的公司合作!”

2016年10月12日,湖南某中學門口,大批學生剛走出校門手裡就被硬塞上一張傳單。

學校老師報了警,民警趕到,把發傳單的人帶回派出所,他們交代,幾個人都是受廖某某指使,在學校門口分發傳單以達到抹黑杭州一家公司的目的。

銘師堂公司負責人得知幕後指使人是廖某某非常吃驚,表示廖某某是公司員工,2013年就進公司了。

也許是聽到風聲,當日,廖某某就從銘師堂公司離職。

2017年7月28日,杭州銘師堂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把原公司員工廖某某告上法庭,訴稱廖某某在公司任職期間,又在湖南長沙勵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股東和公司監事,違反了競業禁止合同和保密協議,要求其承擔違約金60萬元。

江乾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經查,廖某某入職時,除勞動合同,還和銘師堂公司簽訂了競業禁止合同和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60萬。

其中,競業禁止合同中明確規定,未經公司同意,廖某某在任職期間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銘師堂公司生產或經營的同類或類似的產品,也不得自營或兼職代理與銘師堂公司同類或類似的業務。

“我沒有違約。”廖某某堅持認為。

然而,長沙勵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無論從公司名稱所指向的業務範圍,還是登記機關所載明的公司經營範圍,都無法排除與銘師堂公司生產或經營同類或者類似產品、業務的可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最終,杭州中院終審判決支持銘師堂公司要求廖某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60萬元的請求。

信息資源或者商業秘密是現今企業賴以生存的根基之一,這點在民營企業生產經營中尤為重要。案子的判決,有效打擊了在企業任職期間便另起爐灶、利用自身掌握的技術信息資源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維護了企業利益。

杭州兩級法院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前提,致力於助力杭州民營經濟持續領跑全國、走向更加廣闊的舞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