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公布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12月5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提升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了杭州两级法院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方面的15条主要做法,并发布两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选取其中两个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例1

董事长坠楼后 公司摇摇欲坠

2018年1月30日晚,55岁的周建灿坠楼身亡。

事发时,周建灿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金盾股份”)董事长,2014年12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金盾股份,市值高达90亿元。

周建灿坠楼身亡第二天,杭州一家知名民营企业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正是周建灿、金盾股份等相关企业和个人,标的额高达1.9亿。

今年来,杭州两级法院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方面做了许多努力,金盾股份一案正是杭州法院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让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创新创业,踏踏实实办好企业”的典型案例之一。

金盾股份成为保全被申请人之后,执行法官立即对金盾股份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全国多家法院都在对金盾股份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金盾股份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公司共收到36宗诉讼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金额254,097.23万元。

杭州中院的一位法官回忆,周建灿坠落第二天,法院在对金盾股份的财产评估后,法官就赶往银行对周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查扣,然而,已经有外地法院就到绍兴对周名下的财产进行过冻结,杭州中院只能对他名下财产采取轮候冻结措施,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院解除此前冻结,杭州中院登记的冻结手续才自动生效。

而且,周建灿名下财产明显资不抵债。执行法官保全到的其名下现金、房产,也比预想的要少,“他和妻子还有儿子名下的银行存款加起来几百万,总的来说就是资不抵债,而且远远不够”。

更复杂的情况是,公司卷入了伪造公章借款担保的案件。

金盾股份发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公司从未实施过上述的40宗案件涉及的借款或担保行为,相关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应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

今年9月7日,金盾股份曾因连续4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停,发出关于诉讼等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其中特别提到,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的公司印章被伪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负责人张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仍在侦查过程中,目前尚无明确结论。

现在这一系列的借款追讨的经济纠纷案,大多还在等待相关刑事案的最终认定结果。

在河南长葛法院审理的4宗案件中,金盾股份便在一审判决中败诉,金盾股份已提起上诉,不过,上级法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决。

但在杭州中院受理的多起以周建灿、“金盾股份”为被申请人的,保全标的共计约人民币8.5亿元的财产保全案件中,绍兴还有一家上市公司“世纪华通”作为“金盾股份”借款担保人被牵涉其中。

“世纪华通”是绍兴市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周建灿坠楼事发时,正处于转型升级、收购其他资产的关键期。如果“世纪华通”的银行账户、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查扣,面临的将不仅是收购可能失败,股价下跌的剧烈影响,还可能会波及一系列相关企业。

与两家上市公司一样陷入困境的是借款人们。

据悉,第一个赶到杭州中院申请对金盾股份进行财产保全的民营企业,当初借款时动用的是流动资金,约定借期仅为1个月,并一直密切关注着周建灿的行踪,没想到会在这么短时间内发生重大变故,1.9亿借款无法回流,也让他们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另外到杭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有政策性银行和自然人。

两名自然人借款金额都高达1亿,这些借款事实上来源于众多企业和个人。

救企业就是救申请人 杭州中院决定慎用强制保全措施

一边是迫切想要追回自己借款的申请人,一边是可能被拖垮的被申请人。

“非常难!”执行法官直言,在全面审查两家涉诉的上市公司情况后,杭州中院决定慎用强制保全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

“所谓的活封,就是金盾股份的公司账户仍可有钱款进出,只冻结查扣时账户内余额,这样可以保证企业仍能正常经营。”执行法官说,在与申请人多次沟通后,申请人们也慢慢理解到,如果法院继续保全,必然会导致两家上市公司股价下跌乃至破产,这反倒会让他们的借款更加有去无回。

在杭州两级法院的努力下,最终相关案件的保全申请人均主动申请撤回对“世纪华通”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在“世纪华通”的转型升级已经完成。

“股价也一直比较稳。”执行法官说,现在,世纪华通的股价成了他们日常关注的内容之一,毕竟相关借款的案子最后还是要依法执行的。

案例2

杭州一教育公司遭人发假传单恶意抹黑

幕后指使人是老员工

“杭州铭师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铭师堂)的产品数据不准,对学生基本没有帮助……班主任和校领导收取回扣才会跟这样的公司合作!”

2016年10月12日,湖南某中学门口,大批学生刚走出校门手里就被硬塞上一张传单。

学校老师报了警,民警赶到,把发传单的人带回派出所,他们交代,几个人都是受廖某某指使,在学校门口分发传单以达到抹黑杭州一家公司的目的。

铭师堂公司负责人得知幕后指使人是廖某某非常吃惊,表示廖某某是公司员工,2013年就进公司了。

也许是听到风声,当日,廖某某就从铭师堂公司离职。

2017年7月28日,杭州铭师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把原公司员工廖某某告上法庭,诉称廖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又在湖南长沙励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股东和公司监事,违反了竞业禁止合同和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金60万元。

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经查,廖某某入职时,除劳动合同,还和铭师堂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60万。

其中,竞业禁止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廖某某在任职期间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铭师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同类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自营或兼职代理与铭师堂公司同类或类似的业务。

“我没有违约。”廖某某坚持认为。

然而,长沙励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论从公司名称所指向的业务范围,还是登记机关所载明的公司经营范围,都无法排除与铭师堂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或者类似产品、业务的可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终,杭州中院终审判决支持铭师堂公司要求廖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0万元的请求。

信息资源或者商业秘密是现今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之一,这点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尤为重要。案子的判决,有效打击了在企业任职期间便另起炉灶、利用自身掌握的技术信息资源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维护了企业利益。

杭州两级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前提,致力于助力杭州民营经济持续领跑全国、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