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利退一赔三案”被最高法改判,赔偿从1650万减到11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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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地对于欺诈的认定尺度不一,例如浙江、福建、上海等地关于欺诈认定颇为干脆,而反观其他地区对于欺诈的认定态度较为谨慎来看,该案当中最高院的改判算是一定尺度上对于欺诈做出了进一步的界定,因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销商交车前曾对车门一处油漆瑕疵进行抛光打蜡,但不涉及钣金和喷漆,并对窗帘以进口原装配件进行了更换,两次处理记录均由经销商上传至相关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该车属问题车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同时,因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经销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该案之所以改判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对于窗帘和还有车漆的抛光打蜡系厂家根据PDI所为,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事后的修理行为,所以认定为大修不符合实际,最高院据此认定车辆的价值并没有受到严重贬损也并无不当。

倘若案涉车辆车辆整体框架结构,发动机或者其他零部件经过更换的情况下,那么情况显然就不一样,该案最高院认为既然厂家将案涉车辆的处理记录主动上传主观就不具备刻意隐瞒的故意,所以认定不构成欺诈,只构成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后笔者目前恰好经手类似案件,案件一审、二审均不认定对方构成欺诈,但是车辆确实存在重大事故,对方也予以认可。合同以及车辆描述中均载明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我方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由维持原判,所以同样的案件,并不一定都会得到同样的裁判结果,这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有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所导致的。但是无论如何,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应当审慎,保留证据,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佳途径。


麋鹿说法


这位车主肯定是够郁闷的,本来是可以净赚1650万,结果只拿到11万赔偿——最高法院还判决,车主还需负担31.1万元诉讼费,一来一去还倒贴20万元!


很多人都会觉得比较冤,这辆车确实经过了两处改修: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而且在买车之前,4S店没有告知,还是车主自己上网后查询才发现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很合理,哪怕是买的几千万上亿的飞机,也该按照法律的规则来处理,该赔3个亿那也是经销商自作自受。


尽管大家一脸懵逼,但最高法院既然这么判,显然有它的道理。


  • 一是,这些修改属于PDI程序。所谓PDI程序,是指汽车在最终交付给客户之前,都需要再次进行检测、修改,使之符合交付标准。汽车作为一个极为复杂的精密机器,出厂并不代表就完美了,可能还会有小的地方存在不足,经销商需要进行对之进行修改。上面说的

    更换窗帘、漆面轻微损害处理,就属于PDI程序,在法律上讲还属于车厂的流程当中,不属于出厂后的修改。汽车经销商没有告知的义务。

  • 二是,这些修改,都只是极小的改动,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生命安全和财产的重大威胁,不告知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另外,车主查到的宾利车修改记录,也是经销商上传上去的,经销商没有主观隐瞒的行为。

  • 三是,由于改动很小,即便赔偿也只需要对改动的地方进行赔偿,而不是主体全部赔偿。举个例子,因为几万元的改动,即整车百分之一的一个问题,就要赔偿全部价值的三倍,相当于你买了100斤土豆,发现其中一个坏掉了,就要商家赔偿300斤土豆,这一点也是不太合理的。


为什么最终还是判了经销商赔偿11万元呢,最高院认为,虽然经销商在网络上对车辆修改进行了披露,但应该在车辆交付时更明确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了一定影响,对此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大家仍然可能觉得这样的判罚是在帮助商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大家也可以谈谈看法。孔方兄比较支持最高法院的判决,毕竟商家的权益那也是权益。


孔方财经


家族财富密码评论员钱小帅:

我们再最简单的复述一遍事情的经过

杨某550万元在4S店买了一辆宾利,后来发现车有两次修理记录,认为这车曾经大修过,遂起诉经销商,认为经销商将大修过的车重新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

法院一审判定按照“退一赔三”,赔偿杨某1650万元,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只判经销商赔偿杨某11万元,两次判决相差极大,有本质性差距

“退一赔三”并不是一个随意的惩罚,是一种严格约束销售方的判决方式,如果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以及各种不负责任的销售行为,小到小商品,大到汽车房产都会遵循一三原则


对于这个具体案件,我们还缺少很多很多信息,盲目的判断判罚对错有失偏颇

我们看一下漏了哪些信息:

车辆处理记录到底记录了什么,是临近报废,大型车祸后的大修,还是说车辆出厂后车辆出现的一些瑕疵,例如运输过程中的小部分掉漆等,如果是前者,一赔三是必须的,但如果是后者,经销商只需要赔偿很小部分,未在购车时告知买家的责任,远构不成欺诈消费者的层面

另外,很多人喜欢质疑法院和法律的权威,认为谁的关系大,谁就胜诉,认为车主和地方法院有关系,所以能判赔1000多万,厂家与最高法怎么样,才改判,实际上都是阴谋论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制早就不是几十年前那样了


最后一点,我们不知道,到底是车主在利用法律讹诈经销商,还是经销商真的欺诈了消费者,我们相信最高法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家族财富密码


这么简单的事情,讨论半天,先是车主在当地有关系,赢了,后面没料到人家首都有关系,后来又输了,法律,正义?都是扯淡的,天平总是往权利的一边走,看看现在翻了好多冤案?都是改革开放整的,权利和钱害人啊,


Xin391


宾利车行老板的后台不是一般的硬,应该是通天了,一般民事案件打到中院就结束了(终审判决),他能打到高院,输了打继续到最高法,而且成功扭转乾坤……希望宾利车主向海牙国际法庭申诉……


老爷子48224633


最高法院得这项判决,至少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首先,最高院说维修不涉及安全性,但是,欺诈就是欺诈,无论后果严不严重,都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和选择权,如果4S店当时就就告知真相,消费者有换车的自由,但是4s隐瞒了,导致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一辆他不想要的问题车;第二,高院认为该消费者过度维权,这个观点解释纯属搞笑,什么叫过度维权?车主没吵没闹,没上访没打砸,走正常法律程序,地方法院判退一赔三,非常合法合规的维权行为,居然被最高院视为过度维权,法理何在?被侵权人依法起诉,民事赔偿提多少都是合理合法的,最终获赔金额由法院裁定。而最高院的判决居然是惩罚被侵权人。

法制最朴素的原则就是保护被侵权人,以有效惩罚手段让侵权人或犯罪分子不敢再犯。

而此次判决却是鼓励欺诈,一辆500多万的车,被维修过之后,正常销售至少要折价50万,而商家通过欺诈,就可以原价售出,即使被发现,也只需要赔10来万,是一笔非常划算的买卖。何况诉讼费用还由受害人承担。这是何等荒谬。

我在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自由、独立的思考意识。不要认为最高法院永远是对的


花李郎


不为谁站队,也不喷谁。

就想问问现在的人都怎么啦?感觉现在的国人动不动就想抓住一个小问题,然后恨不得一夜暴富。

我去翻了一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13种严重的情况才适用退一赔三。该案的汽车经销商有欺诈行为,但是实际情况算不上特别严重,所以按消法来说,罚经销商隐瞒导致客户损失价值的3倍是合理的,而要求赔整车价值三倍的要求,我觉得是过度的。

举个例子吧,大家别较真哈。

假如:一辆100万的新车,有点油漆问题或者其他小问题 经销商私下修了1万且卖车的时候隐瞒了消费者的情况,那么罚赔3倍隐瞒损失给消费者3万是合适的;如果新车出了严重事故,车辆受损严重维修了30万,经销商隐瞒并卖车给消费者,我觉得这种情况申请整车价值的退一赔三 300万倒是无可厚非的;

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度,不能因为一个错误,就可以过'度'到另一个极端,就觉得是正确,其实这也是错。

纯个人意见,不喜勿喷🙄


独钓寒江雪75670787


既然赔偿车主11万,那就代表车主胜诉,为什么还要出诉讼费?这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执法的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法律只是为了保护强权。


我是人间四月天1


二次判决差别巨大,只能说明法律的可塑性太强了,根本没有标准。从中也明白,为什么可以食了原告又食被告。


时事关心88


一般中院就能终审判决,却搞到高院巡回法庭审理,不得不说车商动用了相当的关系。这里面没有猫腻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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