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舊交因經濟糾紛鬧上法庭,原告“咆哮公堂”被法院罰款2萬元

楚天都市報12月12日訊(記者張理晶 通訊員謝朝彪)兩人因經濟糾紛鬧上法庭,法官在組織雙方約談時,原告無理指責法官偏袒被告,並出口辱罵法官,最終被法院罰款2萬元。

武漢市民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2017年底,李某因資金週轉急需用錢,王某按照月利率3%的利息,借給了李某200萬元,限期兩個月,並簽訂了書面借條。然而兩個月後,無論王某怎麼催要,李某都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於是王某將李某訴至武漢市經開區法院。該院於今年3月受理此案後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雙方經過協商自願達成調解,並約定了逾期還款的利息金額及時間和本金還款時間。

两旧交因经济纠纷闹上法庭,原告“咆哮公堂”被法院罚款2万元

今年7月,王某因李某逾期支付利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7月6日,承辦法官餘倩依本案執行需求,在法院接待大廳組織雙方進行調查核實。李某稱已向王某償還欠款利息並出示了一張銀行回單,王某堅稱其償還的不是本案欠款利息,而是案外資金,雙方就此發生爭論。餘法官為了弄清事情真相,決定將此案提交法官聯繫會議討論後再做定論,而申請人王某片面地以為法官會偏袒被執行人,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現場對餘法官進行辱罵和威脅,抨擊法官司法不公並在法院辦公大廳大聲喧譁。

面對申請人王某的誤解與不滿,餘法官,向王某闡明立場,法官辦案不會偏袒任何一方,對於當事人雙方有理有據的事實都會進行審核,同時其辱罵法官的行為已經違法,將會受到相應處罰。當日因雙方爭議很大不歡而散。次日,餘法官再次通知申請人王某到法院,當面對其播放其違法行為視頻,果斷提交合議庭評議,最終決定對其處以2萬元罰款。餘法官向記者介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的個人,可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我對餘法官出言不遜,事後經過反思懊悔不已,我接受法院對我的處罰,今後一定會以此為戒”王某在悔過書中寫到。

經過餘法官與當事人雙方的反覆交談,該案在11月5日最終執行和解,被執行人李某當場簽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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