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看一字之差,“輕傷”與“輕微傷”法律後果差別很大

受害人經鑑定,若果是輕微傷,施害人就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他將承擔的是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倘若受害人被認定是輕傷一級的話,那麼,施害人的行為將構成故意傷害罪,是刑事犯罪,他將面臨的或將是六個月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差別卻很大。

都是垃圾惹的禍

2017年10月的一天,小偉(化名)和哥哥小易(化名)外出回家,走到樓前準備上樓時,楊某突然出現,攔在了小偉兄弟倆的面前。

原來,小偉家正在裝修,並將建築垃圾堆放在樓道口。而楊某是專門來找他們收取清運建築垃圾費用的。但是小偉和小易兩人當時就拒絕了楊某。

一邊小偉稱自己已經把這筆錢交給了小區物業。小易也稱,“我們又沒有僱你幹活,憑什麼給你錢!”而另一邊,楊某稱自己承包了該小區的垃圾清運等工作,並沒有收到物業替小偉轉交給自己的這筆錢。就這樣,雙方爭執不下,並且越說越激動,最後開始互相推搡。

與此同時,楊某的表弟武某正在旁邊樓幹活,聽到不遠處有吵架的聲音,尋思著把手裡的活幹完就去看熱鬧。當武某興沖沖地趕到時才發現竟是自己的表哥楊某在與別人推搡。事態開始升級。

武某趕緊上前,想把雙方拉開。“對方覺得我是來幫忙的,就一腳踹在了我的肚子上,我就還手了。就記得打到了他們的腹部、頭部等部位”,武某對案件承辦人說道。之後三人就扭打了一會後,小偉突然倒地昏迷不醒。見此狀,小易趕緊拿出手機來報警。

警察迅速趕到後,大家才發現小偉頭部周圍有血流出。於是,小偉被直接送去醫院救治。同時,警察也為三人分別開具驗傷單,讓他們各自驗傷。

令人疑惑的“輕微傷”

一週後,鑑定結果出來,並認定三人均為輕微傷。其中,小偉系遭外力作用致右眼部挫傷,右眼眶內側壁骨折,左側第10肋骨骨折,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對面部、胸部損傷程度分級標準,分別構成輕微傷。

但是,小偉收到公安處理結果時,內心不服,對鑑定意見書上的“輕微傷”更是不認同。於是,2017年10月26日,小偉再次到派出所,申請重新進行傷情鑑定。在得知若無新證據提交,鑑定中心將維持原鑑定結論後,小偉放棄了重新鑑定。

一直到2018年4月下旬,小偉帶著材料到公安局信訪,再次提出自己對本案鑑定結果及處理結果不滿,要求重新進行司法鑑定。這次,小偉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到另一家司法鑑定中心進行第二次鑑定,並重新拍片。

同一傷害不同的鑑定結果

同年8月份,新的鑑定結果出來了。根據小偉的就醫材料及新拍的CT片認定,小偉右眼眶內側壁、底壁骨折(即右眼眶二處骨折)及左側第10肋骨骨折,分別構成輕傷一級和輕微傷。

根據此鑑定結果,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故意傷害。2018年10月8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結果相互獨立但又截然不同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該採信哪一份?

如果小偉的傷認定為輕微傷,武某觸犯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他將承擔的是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倘若認定是輕傷一級的話,武某的行為將構成故意傷害罪,是刑事犯罪,他將面臨的或將是六個月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時表示:“這兩份鑑定意見對武某來說是從無罪變成了有罪,到底要採信哪一份鑑定意見,我們要慎之又慎。”

根據最高檢《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就同一專門性問題有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鑑定意見,且結論不一致時,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在法院開庭時,也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於是,就採信哪份司法鑑定意見的問題,承辦人特地詢問了上海市檢察院法醫專家徐躍靈君的意見,讓其重新查看了小偉的CT片,彌補了檢察官在醫學專業領域的短板。最後,徐躍靈君建議採信輕傷的鑑定意見。

審查結束後,閔行區檢察院於2018年10月16日將該案移送至區法院提起公訴。貫徹以證據為中心的原則,為更好的指控犯罪,承辦檢察官向法庭提出申請邀請徐躍靈君法醫專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庭審現場,辯護人提問質疑第二份鑑定意見的可靠性。面對這一質疑,徐躍靈君利用專業術語為現場人員解釋眼眶骨折的情況,並在CT片上指引大家分辨。其中明確指出,2017年小偉拍攝的CT片中就可以看出兩處眶壁骨折。同時,2018年小偉新拍的CT片中也可以看出傷口癒合後眶壁呈現塌陷狀,符合傷勢的演變過程。

另外,辯護人還對輕傷鑑定意見中的檢材以及結論提出其他疑問,徐躍靈君法醫均一一作出回答,協助檢察官解決了眼眶骨折這一專業性問題和採信“輕傷”鑑定結論的充分依據,保障庭審指控犯罪的順利進行。

法庭審理過程中,徐躍靈君的證詞均被法院採納。同年12月3日,閔行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小偉頭面部等處遭外力作用,致右眼眶二處骨折等,構成輕傷(一級)。被告人武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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