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男孩殺母應該判死刑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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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回顧下事情發生的經過,很明顯這孩子性格已經扭曲,發生這樣的事情後沒有一絲悔意,那可是曾幾何時抱他在懷裡,餵養母乳,當做心肝寶貝的媽媽,不要說人了,畜生都不會向自己生母揮屠刀!而且他還不是誤殺,可以說是看著他媽就不順眼的那種,心裡已經有你還管起老子來了這種想法吧?這個媽媽在這個家庭裡說白了就是一個生育的工具而已,作為丈夫,自己妻子被殘忍殺害,不管對方是誰,都不能原諒吧?沒有教育好,這個時候也該教育了,要讓他知道他犯了什麼罪!他以極其殘忍手段親手殺害了自己的生母!天理不容!是我的孩子我都要他以死謝罪,12歲小嗎?不要拿年齡小說事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害了多少青少年了,這個孩子從殺母的那一刻開始就註定了這輩子已經毀了,沒人願意跟他做朋友,沒有朋友就會更加孤僻,行事就更不可預估,真的就會是一個定時炸彈,國家難道要把這樣的炸彈丟給社會嗎?


問情7675


他是一個從童年就已經開始顯露特徵的精神病態者,對社會的潛在危害不可估量。


別罵警察不做事,警察也只能按法律行事。【未成年人保護法】才是吳某有恃無恐的保護傘。

談起這場悲劇,孩子的父親和奶奶臉上沒有一點悲傷,好像死得只是一個無足輕重的人,他們反覆提的只是要孩子回學校讀書,落了好幾天課需要補一補。

可以想見周圍家長對這件事的反對有多深。

學校還有幾百號孩子,每個孩子背後又是一個家庭,把吳某放回學校,無疑等於給學校和社會安了一枚不定時的炸彈。

而我更怕的是,親屬會給吳某改個名字換個身份,送到異地上學。那些被矇在鼓裡的老師,萬一出於責任心管教了吳某,後果不堪設想。

據說,這個孩子已經得到了政府的“妥善安置”,還真是找了老師去給他“補課”。但是文化課能補,人性這堂課真的能補上?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14歲前殺人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而即便超過14歲,只要不滿18歲,也只會從輕或減輕處罰,死刑是肯定不會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個善意的法律,它制定的前提是願意相信每個孩子都是天真可愛的:小孩子能犯多大的錯呢?要多給他們機會。

但是不好意思,孩子一旦壞起來,比成年人更壞千倍萬倍,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惡的界限在哪裡。

上網隨手一搜,就能查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驚悚案例:

13歲的女孩覃某,跟同歲的周某是鄰居、同班同學兼好友,但就因為覃嫉妒周某比自己漂亮,居然起了惡念。

她找了藉口請周某來家中玩,趁其不備用木凳將好友砸暈,然後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將周某殺死。

更恐怖的是,這個只有13歲的女孩,還將好友的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並冷靜地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這麼微不足道的殺人理由,這麼兇殘的手段,最後卻因為覃某作案時未滿14歲而沒有對她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收容教養三年,賠償周某父母10.8萬元。

北京石景山也曾發生過一起震驚全國的 “四少年綁架殺人案”。

4名少年(2個17歲,1個16歲,1個15歲)因沒錢去網吧,而策劃了一起綁架案,目標是自己一名“有錢”同學小雨。

在謀劃的時候,他們就清楚地知道:“反正我們都不到18歲,法律不能判死刑。”

就因為他們“懂法”,所以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還殘忍殺害了小雨。之後才打電話勒索150萬贖金。

結果果然如他們所料:2個17歲少年被判無期,16歲少年被判15年,15歲少年被判3年。

4少年聽到判決後相視而笑。

果然,沒一個判死刑。

吳某、覃某和北京四少年這樣的未成年犯罪者,他們不是什麼淘氣犯錯走彎路的熊孩子,他們就是惡

但凡談“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要給12歲孩子機會”的聖母,就問一句話,把他放到跟你孩子一個班,你幹不幹?敢不敢?

法律給他們機會,可是誰又給被害者機會了?

更何況,普通的孩子淘氣犯錯也要被批評教育,而這些少年殺人犯居然可以沒有任何懲戒地走出警局大門。

對法律沒有絲毫敬畏的他們,難道會自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說實話,我不是太信。

2010年,有個未滿14週歲的男孩韋某,在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未負任何刑事責任。到了2011年,他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

而2015年11月,減刑保釋後的韋某,又在廣州市番禺區殺害了一名11歲女孩。

謝天謝地,他終於19歲了,可以負刑事責任了。但那些無辜受到傷害和送了命的人,就該成為犧牲品嗎?

這些年,未成年犯罪率直線上升,而且呈現低齡化趨勢。一項未成年犯罪調查顯示,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所佔比例在2001年是12.3%,到2016年已經達到20.11%。

雖然《刑事訴訟法》也有收容教養的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遺憾的是,對於什麼才算“必要的時候”,沒有詳細的解釋。

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所以“收容教養”很大程度上名存實亡,難以落實。

美國對待未成年犯罪和我國有類似的地方,都是將未成年人從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離出來。

但如果控方能證明7至14歲的被告有責任能力,就會依照所謂“惡意補足年齡原則”,以成年人標準對待。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初衷,原本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傷害,如今卻變成了未成年人渣的護身符和保護傘,這是對法律最大的諷刺。


油炸綠番茄


這個問題回答的難度很大,從年齡來看,12歲的孩子知知甚少,回想我們12歲時,聽都沒有聽說過法律,更不會想到做事的後果;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次湖南沅江12少年不但殺死的人是自己的親母親,而且他殘忍的程度實在太恐怖了,他的行為跟兇殘的狼沒有什麼區別。另外我們應該知道一個正常人,即使許多成年殺人犯在第一次殺人後,內心都會驚恐,有的甚至後悔不已,但從12歲殺人犯吳兵殺人後若無其事的言談舉止來看,他已喪失了正常人類的心理,他已不屬於人類。吳兵的未來是什麼結果,從正常行為推論,他百分之九十九在成人後,要麼是一事無成的性格異類的人(且是垃圾類);要麼由於他殺人後再加無法被人類社會接納,此時他的內心將更加極端將會殺害更多人,最後被槍斃結束。無論是從人成長推論看,吳兵極可能長大成為廢物或危險人物;還是從相反角度看,吳兵努力相好發展變好人後,又將使他內心一輩子跳不出殺母自責和生不如死的人生看,吳兵最好自殺以結束自己罪惡和痛苦的一生,或者修改法律判處吳兵死刑以警示教育其他兇惡的少男少女,這才是最理想的結果。


北坡居士346


按照現有的法律標準來看,法院將其無罪釋放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畢竟12歲的年齡連拘留都夠不上更別談什麼死刑了!

儘管於理合法,但是從個人情感這一關上還是不能讓人原諒,我也相信大多數人心理上接受不了。一個12歲的孩子,僅僅因為母親嫌其抽菸責罵了他幾句,便心生怨恨並殘忍的將生他養他的親孃殺害,而且還將其全身砍了二十多刀,能做出這樣人性全無的暴行,這該是心中有多大的恨啊?這還是一個年僅12歲的孩子能做出的事嗎?更為讓人可怕的是,面對眾人的審問,他卻仍顯得不以為然反而和沒事人似的,還反問"我殺的是我媽,學校不會不讓我上學吧!"殺了自己的母親不僅沒有絲毫的懺悔和內疚,反而說出這樣大逆不道的話語,這樣的孩子還有一絲可救的必要嗎?況且即使眾人想去挽救,依他這種陰暗歹毒的性格能挽救的回來嗎?

在這裡我不想聽所謂的專家去解釋,說之所以犯錯是因從小缺少父母的關愛和溝通,或者是和爺爺奶奶從小的溺愛有關,我只知道全國這種留守兒童多了去啦,怎麼別的孩子就沒有這種情況發生?我認為唯一的解釋只能是和人的心性有關,像他這種睚眥必報的極端性格早晚得出事,只不過是自己的母親將其罪責提前擔下了而已!

對這種性質惡劣的孩子,就不應該讓其迴歸社會,雖然判不了死刑,但至少應該有個地方將其進行看管和教育,否則任其這樣發展下去,仍將是社會的一大隱患!



雲清風淡123


槍斃,立即執行,廢除未成年人保護法。


老汪155945815


我就不明白了,惡性殺人事件的兇手怎麼這麼輕易的就釋放了,不但不負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還很關心殺人兇手的未來,安排到誰都不認識的地方去繼續殺害無辜的人是嗎?這在歷朝歷代簡直聞所未聞,令人髮指!


歲月匆匆35231801


依照我《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刑事責任年齡是犯罪的客觀阻卻事由,因此12歲不構成犯罪不負責刑事責任不受刑罰處罰。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此類情況無法處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中的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殺害母親”惡逆、不道“滅絕人性,在中國古代屬於“十惡不赦”的重大罪行,因此雖然由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基於刑法的規定不構成犯罪不受刑事處罰,但對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必要的懲處,否則有違倫理天道。


徐積宏JS


應該,在他未成年的時候關進看守所,等他成年了再實行死刑。


沒心沒肺70735862


如果從情理上講肯定應該判死刑。連自己的母親都傷害的話你想一想他的內心該有多麼的殘忍。俗話說一命償一命。即便你殺的是無辜的人也應該判死刑。更何況你傷害的是生你養你的母親呢。但是現在是法制社會。法律就是法律,法律面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些未成年的人。我國的刑法規定,不滿12歲的犯法。是不會接受刑事處罰的。據說說這個12歲的小孩兒已經被釋放。有傳言說還要回學校繼續學習。誰叫他還是個孩子呢?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向國外學習。修改我國的法律。未成年人犯法可以先把他關關起來。等到他年滿18歲成年以後再接受法律的處罰。


小孔攝影


連砍20刀,手段之殘忍,連自己父母都敢殺的人,今後一定會危害社會,像他這種年齡,應該關進少管所,長到一定年齡再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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