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杀母应该判死刑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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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回顾下事情发生的经过,很明显这孩子性格已经扭曲,发生这样的事情后没有一丝悔意,那可是曾几何时抱他在怀里,喂养母乳,当做心肝宝贝的妈妈,不要说人了,畜生都不会向自己生母挥屠刀!而且他还不是误杀,可以说是看着他妈就不顺眼的那种,心里已经有你还管起老子来了这种想法吧?这个妈妈在这个家庭里说白了就是一个生育的工具而已,作为丈夫,自己妻子被残忍杀害,不管对方是谁,都不能原谅吧?没有教育好,这个时候也该教育了,要让他知道他犯了什么罪!他以极其残忍手段亲手杀害了自己的生母!天理不容!是我的孩子我都要他以死谢罪,12岁小吗?不要拿年龄小说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害了多少青少年了,这个孩子从杀母的那一刻开始就注定了这辈子已经毁了,没人愿意跟他做朋友,没有朋友就会更加孤僻,行事就更不可预估,真的就会是一个定时炸弹,国家难道要把这样的炸弹丢给社会吗?


问情7675


他是一个从童年就已经开始显露特征的精神病态者,对社会的潜在危害不可估量。


别骂警察不做事,警察也只能按法律行事。【未成年人保护法】才是吴某有恃无恐的保护伞。

谈起这场悲剧,孩子的父亲和奶奶脸上没有一点悲伤,好像死得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人,他们反复提的只是要孩子回学校读书,落了好几天课需要补一补。

可以想见周围家长对这件事的反对有多深。

学校还有几百号孩子,每个孩子背后又是一个家庭,把吴某放回学校,无疑等于给学校和社会安了一枚不定时的炸弹。

而我更怕的是,亲属会给吴某改个名字换个身份,送到异地上学。那些被蒙在鼓里的老师,万一出于责任心管教了吴某,后果不堪设想。

据说,这个孩子已经得到了政府的“妥善安置”,还真是找了老师去给他“补课”。但是文化课能补,人性这堂课真的能补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14岁前杀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即便超过14岁,只要不满18岁,也只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死刑是肯定不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善意的法律,它制定的前提是愿意相信每个孩子都是天真可爱的:小孩子能犯多大的错呢?要多给他们机会。

但是不好意思,孩子一旦坏起来,比成年人更坏千倍万倍,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恶的界限在哪里。

上网随手一搜,就能查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惊悚案例:

13岁的女孩覃某,跟同岁的周某是邻居、同班同学兼好友,但就因为覃嫉妒周某比自己漂亮,居然起了恶念。

她找了借口请周某来家中玩,趁其不备用木凳将好友砸晕,然后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周某杀死。

更恐怖的是,这个只有13岁的女孩,还将好友的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冷静地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这么微不足道的杀人理由,这么凶残的手段,最后却因为覃某作案时未满14岁而没有对她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收容教养三年,赔偿周某父母10.8万元。

北京石景山也曾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 “四少年绑架杀人案”。

4名少年(2个17岁,1个16岁,1个15岁)因没钱去网吧,而策划了一起绑架案,目标是自己一名“有钱”同学小雨。

在谋划的时候,他们就清楚地知道:“反正我们都不到18岁,法律不能判死刑。”

就因为他们“懂法”,所以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还残忍杀害了小雨。之后才打电话勒索150万赎金。

结果果然如他们所料:2个17岁少年被判无期,16岁少年被判15年,15岁少年被判3年。

4少年听到判决后相视而笑。

果然,没一个判死刑。

吴某、覃某和北京四少年这样的未成年犯罪者,他们不是什么淘气犯错走弯路的熊孩子,他们就是恶

但凡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给12岁孩子机会”的圣母,就问一句话,把他放到跟你孩子一个班,你干不干?敢不敢?

法律给他们机会,可是谁又给被害者机会了?

更何况,普通的孩子淘气犯错也要被批评教育,而这些少年杀人犯居然可以没有任何惩戒地走出警局大门。

对法律没有丝毫敬畏的他们,难道会自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说实话,我不是太信。

2010年,有个未满14周岁的男孩韦某,在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未负任何刑事责任。到了2011年,他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

而2015年11月,减刑保释后的韦某,又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了一名11岁女孩。

谢天谢地,他终于19岁了,可以负刑事责任了。但那些无辜受到伤害和送了命的人,就该成为牺牲品吗?

这些年,未成年犯罪率直线上升,而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一项未成年犯罪调查显示,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在2001年是12.3%,到2016年已经达到20.11%。

虽然《刑事诉讼法》也有收容教养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遗憾的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没有详细的解释。

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所以“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名存实亡,难以落实。

美国对待未成年犯罪和我国有类似的地方,都是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

但如果控方能证明7至14岁的被告有责任能力,就会依照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以成年人标准对待。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原本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如今却变成了未成年人渣的护身符和保护伞,这是对法律最大的讽刺。


油炸绿番茄


这个问题回答的难度很大,从年龄来看,12岁的孩子知知甚少,回想我们12岁时,听都没有听说过法律,更不会想到做事的后果;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次湖南沅江12少年不但杀死的人是自己的亲母亲,而且他残忍的程度实在太恐怖了,他的行为跟凶残的狼没有什么区别。另外我们应该知道一个正常人,即使许多成年杀人犯在第一次杀人后,内心都会惊恐,有的甚至后悔不已,但从12岁杀人犯吴兵杀人后若无其事的言谈举止来看,他已丧失了正常人类的心理,他已不属于人类。吴兵的未来是什么结果,从正常行为推论,他百分之九十九在成人后,要么是一事无成的性格异类的人(且是垃圾类);要么由于他杀人后再加无法被人类社会接纳,此时他的内心将更加极端将会杀害更多人,最后被枪毙结束。无论是从人成长推论看,吴兵极可能长大成为废物或危险人物;还是从相反角度看,吴兵努力相好发展变好人后,又将使他内心一辈子跳不出杀母自责和生不如死的人生看,吴兵最好自杀以结束自己罪恶和痛苦的一生,或者修改法律判处吴兵死刑以警示教育其他凶恶的少男少女,这才是最理想的结果。


北坡居士346


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来看,法院将其无罪释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毕竟12岁的年龄连拘留都够不上更别谈什么死刑了!

尽管于理合法,但是从个人情感这一关上还是不能让人原谅,我也相信大多数人心理上接受不了。一个12岁的孩子,仅仅因为母亲嫌其抽烟责骂了他几句,便心生怨恨并残忍的将生他养他的亲娘杀害,而且还将其全身砍了二十多刀,能做出这样人性全无的暴行,这该是心中有多大的恨啊?这还是一个年仅12岁的孩子能做出的事吗?更为让人可怕的是,面对众人的审问,他却仍显得不以为然反而和没事人似的,还反问"我杀的是我妈,学校不会不让我上学吧!"杀了自己的母亲不仅没有丝毫的忏悔和内疚,反而说出这样大逆不道的话语,这样的孩子还有一丝可救的必要吗?况且即使众人想去挽救,依他这种阴暗歹毒的性格能挽救的回来吗?

在这里我不想听所谓的专家去解释,说之所以犯错是因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沟通,或者是和爷爷奶奶从小的溺爱有关,我只知道全国这种留守儿童多了去啦,怎么别的孩子就没有这种情况发生?我认为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和人的心性有关,像他这种睚眦必报的极端性格早晚得出事,只不过是自己的母亲将其罪责提前担下了而已!

对这种性质恶劣的孩子,就不应该让其回归社会,虽然判不了死刑,但至少应该有个地方将其进行看管和教育,否则任其这样发展下去,仍将是社会的一大隐患!



云清风淡123


枪毙,立即执行,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汪155945815


我就不明白了,恶性杀人事件的凶手怎么这么轻易的就释放了,不但不负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还很关心杀人凶手的未来,安排到谁都不认识的地方去继续杀害无辜的人是吗?这在历朝历代简直闻所未闻,令人发指!


岁月匆匆35231801


依照我《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的客观阻却事由,因此12岁不构成犯罪不负责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此类情况无法处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杀害母亲”恶逆、不道“灭绝人性,在中国古代属于“十恶不赦”的重大罪行,因此虽然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基于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不受刑事处罚,但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必要的惩处,否则有违伦理天道。


徐积宏JS


应该,在他未成年的时候关进看守所,等他成年了再实行死刑。


没心没肺70735862


如果从情理上讲肯定应该判死刑。连自己的母亲都伤害的话你想一想他的内心该有多么的残忍。俗话说一命偿一命。即便你杀的是无辜的人也应该判死刑。更何况你伤害的是生你养你的母亲呢。但是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律就是法律,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未成年的人。我国的刑法规定,不满12岁的犯法。是不会接受刑事处罚的。据说说这个12岁的小孩儿已经被释放。有传言说还要回学校继续学习。谁叫他还是个孩子呢?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向国外学习。修改我国的法律。未成年人犯法可以先把他关关起来。等到他年满18岁成年以后再接受法律的处罚。


小孔摄影


连砍20刀,手段之残忍,连自己父母都敢杀的人,今后一定会危害社会,像他这种年龄,应该关进少管所,长到一定年龄再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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