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单位犯罪,长得像,但是两回事儿!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刑检二部副主任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刑检二部员额检察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次出现是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后一系列司法解释、《纪要》的出台,逐步从程序、实体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审查、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境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其中一点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态发生了新变化。一些“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出现,其往往以合法的公司身份为外形,进行合法经营、非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相交织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犯罪是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认识和把握上会存在一定分歧。为此,有必要对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单位犯罪作一下区分,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一、相关法律规定

1.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分则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之后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2. 关于单位犯罪。《刑法》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来说,单位犯罪危害社会的范围较为有限。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挪用犯罪之中。单位中的自然人实施的、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不能看作为单位自身的犯罪行为。

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和单位犯罪的相似之处

1. 单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有此特征。

2. 单位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经济性等特征;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有此特征。

3. 特殊情况下的单位犯罪,如果利用或得到包庇或纵容,有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具备这一特征。

三、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单

位犯罪的区别

虽然有着上述相似点,看起来容易混淆,但是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单位犯罪之间的不同点更多,体现得更为明显。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有组织的犯罪。而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公司),是犯罪的组织。对两者进行区分,总的原则是围绕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四个方面,审查犯罪组织是否具有稳定性、经济收支是否具有违法性、手段是否具有持续暴力性、后果是否具有严重破坏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组织特征方面不同

1. 组织成立目的不同。单位犯罪,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等合法经济实体或者社会组织,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责,是为了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设立;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非法组织。

2. 组织架构不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具有严密控制关系的层级组织;而单位(公司)则一般具有完备、规范的制度化组织体系,存在权力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分权制度,各个机构的管理者权限分明。

3. 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典型的人治,在组织运行上实行家长制的服从管理,充分体现黑老大和不同层级头领的个人意志;单位(公司)则具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各个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的各级领导和每个员工的行为都依章进行。

4. 与外界关系不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追求对一定行业或者区域的非法控制,排斥组织外国家和社会因素的控制和制约;而单位(公司)则接受工商、税务等、劳动人事等部门监管,财务上需要会计、审计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

(二)犯罪构成方面

1. 犯罪主体构成不同。对于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为特定犯罪的犯罪主体。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际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成员所犯罪行的统称,是一类犯罪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质是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而单位犯罪是单个行为主体的整体犯罪,非自然人犯罪。

2. 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行为类型的性质上看,主要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相对应的暴力、威胁性犯罪,通常表现为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类型,通常属于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自然犯范围。单位犯罪,主要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而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需要由刑法明确规定,一般属于违反社会秩序的法定犯。

3. 承担刑事责任方式不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为独立的犯罪主体,其实施的犯罪是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的表现形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适用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而对于单位犯罪,则直接对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确定相应的罪名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采用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三)犯罪特征方面

1. 经济特征不同。单位犯罪,有其正当的经营或职能范围以及较为稳定的运作方式和营收模式,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在单位行使职权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偶然“越权行为”或者“寻租行为”,违法犯罪所得不会成为其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 行为特征不同。单位犯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具有经常性,违法犯罪并非单位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且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通常表现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3. 非法控制特征不同。单位犯罪,一般并不具有非法控制社会的意图,亦无法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上是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某些单位(公司)在成立之初按照合法程序设立,也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但在后来发生了变化,在遇到一些经济纠纷或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时候,常常是凭借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来解决问题,并且符合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要求的时候,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 某些单位(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以暴力、威胁作为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解决经济纠纷的手段,在逐渐独霸一方或者牢固控制了某个行业之后,尽管暴力色彩有所减弱,但仍然以暴力作为其后盾,在处理问题上具有浓厚的暴力色彩,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独霸一方,也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3. 某些合法成立的单位(公司)在展开业务活动过程中,偶尔有暴力、威胁犯罪行为,或者具有其他非暴力犯罪行为的场合,不能轻易将其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能看作为违法犯罪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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