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少年被釋放,學校拒絕其重返校園,你認為他應該繼續接受教育嗎?

殷詩妍


這個事件比較特殊。

好多媒體都在報道這事。典型溺愛造成的後果,那麼,這個孩子還有誰來管,問題的重點。他是犯罪,不是犯法,而且還滿不在乎,這種心態。或許一個成年人也做不到吧。

那麼推給他爺爺,奶奶?會不會又一天,他再起殺心,爺爺奶奶會不會步其媽媽的後塵?

教育是必須的,有誰來教育?這個應該有法律部門決定,不應有社會來承擔,犯罪就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學校沒毛病,為啥要把一個不確定性的罪犯放到,學校裡。

十二歲了,不是對社會沒有一點認知的年齡,他的冷漠和成熟,讓人感覺到身體發涼,毛骨悚然。

十二歲幹了這麼大的事,還放出來,天理何在。不知道他爺爺奶奶怎麼想的?看後續結果吧。



我是一線老師。

我曾經有過一個學生,家長孩子幾乎人人厭而遠之。他滿口髒話,女生聽了羞憤難當;上課大喊大叫,試圖蓋過老師的聲音;下課沒人理他,他就這邊撞一下,那邊罵幾句…總而言之,搞得班裡人神共憤。

有熱心的家長就組織號召其他家長去找校長,要求學校讓他回家自習。這一舉動得到了全班家長學生的一致同意。

可是學校也很為難,因為九年義務教育不能勸退學生。只能幻想家長覺得自家孩子這麼打擾其他孩子,不好意思了,自動把熊孩子帶回去。

校長是站在學校角度看問題的,他最好學校太平,沒啥事。所以跟我說,你班那個家長(指熱心家長)怎麼那麼多事啊!

我不客氣地懟他,換了你我的孩子有這麼一個同學在身邊,可能更加不淡定了!

所以,請理解那些不同意弒母少年回校學習的父母和孩子們,他們有權確定自己是否安全。

這是義務教育,弒母少年確實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可義務教育更是大部分孩子的教育。




綠衣黃裳99


應該,但絕不是迴歸正常的校園教育!

不能為了一個人,而使大多數人置於危險之中

學校拒絕的好,是正確的。因為不僅對於家長、孩子、老師,乃至學校的聲譽等等,他的到來都將使一切成為未知,成為恐懼。家長怎放心孩子處在這樣的環境?孩子怎安心正常上課?老師怎敢管這樣的學生?其他人知道學校接收了這樣一個未成年殺人犯,聲譽該受多大打擊。更嚴重的是,如果接收了他,最後萬一真的再出現無法彌補的後果,這責任誰擔?誰又承擔的起?


所以對於他,法律雖然不能斃了他,甚至不能懲治他。既然如此,就用法律好好教育他吧,但絕不是正常的迴歸校園教育,那樣的代價太大了;而且由少管所等等特殊機構來教育!只希望此人能夠深刻認識錯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大家怎麼評價呢?


閒雲湖影日悠悠


應該接受教育。但不是重返學校的這種教育,而是另類監禁特殊教育。

他不是犯錯,是犯罪。且大罪。罪與錯是有區別的。尤其是殺人罪更是本質區別,不可饒恕。

罪行裡面最嚴重的是殺人。

從古起,中國是殺人償命。聖經是悖逆父母不孝敬的,要從族中剪除。更別說殺父母者了。

人的生命權是天賦人權。最基本的生存權。除了有罪行被法律審判剝奪,其他任何人不能奪去。

能殺人者,不是小孩;小孩,殺不了人。特殊意外非故意至人於死不屬於此列。

少年犯有個年齡。但對殺人者不適用。因為罪惡性質不同於其他罪行。何況當今的年齡劃分還是以前的老規。現在的殺人罪少年犯應該提前。特殊對待。關禁,待到年齡後治罪。

記得看過英國有個十歲男孩殺人,手段惡劣,社會輿情大,民憤大,後排除阻力,給予治罪。雖是個例,特例,但反映了特別對待。

殺人,見血。會形成周期反應。理論(犯罪心理學、行為學)和實際都屢屢印證的。沒有血腥味就會不安。這與獅子老虎初殺其他動物後必重複的反應一樣。這也就是為什麼對殺人犯列為必破、必不惜一切要抓捕的重案。

當前民眾多數反應的也是此問題,即少年犯放歸社會仍然殺人怎麼辦?仍然無罪?仍然年齡問題而逍遙法外?誰不害怕?!

所以這個殺人少年犯,只能放入特殊的監禁管教。待到十八歲再進行審判。


光明進


個人認為題主的提出的貌似一個問題,但語境中體現的應該是三個問題。

首先是弒母少年應否被釋放,其次是學校應否拒絕其返校,最後才是他應否繼續接受教育以及如果不能接受教育他應該受到怎樣的對待。

鑑於問題一深度關乎到刑法、社會行為學、道德倫理的海量範疇,這個逼恕我裝不來!所以選擇一個比較好得罪的機構來說第二個問題,也就是學校應否拒絕其返校。

先來看看在互聯網上找到的比較具有代表性的中學違紀處理條文:

由條例

可以很直觀地看出該學生的被開除絕對是實事求是、規範有序、合理合法、客觀公正的。那麼如果大家基於此條例得出的開除結果能夠認同的話,我們就可以同樣在此條例中找到第三個終極問題的答案。

首先看看學校能不能夠再次接納此學生返回校園。

也就是說,處於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學校秉持著對其他學生和老師負責的態度,也必須在嚴格考察以及至少一年的時間之後才有可能(僅僅是排除其他所有外在因素的理論上的可能)在程序上再次接納該學生。

最後再來說應不應該,這個條例裡沒有明確,但是條例的總則,也就是第一條是這樣描述的:

規則明確指出了所有學生的行為必須是可控的,且能夠有利於學生健康發展、能夠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的,而將一個明顯沒有走出手刃恩師情節、未經懲戒和沒有有明確反思跡象的

不可控因素放入一群所有人都知道他殘忍事蹟的孩子們中間,顯示對他們雙方都是不明智也是不健康的,如果放在一起,後期雙方對彼此的傷害都是不可預估的。

故:針對題主問題,該學生當前最好的歸宿絕對不應該是重返學校。至於何去何從,也許是依靠家庭來校正人生、也許是特殊機構來幫助重新起航、也許是遠避故里從頭開始,但無論做出何種選擇,我們都希望他能深思己過、痛該前非,最終走出陰影,迎接陽光人生。

以上。


長沙中考資訊


雖然法律無法制裁他,但,他的惡形在朗朗乾坤下不會遁形,而且一輩子也會揹著殺母的罪名。即便是法律沒有判他,道義和良知呢?人的容忍度是有限的,畢竟他殺的是自己的母親,母親再有錯,卻是將他帶到這個世界上最重要的人,傾其一生也難報母恩,何況殺母了。

沒辦法,在中國,數千年的孝道傳承,不但教人向善,而且教人行孝,不是大家不給他機會,是因為他所犯下的罪行實在是有違人性。眾人接受不了,原諒不了也在情理之中。雖然,按照法律規定,他不到負法律責任的年齡,但,再想融入這個社會實在太難了。

在他殺母后,有一個細節,在指認現場時,他的爺爺還撫摸了他的頭。據說,他和爺奶在一起生活的日子比較久,偷了爺爺1000元也未被懲罰,這就難怪了。隔代教育是有問題的,很多家裡的小皇帝的品性令人堪憂,何況這孩子平時就有打罵母親的行為。出事是遲早的。母親教育嚴厲,爺奶縱容,這樣會扭曲孩子是非對錯,無法無天,直至釀成惡禍。

這樣的警鐘也為祖輩敲響。慣子如殺子,所有父母不管是不是在外務工,絕對不可以對孩子教育聽之任之,須知隔代教育會造成孩子教育缺失和道德缺陷,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因為在祖輩眼裡,孫輩的所有惡形都是可以容忍的,所以才會變本加厲,養出來這種欺師滅祖的孽子。

雖然我們也希望他能迴歸校園,但,他必須脫胎換骨,洗頭革面,並且從思想身處徹底意識到自己所犯罪行,從頭做人,才會得到大家的認可和原諒,這樣的路很長,也很難走,就看他是否有悔過自新的決心了。





野鶴林情感夜話


學校拒絕殺母學生重返學校是對的!受教育權利不能以犧牲大多數正常孩子的安全和正常教學為代價,受教育權應惠及每一個孩子,這是個特殊的孩子,特殊的孩子應該入讀特殊學校。普通學校無法教育特殊孩子,無法保障其他孩子和老師的安全。以受教育權利來綁架大多數正常的孩子和普通學校,是一個荒謬的邏輯。


高處不勝寒164


教育還是應該接受的,畢竟我們的政策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只要他還沒死,就要接受教育。

問題是他不是一個普通人,而是一個犯了死罪,卻因年齡不足,被免予處理的殺人犯。他更應該接受的是法制教育、人性教育,而不是普通人接受的義務教育。

讓他進少管所,可好?


一葉入晴空


從我國的法律上來看,男孩應該接受教育。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從該男孩的行為結果上講,家長的反對和擔心合情合理但未必合法。

大家普遍的認為現在的教育就只有在中小學幼兒園才是教育,其實我國還有一類教育-工讀學校,只不過近年來隨著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視,這一類學校就被邊緣化了,幾乎消失了。這樣就造成了不夠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學校不敢接收家長強烈反對的局面。

有很多法學專家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但這個任重道遠,且眾說紛紜。

這個男孩最終只能交給社會去教育了。


赫麻草


1.“又犯事”,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已經殺人”和“繼續殺人”是兩個事件,二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繫。犯了罪並不代表以後還會繼續犯罪,如果單純因為“莫須有”而徹底消滅了改造的可能,那麼全校的學生,有一大半都可以不用上學了。

2.學校是公共教育機構,屬於事業單位而非私人機構。是國家根據憲法的規定用來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剝奪。這不是道德綁架,而是法律要求。只要法律沒有剝奪受受教育權,他就應當享受教育權利,學校和家長都無權拒絕。

3.12歲的孩子做出瞭如此惡劣的行為,而且沒有正確的認識。足以說明是教育的缺失,而且12歲正處於義務教育階段,屬於認知階段,能拯救他的只有教育。如果剝奪了他的受教育權,和對這個孩子判處死刑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都適應不了社會。

4.給他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有那麼難嗎?不論他到底如何殘忍,至少在身體上,依然是一個12歲的孩子。全校幾百上千的師生,難道就這麼害怕一個12歲的孩子嗎?如果連一個12歲的孩子都管理不了,那麼學校還有什麼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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