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铁血小宝贝


小偷死亡的责任认定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失主追小偷的行为,在法律上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失主都是无责的。

小偷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也要看大巴司机是否存在违反道路通行法规的问题,比如超速行驶等。若大巴司机没有违法行为,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对于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要承担10%以下的无过错责任。依照该规定,大巴司机对于小偷的死亡后果还是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老人在大巴车上受伤的责任认定

老人与大巴车之间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运输合同部分的规定,大巴车经营方应保证将车上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个人原因受伤,运输方构成违约,运输方应全额承担赔偿乘客受伤损失的违约责任。

司机看到了小偷突然冲到车前,踩刹车的法律性质叫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两位老人因司机紧急避险而受伤,应该由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小偷已经死亡,其个人财产依然可以被法院执行用于补偿老人的损失。

如果损失数额较大,小偷的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双方无过错的公平原则,由公交公司对老人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由于该损害结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机共同造成的,作为无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时向二者主张赔偿。

大巴车经营方赔付老人伤害损失后,有权利按照死者在其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要求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大巴车方已垫付的老人伤害损失。


律师说


我自己亲身经历的,14年我和家人都休息了,晚上2点多家里进来一个小偷(我玩手机刚睡着)我家住在二楼,听见老婆叫我名字,那时小偷已经走到我家阳台我听到老婆叫我以后,我说咋了,老婆说有小偷!我马上起身,只听见呼通一声,小偷跳下了阳台,我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楼下,我们只差十几秒没追上(调监控看的时间)然后我报了案110来了录了口供,~~~10天后那小偷再次作案被我们刑警给抓获了,(队长是我朋友)带小偷来指认现场,我想揍他,朋友告诉我他有艾斯病!!!操庆幸没有追到小偷不然以我的脾气,,,,后果难以想象,,,,,,这都不算你猜小偷咋了,无罪释放了,因为没有接受艾斯病的看守所,,,真的晕,后来听说这小偷在邻县又犯案了,想想都怕!!!


AA李刚


有天晚上我朋友半夜开车回家,看见路边几个人偷他舅舅的大车电瓶,已经得手,打电话给他舅舅,叫了村里几个人就开始追,对方开车跑的特快,追了20公里左右,小偷的车撞到路边的水泥墩子上了,驾驶员当场死亡,剩下的小偷跑了,我朋友当时傻逼了,拨打了110和120,到了派出所把情况如实说了,小偷的家属第三天联系上了,不是我们当地人,来了要让赔偿,派出所不错,直接说是超速驾驶造成死亡,属于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小偷家属说是有人追才开那么快的,派出所说你不偷 人家不追你,何况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人家追你了?小偷同伙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幸亏那时候没有行车记录仪,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小偷家属把人拉走了!派出所后来教育我朋友,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打死不要承认,最好自己也不要报警,希望这件事对大家有点启发,以后遇到这种事都留点心眼,如果碰到南京法官那样的,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银承解贵平


这种事在广州曾经发生过的,小偷其实还不是偷是抢的,得手后从火车站广场一溜烟的跑到天桥下的车流中,很快速的穿梭。终于有一天,这个坏蛋被车撞死了!看到这样的新闻的时候,我心里好不痛快啊,坏人终于死了!坏人的下场就该这样!

可是后来小偷家人起诉了,这事的结果还真的大跌眼镜啊。笔者就零星的回忆一下那个新闻报道吧。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1.虽然失主的东西被抢了,但是你不应该追。因为天桥下的都是车流,失主在被抢后,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会对失主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失主在保证小偷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赶。

2.天桥下是滚滚车流,作为失主应该预判到,车流可能导致小偷的人身伤害。在盗抢行为终止后,失主不应该看到小偷进去车流中还进行追赶,这是具有故意伤害嫌疑。唉,看到这个我的心凉了一半。



3.法院后来根据过错原则,小偷有错在先,但是导致小偷死亡,失主存在一定过失。出于人道主义,死者为大,失主承担10%责任。

4.车辆撞死小偷,按交通事故处理。驾驶员疏于观察,出现异常情况未能正确处理,负有次要责任。最后是按照责任的20%进行了赔偿。

5.小偷有错在先,逃避责任,导致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剩余的责任全部由小偷承担。

其实,看到结果真的让人呜呼哀哉,不知道是不是老百姓三观不正,还是法律的悲哀。东西被偷被抢,为了追回自己财物,还担上了官司和赔偿。开车的忽然被人碰瓷了一样负责任。有时候还真的搞不清该如何处理了。不过最终必须听法律的。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说天评地盐城哥


小偷半夜从楼外窗攀爬到三楼的一户人家准备偷盗。正好被这家女主起夜时发现,女主人大嘁抓小偷,结果小偷慌忙中逃跑,不慎从三楼摔落死亡。事后小偷家人状告这家人要对死者负责进行索赔6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这家女主人有过失行为应对死者给予8万元补偿费。


laojia10


我同学亲身经历过这样一件事,大学期间,下课后他去骑自行车,发现有个小伙子正在偷他的自行车,他大喊一声抓小偷,那人开始跑,同学和他的几个同学开始追,追到学校大门口的时候,那个小偷一下子装到运垃圾的车上,垃圾车是停着的,装到垃圾车上后那个小偷倒在地上,我同学他们几个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啊,跑过去看了一眼撒腿就跑了。反正车子也没有丢,后来听说那个小偷撞昏了,被别人叫120拉走了。

后来也就没有了消息,我同学说他整整一个多星期吓的不敢从那里经过,自行车也卖掉换了一个。因为听说万一小偷找过来要求赔钱就麻烦了。

回归到提问的这个问题上,在CHINA法律上一定会把小偷的死和追小偷联系到一起,也就是无论如何被追的人是有责任的,实际上很多案例也证实了这样的结果。 所以追小偷很危险,万一碰上这样的情况,最好的结果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坚决不能承认你追小偷了,小偷死有余辜。

我知道这样说可能会被喷,但这是事实,在我们没有办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逃避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也真是无奈啊。


王海舰


我怀孩子的时候,挺着个大肚子,坐公交车上班,快下车的时候感觉后面的人总是挤我,搞的我只好两只手都扶着把手,我以为他也要下车,往门口换位置,所以也没在意。

车快停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包包拉锁开了,我就站在那儿翻了翻,知道钱包被人偷了。

这个时候车就到站开门了,那个人窜到前面就下了车,等我下来已经跟他有十几米的距离了,我就“喂!”了一声,他撒腿就跑,直接就冲到马路中间的车水马龙里了。

车站就在我单位门口,有个男同事正好在外面站着,他看但我向那个喊了,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那个人偷了我的钱包,男同事拔腿就要追,上班高峰期,路上的车都是在赶时间,我赶紧喊他停下。

他说干吗不抓小偷?我说:哥,我怀着孩子呢,你要一追,他在车河里拼命的跑,万一有个三长两短,让我今后怎么面对我的宝宝啊。

男同事说我在纵容犯罪,我说:他犯罪,他用失败的人生承担后果,我那包里也就三两百块,为了这点钱我要是搞出人命来,我永远没法面对我的宝宝。

他想了想就没追了,看着那个人越跑越远,然后他说:唉……那你以后多注意吧,快当妈的人,心都软了。


依兰心语



这个案例很经典,其实很对多专业人士的回答都是不正确的。因为这里涉及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等的判断。


首先,失主追小偷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防止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注意,这个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的这两个特征,小偷逃跑,追的行为是挽回损失,不是制止攻击性侵害。因此不构成“防卫”。


自助行为是法律赋予行为人的一个即时的私力救济权利,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因此这里符合。


其次,司机撞死小偷,是否负责要看具体情况。第一,排除刑事责任,因为司机是绿灯直行,小偷是抢红灯。第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要看司机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能避开而没有避开,就要承担一定责任。虽然对方是小偷,生命权还得是有的。如果已经尽到了,就适用无责任。


再次,司机对乘客是紧急避险,小偷对乘客是有责任心的。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一定措施,导致另一方造成较小损失,但避免了较大的损失。司机为了挽救整车人,不得已采取紧急刹车等措施,损害了站立的等少数人权益,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符合紧急避险特征。


而小偷就是那个“险”,与乘客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失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自助行为是否超过比例限度。如果只偷了一元钱,你却拿把刀追杀,就超过必要限度了,构成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对小偷之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与车内乘客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法律上是作为两个案子的),不赔乘客。


郭博士说法


大实话: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和小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事情的背景大概是这么个情况:是说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被失主发现,然后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闯了红灯,这时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车撞倒身亡,而公交车由于突然刹车,导致车上的两个老人摔倒骨折。

而这个事情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两个赔偿和责任划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赔偿和责任划分,然后就是公交车上两个被摔伤的老人的赔偿。

首先,就失主来说之指定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有些律师说是因为失主追小偷才导致小偷闯红灯死亡,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因为小偷偷东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总不能说我们被偷了东西,然后还不能喊抓贼吧,这也是不现实的。

说现实一点,那小偷偷了东西本来就是错了,有错就应该承认,难道不是应该被发现后主动自首承认错误么?所以,这样看来,本来小偷就不应该跑。

然后就小偷被撞死的赔偿责任来说,这就是另一件事了,无论多少,公交车司机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赔钱的,因为,这时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适用于这个闯红灯的事情了。

当然,在小偷闯红灯被撞这件事中,因为闯红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个赔偿也不会太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道主义赔偿。

这个对于公交车来说没有什么冤不冤的,毕竟,人确实是你撞死的,虽然是小偷闯红灯在先,但是,严格来说,这个事也不是公交车司机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后就是车上两个摔倒老人的赔偿了,这个则应该由公交车公司和小偷来承担,可能有人会感觉这小偷都死了,拿什么赔偿?一般来说这会从小偷的遗产中进行清算赔偿,而公交车的急刹车也是导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的。

整个事件所有的责任划分就是如此,虽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无论是谁,即便是一个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权的,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如果是判定的话,很直接,大巴车跟施主都没责任,小偷该死,报应!你不去偷别人的东西别人也不会追,不追他就不会跑,不跑也不会被大巴车撞死!说句不好听的,撞死也好,为民除害!

2002年在上海,洗澡10分钟时间项链被人偷了,当时报案派出所来录了口供,到现在都没有消息,还有一次过年准备回家,跟同事吃好晚饭回去钱被偷了,租房翻的乱七八糟,我同事打了110当地派出所来了,又在录口供,跑我面前问我什么情况,我很直接说了一句,不用录了,录了也是废纸一张,反正你们抓不到的,就算抓到东西也没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