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和佔有權,所有權是屬於個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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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和佔有權,所有權是屬於個人的嗎?

其實農村所說的宅基地還有另一層意思,那就是上面有房才叫宅基地,沒有了房子就不叫宅基地了。就如農村以前很多的老房子,因年久失修倒塌了,最後又被複墾成耕地,也就不再說是宅基地了。

可見,想宅基地發揮作用的第一個條件就是上面有房子。這樣,雖然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只要你的房子一直存在,既便房屋陣舊了之後,但只要一直的重建或翻修下去,那麼就相當於這塊宅基地是一直屬於你的,村集體也沒有權力能將你的宅基地收回(除非是徵地拆遷等這些特殊情況)。

可見,雖然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但因為你有屬於自己所有權的房子在上面,那宅基地屬於集體的所有權也可以說是失去了作用。只有在你將自己的房子完全拆除或當作其他用途的時候,宅基地屬於集體的所有權才會來干涉或阻止你的這些行為,嚴重的還可以直接收回。




最後還是那樣一句話,宅基地就是農民用來建房子住的,只要堅守這一條,那麼宅基地也就永遠屬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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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不屬於個人,宅基地所有權應歸村集體所有。首先我們要了解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和特點,農村宅基地一般都是無償獲取的,用於該村村民建設住房使用。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集體性,村民可以在上面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享有使用權。另外在其居住期間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侵佔,所以享有佔有權。但是該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賣或者轉讓,如需流轉當與村集體商量之後在集體之內流轉。所以不享有所有權。這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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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結論是參照國務院發佈的相關法律條文總結的:

第一、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第二、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如果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農民住宅或者“小產權房”,是不能在村集體得到宅基地確權證和辦理農村住宅土地使用證和不動產權證的。

第三、如今,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實行的是“地隨房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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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屬於個人的,只要房屋在,個人使用權永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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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和佔有權,所有權是屬於個人的嗎?

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戶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和管理權。但是宅基地如果不改變其使用性質的話,集體是無權對你的宅基地進行收回的。

其實,關於宅基地在農村已經形成了一個根深蒂固的概念。宅基地在老百姓的心裡,那是主權的象徵。不存在年限的說法,永遠都是農戶所有,只要你不改變宅基地的使用性質。其實也是這樣子的,你在你宅基地上進行房屋的修建,只要不用於其它用途,可以代代傳承下去。如果涉及徵用,拆除之類的,除了房屋的正常補償之外,還要重新給農戶劃一塊宅基地用於修房建屋,而重新劃的這一塊宅基地,也是可以代代傳承下去的。

但是,如果宅基地一旦用作它用,集體依然是可以收回的。始終,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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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些法律法規以及普遍達成的共識來看,宅基地對個人來說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也就是說,宅基地是集體劃分給成員建房子自住的一種福利。某種程度上,宅基地也只能用來建房子。而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但是話說回來,集體是由一個個家庭或個人組成的,脫離了這些人,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劃分給集體成員的宅基地事實上它就歸集體成員個人所有。

之所以沒有所有權,事實上是跟宅基地的用途息息相關的。既然是建房子住的,當然只要你建了房子,房子卻屬於你的。那麼你對房子是擁有所有權的,而房子就在宅基地上。不可能脫離了房子而去談宅基地的所有權。因此沒有所有權實際是指宅基地上沒有房子或者房子已經消失時如何處理這塊土地的歸屬問題而言的。

換句更明白的話,只要宅基地上有自己的房子,不僅房子,連同宅基地就等同於個人所有。只要房子一直在,宅基地就一直在。

房子可以繼承,因此連帶地,宅基地也達成了事實上的繼承。只要房子繼承了,又何必計較宅基地是否有所有權呢?因為這兩個分不開。

除非遇到拆遷徵用等政府或國家行為,那麼宅基地會被改做其他用途,但國家會對該集體成員的住房問題做出合理安排。

當然,如果宅基地的主人去世了,房子也全部倒塌損毀不能住人了,也沒有這戶人家的子女等進行修復等,那宅基地是有可能被集體收回的。

總之,國家對農村農民住房權利的保障力度還是很有力的。這個完全用不著擔心。說沒有所有權是針對土地私有和公有這個概念來說的。是從國家概念來說的,否則國土將被私人的所有權劃分的支離破碎,以至於無法統籌,甚至影響國家建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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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成員所有,即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屬於本村村民所有,個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無所有權。不過在拆遷過程中,一般拆遷辦人員會直接將補償款給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不會給村委會,防止可能出現的貪汙腐敗等事項的出現。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宅基地顧名思義就是住宅基地!土地上有房子🏠,有人繼承,使用權子子孫孫能一直延續下去!

雖然, 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只要有房有人(繼承人),村集體無權收回!特殊情況例外(比如拆遷)!

房子🏠是私有財產,一旦賣出,那麼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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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佔有權。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對宅基地的獨佔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於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2、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明顯的時間限制。不論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長短及建設情況,宅基地使用權除非依法定原因被剝奪,對於宅基地上的建房,與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受法律的長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自由行使權利。

3、在宅基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建築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所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使用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為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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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而集體所有基本上就是國有!在城市人因房產市場化而積累了大量財富的情況下,農村人因各種限制而未能使房宅土地增值,人均擁有資產與城市人差距日漸擴大!因此,放活農民對房宅甚至自留地等的處置權,能夠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益,縮小城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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