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如何改革

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是民政部门的下属单位,县区级为参公事业单位,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及敬老院等救济机构管理工作职能。

按照各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在推行党政机构改革的同时,要同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之所以参公,就是因为其承担的行政类职能。

在市县机构改革方案中,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将其承担的除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职能划归新组建成立的医疗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监督职能整合到民政局机关,公益服务职能保留,参与民政系统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综合设置事业性质的社会服务中心。

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如何改革

县区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撤销后,工作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分流。极少部分参公人员连人带编随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辅助人员暂时保留,待民政领域事业单位综合服务中心整合成立后,正式确定岗位和编制性质。原已经登记为参公人员的,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的,要于2020年10月底前置换整改到位,避免机关混编混岗;保留在民政系统事业单位的,其身份和工资待遇暂时保留,以待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具体情况对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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