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一人將朋友告上法庭,稱:他欠20萬不還,還有利息

近日,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件。

陳某與張某為相識多年的好友,2009年1月4日,陳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向張某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該筆借款利息按每月兩分計算,借款期限一年。截止2013年4月,陳某共計還款約22萬元,其後再未還款。張某迫於無奈於2018年訴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某返還借款20萬元及剩餘利息,同時提交了借條用以證明其與陳某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債務。

庭審中,陳某認可借款真實存在,但抗辯稱借款已還清,且該筆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定張某的主張超過訴訟時效並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上訴後,補充提供證人證言及錄音證實在債務到期後曾多次催要致使時效中斷,因此並未超過訴訟時效。二審法院認定陳某與張某之間債務關係屬實,且確實發生時效中斷並未超過訴訟時效,遂支持一審原告張某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本案改判的關鍵在於張某與陳某之間的債務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借貸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顯然從債務到期至張某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三年。但是發生以下情況會導致時效中斷,從而使時效從新計算:①權利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②義務人同意履行;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④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就屬於第一項。張某提供證據證實在債務到期後,多次向陳某索要借款屬於第一項“權利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因此,訴訟時效發生了中斷,該筆債權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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