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望劍-如面


本案是合同糾紛不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甲一開始並沒有非法佔有乙20萬錢財的目的,履行合同中也沒有虛構事實行為或者隱瞞真相,只是在履行勞務分包合同過程中,將建築公司退回的屬於乙的20萬保證金歸為己有,並且消失影蹤。縱觀全過程,這還是屬於甲乙雙方履行合同中的民事糾紛,乙方可以通過民事起訴要回屬於自己的金錢。

因為這一類的糾紛非常多,不少又處於民邢不分的混沌地帶,當一方要不回自己的錢財時,往往選擇向公安部門報案,力圖通過刑事處理解決問題,然後迫使對方償還自己錢財損失。由於糾紛的複雜性,各地公安部門辦案人員對案件的不同認識,加上夾雜辦案人員個人私利,往往造成公安機關不正當的插手經濟糾紛,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給社會造成了極不好影響。

關於本案,我要分析的是一個更為深層次的問題,即一個人從一開始就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最後實現了佔有他人財產的結果,與一個人一開始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客觀結果是又佔有了他人財物。二者都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財產損失,為何前者構成詐騙,後者卻構成民事糾紛呢?為何法律一定要如此規定?這就實際上涉及到法的利益衡量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詐騙罪既是目的犯也是結果犯。所謂目的犯,是法律規定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如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目的犯,行為人實施了該罪的犯罪行為,雖然最後沒有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的結果,但行為人有犯罪目的,實施了犯罪行為,已經構成了該罪。結果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如故意傷害罪、強姦罪等。詐騙罪既是結果犯也是目的犯,行為人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沒有實際佔有他人財物的結果,不能構成此罪;反之,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結果,但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構成詐騙罪。那麼在結果上都是佔有了他人財物,為何一個就是刑事犯罪,一個就是民事糾紛,這對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到底公不公正?這就涉及到了刑法哲學問題。

迴歸到本案,在甲消失影蹤,乙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要回自己財物,到公安機關辦案又被以民事糾紛為由不予受理的情況下,乙不是成了地地道道的無人理睬的受害者嗎?是的,這就是法律的尷尬之處。原因在於,乙在更大的法益面前,乙的利益被“犧牲”掉了。

那麼什麼是本案更大的需要保護的法律利益呢?簡單說,法律是保護與鼓勵人們自由交易的。所謂保護,是指通過懲罰交易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達到保護正當交易的目的。所謂鼓勵,面對複雜的交易活動,儘量不動用刑事處罰方式來處理市場秩序問題,否則市場交易就成了違法犯罪的高發地。過低的違法犯罪標準看似保護了市場交易,實則是在每個交易者頭上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劍”,市場最終會逐漸萎縮,經濟會得不到發展,說到底危害的還是國家與老百姓自己。

所以,儘管當今社會各種欺詐行為層出不窮,花樣也不斷翻新,但國家不會輕易動用刑事公器來處理經濟糾紛,國家鼓勵的是當事人自治,每個當事人自己在交易中要小心分辨對方行為,謹慎交易,一旦實施交易,要勇於承擔後果。交易中有糾紛主要還是協商解決或者找法院解決。


大成律師鄒光明


1、合同詐騙罪的規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而認定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方法:一是直接證明,即根據行為人的自身供述內容加以證明。另一種是通過查明的相關事實,通過刑事推定的方法加以認定,即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客觀行為來綜合分析認定。

第一種自身供述通常情況下比較少見,司法實踐總往往採用推定的方法來認定:

對於合同詐騙來說,採取下列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造成當事人較大損失的,應初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款、貨物、預付款或擔保財產的,造成款物無法返還;
(6)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款、貨物、預付款或擔保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款物無法返還;
(7)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無正當理由拒不返還的。

2、民事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3、如何區別

從上述表述看來,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區別。

(1)主觀上:合同詐騙罪是以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民事欺詐主要通過使用欺騙手段與他人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獲得民事利益。

(2)客觀行為上:一般來說,民事欺詐行為,在合同簽訂之後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罪中,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任何履行意願。即便有,也是為了騙取信任,象徵性履行合同,如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以騙取對方財物。

4、本案分析

(1)“乙收取二十萬保證金後,甲又將錢打給了建築公司。”,從這句表述可以看出,甲在合同履行前期已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並沒有存在詐騙的故意。

(2)“最後因為建築公司和開發商有糾紛,合同終止了,甲和乙均未進場施工。後建築公司將錢返還給甲,甲卻未將錢返還乙,然後玩消失。”

因合同已終止,建築公司將錢返還給甲,這個時候,根據甲是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退還保證金,則

僅僅是普通的民事糾紛。

但是,如果甲在取得這筆前後,以各種緣由向乙隱瞞已取得退款的事實,並將該筆錢揮霍或者逃匿,則推定甲具備一定的非法佔有為目的,但具體是侵佔、還是詐騙亦或合同詐騙,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去分析。

以上僅代表本人觀點,歡迎各位點贊、留言、私信討論,謝謝支持!!


陳桂雄律師在廣州


從描述上看,應該是合同糾紛。

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也不是合同欺詐,不是所有的簽了合同,收了錢,還不上錢的都叫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是有門檻要求的,沒有那麼簡單。

第一,甲沒有采用欺詐的方法。

合同詐騙的客觀方面的要求,就是要求採用了欺詐的方法,何謂欺詐的方法?

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等,比如虛構項目、虛構身份、明明是沒有還款能力,還把自己包裝的特別有錢等。

但是題主所說的情況裡,甲貌似沒有欺詐的行為,所謂的勞務合同,應該是真實的,建築公司和開發商也是真實存在的,雙方也有合作關係,合同終止是因為有另外的糾紛。

而乙之所以支付20萬給甲,並不是因為受了甲的欺騙,而是真實的參與了這一勞務合同。

因此,甲沒有使用欺騙手段騙乙,乙沒有受騙而簽訂合同,沒有認識上的錯誤,乙更沒有基於認識錯誤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甲收到錢款後把錢打給了建築公司,沒有因此受益,因此不構成犯罪。

而至於甲之後收到20萬退款後,不給乙的行為,筆者認為僅僅只民事糾紛。

第二,甲在簽訂合同時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合同詐騙在主觀方面要求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甲在簽訂、履行勞務合同的過程中,沒有非法佔有20萬的目的,證據就是甲把20萬給了建築公司,自己收到錢後並沒有非法佔有。

第三,至於後面不還錢的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民事糾紛

甲不還錢,其原因是什麼?是和乙有未解決的糾紛和矛盾?還是因為別的問題?

不能僅僅因為甲不還錢,就認定甲有詐騙犯罪的故意。

但是,如果甲採用了欺騙的手段,不歸還20萬,主觀上就是想侵佔這筆錢,那就可能構成詐騙罪。

如果沒有采用欺詐手段,就是想非法佔有,筆者認為最多隻能構成侵佔罪或不當得利的民事糾紛。


金融犯罪辯護曾傑律師


通過閱讀提問者的問題描述,我認為本案只是合同糾紛,甲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要想構成合同詐騙罪,必須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方面同時符合法律的規定。



從本案主體、客體、客觀方面看似乎符合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合同詐騙的主體是

凡年滿十六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在本案中,提問者雖然沒有提及甲的年齡,但按一般常識推斷,甲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因此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客體和客觀方面,甲有佔有乙財產的行為表現。但在主觀方面,甲卻不具有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




要想構成合同詐騙,在主觀上,甲在簽訂合同時,需存在欺詐的故意,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提問者的描述中得知,甲在與乙簽訂分包合同時,是基於甲和建築公司真實有效的承包關係的存在,甲並沒有虛構事實,因此不能認定甲有欺詐的故意和非法佔有的目的。甲與乙之間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為開發商和建築公司之間合同的解除,建築公司和甲之間的合同解除造成的,並不是甲虛構和隱瞞了事實。

因此甲不具有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雖然具有了合同詐騙罪的其他三個構成要件,也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甲在與建築商解除合同後,導致與乙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當解除和乙的合同,並將合同約定並已實際收取的乙的保證金返還給乙方,甲沒有這麼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作為乙方,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除與甲方簽訂的合同,並要求甲全額返還所支付的保證金。在甲不知所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積極訴訟,以最大化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觀點,僅根據提問者簡單的描述得出,歡迎大家點贊、轉發、評論!


於卉梅律師


從描述上看,甲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首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因此,從構成上來講,甲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並且虛構了事實,並利用虛構的事實簽訂合同並實施詐騙行為。才構成合同詐騙罪。甲的行為顯然不符合這一行為。

其次,甲是在合同無法履行後拒不歸還合同保證金,不能由此判斷出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也無法斷定甲構成詐騙罪,最多也是非法佔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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