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了由一個外地法院判決的約定,現在如何在當地起訴?

拂袖走一遭


屬於協議管轄的問題。要看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看您實際情況是沒有管轄權。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可向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葛容律師


先看約定管轄是否有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管轄需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屬於上述任何一家法院,那麼這個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約定的管轄法院需要明確,如果設置了兩個可選擇的法院,那麼這樣的協議管轄也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約定管轄有效,那麼就需到約定的法院去起訴。

如果約定的管轄無效,就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不知道你們約定的法院是哪裡。不過追索工程款的案件,在哪裡審理不會差別太大的。


郭廣吉律師


通過你的敘述,我認為你糾紛應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其理由如下:

一、協議管轄的生效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協議約定管轄法院,該約定的管轄法院必須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同時該約定不能違法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必須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你的敘述,你的情況系索要工程款,屬於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該類糾紛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範春源律師1


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也存在約定無效情形,其中包括約定的法院與合同必須存在密切聯繫,如法院所在地為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如果均不存在上述聯繫點,則約定無效,當事人可按照法定管轄起訴。法定管轄包括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則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確定。


甌地法師


一般來說,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並且約定有效,那麼應服從約定,其他法院無管轄權。你的情況是不是這樣,要仔細看一看合同才能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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