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過罪的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但是到社會找工作又要無犯罪證明,對此你怎麼看?

敏感度很高


有些職業確實是要無罪證明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肯定也是有別的不需要無罪證明的,找這些就是了。

我想不管在哪個國家,普通人都不怎麼願意跟犯過罪的打交道吧。畢竟有過前科,誰知道會不會再犯,萬一傷害到自己或者家裡人怎麼辦呢?不管這個概率大不大,這個概率確實有,又能避免的,肯定會選擇避免了。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犯罪,犯罪了就應該想到有這種後果。國情就是這樣,還沒達到能接受一切的地步。

要想讓人接受,就要付出比一般人多很多的努力,讓別人看到改變,別人才會放下心裡的芥蒂。

假如覺得有些崗位有這樣的要求不合理,可以向媒體反映下或者尋找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一些企業的行為才會收斂些。我曾經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我一個朋友身體不好,但是並不影響正常的生活工作,有一次我們一起去另一個朋友的公司應聘。本來是挺順利,後來我朋友覺得並不應該欺騙,就把自己的身體狀況告訴了我那個朋友。那個朋友後來就不要他了,反而錄取了我。後來我朋友給出的理由是我比他表現的狀態好,我是一點都不信,我還沒他有經驗,自信還沒他高呢。說實話我當初只是去打醬油了,後來我也沒去上班,他沒應聘上給我的感覺就是因為他身體不好。

不管是因為身體原因還是因為有犯罪記錄而被拒之門外,我感覺是很難杜絕,也是杜絕不了的。畢竟找工作的人很多,既然有更好的,公司肯定會選擇更好的。選身體不好的人和有過犯罪記錄的人,這個第一個感覺就會覺得風險比一般人大。公司選擇認為風險小的人也無可厚非。再一個要拒絕人還不簡單嘛,隨便找一個藉口就行了。別人也說不出什麼。


夜雨悄悄


這是一個很無奈的話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精神,犯過罪的人要給他們出路,給他謀生的機會,讓他自食其力有飯吃。其實,一張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限制了他們的謀生權,也不利於他們“重新做人”,甚至會因此使得他們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曾經長期從事社區警務工作,社區群眾遇到找工作時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一般都得由社區民警辦理。其辛酸苦辣,裡外為難,真的一言難盡。

按照相關規定,這些情況下才出具“公民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一)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
(二)中國共產黨組織吸收新黨員政審;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民執業必須以“無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證機構申請依法辦理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事項的;
(五)經有關部門提出統一申請,市級公安機關認為確需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其他情形。

第五項裡主要指當兵入伍、報考軍校警校的等。

可以說這個規定是符合實際的,有犯罪甚至違法經歷的人當然不能從事上述職業。

但是,實際工作中,無論什麼單位,規模稍微大點,無論什麼工種,招工時都要求應聘人出具“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其不合理性是明顯的,比如招個會計,你重點應該瞭解他是否有經濟犯罪、賭博的前科;招個司機,重點了解是否有車輛肇事前科;招個看倉庫、看廠門的,重點了解他是否有盜竊前科……事實上是“凡招必證”。

為了規範有關行為,公安部專門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感覺力度不夠,又聯合國家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於2016年8月3日印發了這個文件。文件明確提出“今後,凡再次出現擅自要求群眾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

然而,違規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據“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依然很多,甚至要求出具證明的就是聯合發文的條線部門。民警開據了證明違規,不開據有關群眾可能面臨錯過一次就業機會

如果不為群眾考慮,我們按文件規定辦就是了,與相關部門溝通也不是我們的義務。但是,我身邊的同行、包括我自己,就不止一次與有關部門、單位溝通、交涉過,甚至爭吵過。部分部門、單位經過交涉能夠取消違規要求,放棄應聘人員開據無違法犯罪證明的要求。但是,仍有相當多的單位,簡單的一句話:“上面要求,我也沒辦法改變,你向我們領導反映。”更有的直接回復:“開不到證明,就放棄應聘吧!”

行政機關之間的扯皮、推諉,受傷的總是群眾。讓群眾錯過應聘就業機會,還是自己冒險違規出具證明?我們多選擇後者。所以不少民警在開據證明時都附上如上圖的題外話,也算是邊違規邊宣傳吧:

國家三令五申不得讓群眾多跑腿,你們為何還要這個證明?

國家12部門聯合發文,不許向群眾索要這樣的證明,難道對你們單位無效?

違反相關規定索要證明,是不是刁難群眾?

……

處處就業索要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實際上擠壓了有違法犯罪經歷人應聘的空間,有的僅是輕微違法,比如小賭受過處罰的、一時衝動與人打架的。與其處處要證明,還不如在每個有違法犯罪經歷的人臉上烙個記號

總之,改變現狀,還需要各部門聯動,下大力整治。

僅是個人觀點,歡迎文明評論,拒絕亂噴。


斷牙虎110


說到這裡我認為希望社會還是多給所謂的服刑結束人員一些包容,單位在用人的時候多看看是因為什麼罪行什麼原因進去服刑!

比如有的人就是因為見義勇為後因為失手傷了人被服刑,有的人是因為年少無知幫朋友出頭所犯罪了不管怎麼樣他們就有了汙點甚至不是自己一輩子的汙點更有可能自己的孩子將來在考公務員等一些事情上會受到影響!向這種犯罪的和本身的人的品行無關的受到刑事處罰的希望人員希望社會能夠多給出包容與關愛!用畢竟他們也是對自己的錯誤得到了應有懲罰!

但是有的犯罪分子服刑結束後我希望社會別給一點兒機會,比如販賣人口的那些人渣,對人造成的傷害無法原諒的,我如果是老闆像人販子這種服刑結束的人就是不用開工資只管飯我都不會要的,因為那些人渣曾經傷過天害過理!


小玖說事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犯過罪的人不再有資格通過國家統一招考進入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但是國家並不禁止犯過罪的人進入社會求職。我覺得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招考確實需要這樣一個硬性門檻,畢竟犯過罪的人曾經犯過一定的錯誤,應當受到一定的處罰,但是整個社會是包容開放的,國家對於犯過罪的人也不會一棒子打死,有些罪犯認為只要犯了罪就永遠不可饒恕,永遠無法翻身,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只會讓自己走向極端。

正所謂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犯過罪的人經過認真改造,還是能夠成為一個被社會接受的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找到理想的工作。在我所在的地方,監獄在服刑人員即將出獄之前就會邀請企業進入監獄開展招聘工作,有許多在服刑期間掌握一定勞動技能的人員還是很受歡迎的,他們在出獄之前就能夠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出獄之後就能進入企業工作,有助於他們重新回到社會,和正常人一樣生活。如果自己有能力,出獄以後也可以憑藉自己的知識、能力和資源進行創業,一樣可以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對此,我也希望服刑人員能有一個正確的態度,也許出獄之後會在社會上屢屢碰壁,受到部分人的偏見,但是要相信前景一定是美好的,只要刑滿釋放以後能夠改過自新,社會上大多數人是願意接受犯過罪的人重新融入社會的。


狂奔的大紅薯


很多當事人和家屬在諮詢案件時,反覆問我們這個案件能不能無罪。長期和當事人、家屬打交道你會發現,當事人懼怕的不只是在看守所、監獄裡面待上幾年,其更加擔心的可能是犯罪記錄對自己的公職、從業、退休、子女升學、就業造成阻礙。而事實上,這種阻礙又實實在在的存在。

犯罪記錄對一個人有多大的影響。如果你是農民、自由職業者,影響未必有多大;但如果你是公職人員或者某些特定行業的專業人員,有犯罪記錄往往是致命的。以律師為例,在申請執業前,必須去戶籍所在地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如果你有故意犯罪記錄,是做不了律師的。

說說幾個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當事人。

1.一個網絡詐騙案件,當事人的母親找到我們,一邊哭一邊跟我們說,他兒子今年26歲,高中時就不愛讀書但成績還可以,大學是普通211,讀的是計算機專業。大學讀了不到一年就輟學和別人一起搞軟件開發,期間掙了一些錢,後來就出事被公安抓了,定的是詐騙罪,涉案金額2000多萬。他母親說如果罪名成立他兒子這輩子就完了,26歲關十幾年出來就快四十了,而且還沒有結婚。

2.一個合同詐騙案件的當事人,他兒子報名當兵時材料審查沒有通過。

3.一個當事人在2006年因為犯貸款詐騙罪被判了10年,2011年假釋出獄,假釋考驗期一直到2014年6月。2016年,這個當事人又因為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不少人會用龍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解釋這些被釋放後再犯罪的人,認為這些人具有一定的身體和精神的特徵,從事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抗拒的必然性。

但我更加傾向性認為,一些罪犯在監獄裡面待上十幾年,再出來的時候基本已經與這個社會脫節。在這個時候,如果沒有家人、社會的正確引導,這些人的生活、從業都會存在一些障礙,而這些障礙,可能就會導致他們去重操舊業。

這些阻礙很大程度上又是由於犯罪記錄。

這個問題現階段無法協調,一方面社會需要將犯過罪的人與一般人進行區別,另一方面又要考慮如何從社會根源上解決再犯罪的問題。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無犯罪證明能證明什麼呢?能證明這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嗎?只能給一些希望迴歸社會的想改過自新的人帶來不便,甚至排擠在主流社會外。還會影響子女的就業.但是父母犯罪子女就一定會犯罪嗎?或者犯罪幾率就大嗎?有些父母年輕時候犯過一些錯誤都幾十年了還會影響子女的事業,這對子女公平嗎?這是不是一種歧視呢?


用戶3916134349487


快遞,送餐,保安這些不需要什麼學歷,技術含量的工作都需要無犯罪證明,更不用說什麼公司,崗位,單位,什麼低保,保障房想都不要想,好一點的做個自由職業者,不好的就是無業遊民,沒有天生的犯罪者,只有無奈的淪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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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罪坐過牢的人,半數以上不是精英也是勇者,半數以下是垃圾是魔鬼,若宋公明再世,不管佔山為王的匪寇,打家劫舍的強人,殺人放火的兇徒,雞鳴狗盜的小偷,他都能因材施用,建不世勳,成王霸業。世風江河日下,本碩博者尚難如意就業,奈何汙漬染衣者。


用戶4733317076864


我們總是在尋找萬全之策,實際上,人類好多事情是沒有萬全之策的,不幸本問題就屬於這一類。

對於違法犯罪行為人來說,一旦定罪量刑,不但要面對刑法懲罰,還要面對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後重新迴歸社會的問題。按理說,違法犯罪行為人已經因為他的行為受到了懲罰,迴歸社會後不應該遭受另眼看待,但實際情況是,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在國家公務員考試錄取,特殊行業招人不得錄用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外,其他方面的就業不應該受到歧視。但現實是,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較為正規的私營企業,無一例外不會錄用這類問題人員。國家最多會提倡全社會不要歧視受到過刑事處罰人員,但不會強令公司企業在就業方面一定要錄用此類問題人員,國家也只能這樣了。想一想,國家出臺了種種政策措施要求解決殘疾人的就業問題,但實行起來並不滿意,何況是受到過刑事處罰人員。

我們所處的社會是充分競爭性社會,人才的素質決定公司企業的發展,每個企業都想招錄到德才兼備的員工,人的智力因素可以通過考試來檢驗測試,但一個人的品德只能看平常表現,一個人受到過刑事處罰自然會被用人單位識別為有品德汙點的人,被排除在外就非常自然。

我們的社會並不完美,我們得承認還沒有能力解決這類問題。我們每個人都得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對自己所做的正確的事享受福報,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承擔後果,只是有時一失足成千古恨,不得不承受遠超過自己承受能力的痛苦。過多的埋怨社會沒有用,自暴自棄,重新危害社會再犯罪更是自尋死路,只有哪些經受過洗禮鳳凰涅槃的人,經過痛苦的裂變,才能重獲新生!


大成律師鄒光明


其實社會還是存在了某些態度對改造人員的一種側面歧視!簡接岐視!永遠要記住一句話:坐過牢的人未必是壞人!沒坐過牢的人未必是好人!當今社會披著羊皮的狼的人多的是了。所以,我只贊成一點那就是\\改造人員釋放出來社會後,除非不能參於黨政公務員工作及參軍外,其它的一切用人單位都應該得到和社會公民一樣的待遇!國家也應該要更好的給予機會,讓其有信心來回報家庭回報社會…這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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