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索債”,卻進了看守所,同學,你長點心吧!

帮朋友“索债”,却进了看守所,同学,你长点心吧!

導讀

俗話說“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

朋友間相互搭把手、幫個忙,本是好事

可遇到下面這種情況

千萬要及時拒絕,不然幫忙幫出事!

一不留意把自己都搭進去了!

帮朋友“索债”,却进了看守所,同学,你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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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年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借給被害人劉某1.7萬元錢,到還款期限時,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還款。

犯罪嫌疑人李某為了儘快讓劉某還錢,在約劉某見面時找來了他的高中同學犯罪嫌疑人張某(為李某提供交通工具)和社會上的朋友犯罪嫌疑人趙某(討債公司討債人員,有一些討債手段),在張某和趙某的“幫助”下,將劉某控制到張某駕駛的小轎車內,趙某通過毆打和威脅的方式強迫劉某寫下2萬元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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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趙某毆打劉某期間,張某為了虛張聲勢,將其後備箱內一根電棍交給趙某嚇唬劉某,在寫下欠條後李某為了儘快拿到2萬元借款,在趙某和張某的幫助下將劉某控制在賓館房間後,張某與趙某遂離開,待第二天中午劉某家人幫其還清欠款後,李某才允許劉某離開。

@問題來了

本案中張某幫助李某實施“索債型”扣押、拘禁他人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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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一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叫同學張某幫忙時,並沒有告知張某要拘禁他人索要債務,在李某和趙某毆打、脅迫時,張某也沒有進行幫忙,張某無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客觀違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觀點二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對於李某使用暴力,拘禁他人索要欠款雖然不知情,但張某礙於同學關係,沒有選擇離開或者報警予以制止,而是選擇留下來,為李某提供交通工具,在主觀上已認同李某的犯罪行為,客觀上雖然沒有對劉某實施毆打、脅迫,但將車內電棍交給趙某使用,並協助李某將劉某拘禁在賓館房間內,客觀上已幫助了李某,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同犯。

我們認同第二種意見,張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並對李某,趙某,張某以非法拘禁罪執行逮捕,並移送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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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後語

本案中李某為了追索合法債務,本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形式起訴劉某主張債權,卻聽信“討債人員”趙某的鼓動通過暴力、脅迫手段也可以快速要到欠債,雖然李某追索合法的債務,但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脅迫的手段,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侵害了他人身權利,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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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張某,在李某提出幫忙時,告別了家中妻子和吃奶的兒子,來到現場時,看到張某實施的暴力行為,沒有意識到潛在的危險和即將觸犯的法律,礙於同學面子為同學“兩肋插刀”,認為開開車,幫忙看看債務人沒什麼,沒想到把自己送進了看守所,接受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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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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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關鵬

來源 | 公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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