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索债”,却进了看守所,同学,你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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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朋友间相互搭把手、帮个忙,本是好事

可遇到下面这种情况

千万要及时拒绝,不然帮忙帮出事!

一不留意把自己都搭进去了!

帮朋友“索债”,却进了看守所,同学,你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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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年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借给被害人刘某1.7万元钱,到还款期限时,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

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了尽快让刘某还钱,在约刘某见面时找来了他的高中同学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李某提供交通工具)和社会上的朋友犯罪嫌疑人赵某(讨债公司讨债人员,有一些讨债手段),在张某和赵某的“帮助”下,将刘某控制到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内,赵某通过殴打和威胁的方式强迫刘某写下2万元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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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赵某殴打刘某期间,张某为了虚张声势,将其后备箱内一根电棍交给赵某吓唬刘某,在写下欠条后李某为了尽快拿到2万元借款,在赵某和张某的帮助下将刘某控制在宾馆房间后,张某与赵某遂离开,待第二天中午刘某家人帮其还清欠款后,李某才允许刘某离开。

@问题来了

本案中张某帮助李某实施“索债型”扣押、拘禁他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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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叫同学张某帮忙时,并没有告知张某要拘禁他人索要债务,在李某和赵某殴打、胁迫时,张某也没有进行帮忙,张某无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观点二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对于李某使用暴力,拘禁他人索要欠款虽然不知情,但张某碍于同学关系,没有选择离开或者报警予以制止,而是选择留下来,为李某提供交通工具,在主观上已认同李某的犯罪行为,客观上虽然没有对刘某实施殴打、胁迫,但将车内电棍交给赵某使用,并协助李某将刘某拘禁在宾馆房间内,客观上已帮助了李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同犯。

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对李某,赵某,张某以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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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后语

本案中李某为了追索合法债务,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起诉刘某主张债权,却听信“讨债人员”赵某的鼓动通过暴力、胁迫手段也可以快速要到欠债,虽然李某追索合法的债务,但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侵害了他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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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张某,在李某提出帮忙时,告别了家中妻子和吃奶的儿子,来到现场时,看到张某实施的暴力行为,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危险和即将触犯的法律,碍于同学面子为同学“两肋插刀”,认为开开车,帮忙看看债务人没什么,没想到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接受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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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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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关鹏

来源 | 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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