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有什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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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這個責任的劃分不那麼容易。

這個案件中的難點在於,人販子是被一群村民群毆致死的。

可以確定的是,村民們將人販子打死的行為,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也可能涉嫌故意殺人。

罪行容易確定,但最大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的確定,必須有人來為這起殺人事件負責。而且,由於這是一則群體事件,確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有兩種情況。

1、採取主犯和從犯的認定方式:

這樣的話,就需要找出群毆事件的發起者,或者說是領導者、指揮者。總之,要找到對整體事件負責的一個人,這個人一旦找出來,便可能被認定為此殺人案件的主犯。主犯確定後,認定其他從犯便降低了難度。

當著兩部分犯罪嫌疑人都確定後,責任劃分便基本明確了。主犯承擔主要責任,從犯承擔次要責任。

2、群龍無首,無法確定罪犯

由於事件發生在村裡,可能沒有視頻等影像資料做參照分析。民警只能通過對村民的走訪調查來展開案件偵破工作。但介於這種事件的特殊性,村民都對人販子恨之入骨。極有可能在民警調查走訪過程中,所有村民口徑一致,都不願意站出來指認群毆事件的主要人物。

也有可能在整個事件發展過程中,並沒有主要人物,完全是群體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找出並確定犯罪嫌疑人。如果當時參與毆打的村民人數較多,不可能都抓去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定罪判刑。

類似的群體事件也發生過,最後只得無奈的不了了之,應了人們常說的四個字“法不責眾”。不是不責,是沒法責。

所以,這起村民們打死人販子的群體事件,如果無法找出主犯、從犯等為案件負責,只能不了了之,這樣一來也就談不上什麼責任的承擔。

不過,說實話,人販子死得理所應當,偷拐別人家孩子的人販子本來就罪該萬死。

大家覺得需要為人販子的死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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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說一個真實案件。

2016年6月,在四川省興文縣龍山村發生了一起村民將人販子差點圍毆致死的事件。當時,一個來自河南的老頭子,在一個僻靜路口試圖把一名五歲小孩兒給抓上面包車,誰知道小孩兒拼命掙扎就掙脫逃跑了。小孩兒哭喊著跑回家裡,跟媽媽說有人要把他抓到車裡去。


大人一聽這還了得,就集結在場村民堵在村口,最終將人販子成功截住並當場拿下。
抓住人販子以後,村民們抑制不住滿腔怒火,將其暴打一頓。只見人販子是個已經禿頂的糟老頭子,他疼痛難忍鍋底求饒,祈求村民們放他一馬。

最終,村民們在對人販子恨之入骨的深仇大恨下,揚言要將該老人販子當場打死。該提議得到村民們不約而同的強烈支持,個個都摩拳擦掌地陸續動手,最終在成燎原之勢的怒火之下,老人販子被打個半死。
事後該人販子被警察帶走,但經查實他並非人販子,也就是說,村民暴打了無辜老人。警察前來展開調查。當問及為何人販子就要給當場打死時,一村民的回答代表著全天下所有父母的心聲:“無論誰家的孩子被偷走了,都會痛不欲生的,所以人販子就是罪該萬死!”


最後,因為幾乎是全村的人都參與了圍毆老人的“英勇壯舉”,警察沒有辦法查清究竟是誰是主犯,又總不能將全村的人都定為罪犯,最終只能不了了之了。

因此,在法律上抓住真人販子後將其暴打致死,當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前提你得查清是誰打死人販子的。如果能夠查清“首要分子和主犯”,那麼他們就難逃罪責。如果不能查清,那警察也就毫無辦法了。

法不責眾的傳統思維,也並非全無道理。


冰焰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要使被村民發現,一頓暴打是免不了的。在被打的過程當中若出現反抗行為,那他等於是自找死路。

人販子在偷孩子時被一群村民亂棍打死,村民要負什麼什麼責任,按法理說是屬過失殺人,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公安人員在偵察時發現,人販子是在偷孩子時被一群村民圍攻,由於事發地點是在農村,沒有監控,無法確定人販子死於誰手。



由於人販子販賣兒童,實屬罪大惡極,人人恨之入骨。公安部門在無法確定犯罪主體的情況下,會根據法不責眾的情形不予追究村民的法律責任,或對村民進行一次法律知識教育,在發現犯罪嫌疑人時應扭送公安部門處理,不得私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毆打,等等。


總而言之,人犯子的行徑實在令人痛恨,今後大家再發覺人販子偷孩子時,一定要群體而攻之,切不可單獨行動噢。


百花爭春我為先


題主您好!

您提出了問題: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村民發現,大家群起而攻之,致人販子死亡。村民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們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具體案情是什麼樣的。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我國刑法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有關條文: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其中有兩款內容如下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刑法第240條)。

實施了上述兩款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將要面臨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題主說人販子進村偷孩子,可見孩子年齡應該是很小的那一種,可能是嬰兒,也可能是兩三歲的幼兒。如果人販子在實施偷盜孩子的犯罪行為時,因擔心孩子哭鬧發出聲響驚動村民而給孩子服用了麻醉藥或鎮靜藥(安眠藥),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分子的行為便涉及到我國刑法的綁架罪了!此時,任何一個村民都可以行使刑法賦予我們的特殊防衛權(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情形),將犯罪分子打死打傷!我們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只是有一點大家要注意,如果在我們的憤怒擊打下,犯罪分子已經跪地求饒或已經毫無還手之力,被打得躺在地上不能動彈,這時我們就沒必要再繼續擊打犯罪分子了。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即可。

本案中,如果犯罪分子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對待孩子,村民們發現了犯罪分子後,可以及時把孩子從犯罪分子手裡奪過來;在從犯罪分子手中搶奪孩子時,難免會發生肢體衝突;群情激奮情況下,村民們出手暴打犯罪分子也在所難免。只是將人販子暴打致死的情況已經超出了一般正當防衛的幅度,屬於防衛過當;對暴打致人販子死亡的村民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看法,供您參考。


木棉說事


要負責任,但前提是,找到是哪個下重拳打死的,如果找不到,如何負責?把所有的人都抓起來,判刑?也不太可能。

即便一個人被一群人打死,也有具體是那一拳、那一腳打死、踢死的,誰打到要害部位?這個不要說沒有視頻,即便有視頻監控,人群混亂,那麼多人毆打。如何判定是誰打到要害部位?如何判定下重拳的是誰?這裡就出現了流行的一句話:法不責眾。


大家對人販子非常痛恨,覺得,抓住就應該打死、死不足惜,原因有:

1、奪人子女破壞家庭,可恨,該殺;

2、抓住不一定能判死刑,放出來還會危害其他人,不如老百姓殺他叫替天行道;

3、犯罪性質惡劣,導致很多人家破人亡。

還有一點是,大家一起打死人販子,反正也找不到是誰打死的,所以,法不責眾。


不管是哪種情況,人販子偷孩子,在大家的潛意識裡,抓住了,就應該“替天行道”,給打死,以防止他今後還會害人,雖然目前很多人都一直在強烈呼籲,要給人販子判死刑,包括本人也一直認為,應該判死刑,但目前的法律並不是如此,只有特別嚴重的人販子頭目,或者拐賣孩子較多的,採取極端、殘忍手段去販賣兒童的,才會判死刑,普通人販子,一般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這樣就明白了,即便村子裡有人販子在偷孩子,抓住了,你還不能打死(雖然本人建議替天行道),因為,他雖然死不足惜,但法律規定,他還達不到死的條件,你打死了,就要承擔責任,問題是,如果大家聯合起來打死了,咋追究大家的責任?


如果既沒有視頻監控,也沒有哪個人站出來承擔他是主要兇手(傻子才站出來),屍檢也沒法判定是誰下重手打死的,那麼,這個事情,又回到“法不責眾”的話題上, 估計最終也是大家被拘留十幾天,就放出來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大實話:只要找到責任人,那麼打死人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對於人販子,那可以說是人人都恨之入骨。畢竟,孩子作為一家人的希望,如果孩子被人販子拐跑了,那麼就相當於直接摧毀了一家人的希望。所以,對於人販子,真的可以說是人人都希望把他們判他們死刑。不過,就算是要判死刑,那麼也應該由執法人員來執行,而不是說隨便某個人就可以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案例討論,案例背景是:如果說人販子在偷孩子或者搶孩子的過程中被村民發現,然後村民一擁而上,將人販子打死,那麼是法不責眾,人販子死有餘辜呢,還是要把所有人都判刑呢?其實,就這種事本身來說,主要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個方面。

首先,就刑事責任來說,這些人販子進行兒童拐賣的事情,本身就屬於違法犯罪。具體一點來說,就是拐賣兒童涉及到對兒童生命健康權利的侵犯,而兒童作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則應該主動幫其維權。所以,在人販子搶孩子或者偷孩子的過程中,其監護人是可以行駛“正當防衛”的權利的。而對於其他村民來說,當看到有人的生命權受到侵犯時,其上前進行“見義勇為”也是可以的,並且也是法律鼓勵和提倡的。所以,這時候村民上前制止人販子的搶孩子行為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在維權過程中這個“度”如何把握,那就很關鍵了。畢竟,過度防衛也是不行的。比如說,在這件事中,如果村民已經將人販子控制住,人販子也已經失去了反抗能力,但是,還有村民為了洩憤而上前去將其打死,那麼毫無因為是肯定要承擔責任的。這就屬於過度防衛了。

而如果說,人販子是在和村民搶孩子的撕扯過程中不慎被村民打死,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則不應該追究村民或者孩子的父母的責任。畢竟,在面對不法之徒的時候,為了維護我們的權益,有時候確實是需要使用武力手段的,這也是法律賦予我們的基本權利。這種情況下則應該算作是正當防衛。

然後就是民事責任,說直白一點就是賠錢。畢竟,雖然人販子搶孩子有罪,但是具體怎麼判刑,量刑多少,則應該由法律作出裁決,而現在卻被村民打死,那肯定是說不過去的。這時候,如果說其家人要追究參與人員的責任,即使找不到刑事責任主體,那麼只要能夠排除這些人不是正當防衛,那麼就是可以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不過,在具體落實的時候就很難落實了,畢竟,要去找那麼多不願意賠錢的人要錢,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就像之前有過案例高空墜物判全樓層住戶賠償一樣,被侵權人官司打了兩年,結果就只有兩三個人賠了錢。

所以說,如果人販子真的是碰上這樣的事情,基本上也就是隻能自認倒黴。當然,這也是罪有應得,畢竟,你要是做個守法公民,那麼自然不會攤上這種事。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表弟認為,該打!可是不能打死呀😄
分幾種情況


1.在偷小孩的過程中被隨手幾下打死,這應該不負責任。畢竟正當防衛嘛😊

2、在偷小孩的過程,被群眾在比較短的時間內不是故意的打死,應該是防衛過當,主犯從犯原則處罰。

3、在偷小孩後,群眾有報復心裡,故意打小偷,失手打死。過失致人死亡罪。

主犯從犯原則處罰。

4.在偷小孩後,有人故意殺害小偷,這應該就是故意殺人罪,應該會從輕處罰。

5.這小偷是十惡不赦的,大壞人,土匪流氓黑社會,鄉里鄉親都特別痛恨他,被人故意藉此機會殺死。後有大批人民為他請願,一般會關幾天就放了。06年我們當地有一個人叫楊鬼子,整天在街上欺負人,敲詐勒索,收保護費,調戲婦女,打架鬥毆等可以說整個鎮上的人都痛恨他,因為他敲詐一戶人,當天他把兇手弟弟搶劫侮辱,並脫光衣服。被他哥哥知道後想不過,就約楊鬼子來吃飯,說給賠禮,其實他早就磨好殺豬刀在門後等著了!等洋鬼子進門時第一刀銷掉了手(因為聽說他有自制手槍)第二刀斷喉。當時兇手就去派出所自首,鎮民們知道洋鬼子死了都放炮慶祝!並寫了萬民請願書,交給警察,兇手有十天左右就被放了。這應該就是為民除害

歡迎評論,關注表弟。


羌城表弟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有什麼依據?

“販子”本來是個褒義詞是幫助商品流通的人,當前面加個人“人販子”侮辱了這個詞,讓無數人恨之入骨,他害了多少家庭,讓本來幸福的家庭支離破碎。個人認為打死他們這群惡鬼都不解恨,死了讓他們下十八層地獄,但是到目前我們的法律規定人販子偷孩子,只是坐幾年牢,你有什麼樣的看法呢?

人販子對家庭的危害

孩子對於家庭來說就是家裡的天,就是生活的希望,年青父母在外再苦再累,回到家只要聽到孩子特別是剛會說話的孩子叫上一聲'媽媽",渾身的精神頭就來了。孩子丟失對家庭來說就是滅頂之災。多少丟失孩子的父母走上了漫長的尋親路。

丟失孩子的父母長期夜不能眠、苦尋愛子,成年累月處心裡崩潰狀態,身患多種疾病,對他們來說無疑就是致命打擊。特別是孩子的爺爺奶奶有多少經不住痛苦的煎熬,命喪於此啊。

對孩子的危害

被拐賣的孩子,好點的去處也就是賣給了家庭撫養,有的給搞殘了送到大街上當乞丐,還有的被賣了器官,毀了孩子一生,想想都心痛啊。

人販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依照現在法律還是會追究責任的。但有個詞說的好“法不責眾”大家一起拳打腳踢,搞他個一命嗚呼,最好辦法就是把人販子打的永遠站不起來,雙目失明,再交由法律制裁。


匯盈三農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
人販子偷孩子這種行為真的非常可恨,但是我們的制度規定,人販子偷孩子最多就是蹲幾年,吃幾年涼飯,沒有死刑一說。

個人感覺這種量度方法讓人販子的氣焰更加囂張了,偷小孩的人越來越多。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未來,孩子被偷走了不僅僅是一個生命的問題,更會讓一個家庭面臨瓦解。如果人販子偷孩子被人發現打死了,我覺得村民不需要負什麼責任。如果有人不認可,我覺得某些規定要改一改了,否則只會讓更多的家庭分崩離析。

但是目前的制度卻不是這樣,我覺得發生這種情況後相關部門一定會調查村民,讓村民提供各種線索、證據,搞不好還要背黑鍋。

就像前段時間備受關注的“崑山寶馬男”事件,最後被判正當防衛,真的大快人心,老實人不能總是被惡人欺負,有時候規定就是對壞人過於仁慈了,才導致他們繼續作惡。

有句話叫做“法不責眾”,我想當人販子被逮到時村民們也是你一拳我一腳,根本分不清誰是誰,最後人販子一命嗚呼,當調查起來的時候,誰也說不清。

以上就是紅叔三農的回答,如果您有什麼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也歡迎關注,一起學習!


紅叔三農


這麼說吧,如果說判打死人販子的英雄是殺人犯的話,哪怕只負民事責任也算是這個社會毫無人情可言,是病態的!

人販子,他們不是人,連畜生都不如,他們憑什麼得到社會賦予他們的權利跟尊重!這麼說吧,我打死只蚊子蒼蠅也會考慮它疼不疼,但是打死他們我覺得是應該做的,不會考慮任何東西!就跟看見饅頭上的蒼蠅,會馬上趕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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