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2018年1月24日晚8點半左右,武漢新洲男子陳某趁汪集高速收費站出口閘杆起來時,越過閘杆進入高速公路。

當晚9時10分,廣水男子許某駕車正常行駛在江西回廣水的高速公路,而此時陳某已步入高速主道,車行至湖北武英高速公路武漢向41km+00m處與陳某發生碰撞。

陳某當場死亡,許某車輛受損。

經交通管理部門劃分責任,判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許某承擔次要責任。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1.

>>>和稀泥的三觀,為弱者的耍賴撐腰<<<

其實這次事故的邏輯很清晰,司機許某正常行駛,不存在過失。行人陳某違規闖入高速,自己也付出了沉痛的代價。

現行交通法規明文規定:

第67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而真正執行的時候,我們卻看到了截然不同的結果。

法律給出了引人不適的判決,處罰就像一口從天而降的黑鍋,不由分說地落在了無辜的人身上。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當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必定是勢力更弱的一方,最終承擔的後果往往也更慘烈。從而在輿論上,不論出於惻隱之心還是同理之心,弱者的悲慘結局都會被放大。

這也是社會普遍存在習慣性的和稀泥思維方式,

“你一個大男人跟女人計較什麼?”;

“小孩子不懂事踢你一腳怎麼了?”;

“老人家身體不好坐一下你的位置怎麼了?”;

“他都那麼慘了你還忍心讓它交罰款嗎?”……

而最容易被大家所忽視的,就是“弱者”違反的規則,這規則,是為了讓整個社會更公平合理地運行下去所制定出來的。在不講理的“弱者”面前,公平化為泡影,和稀泥也讓每個人的權益罩上了一層陰影。

所以才有了新洲事件後來的司機許某忍氣吞聲,而行人陳某的母親不服判決,將許某、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大家還對此深以為然。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2.

>>>火車悖論難題,不要讓人心感到寒冷<<<

現實往往很殘酷,就像我把“高速上遇到突然闖出的行人,最好的做法就是撞他”告訴大家,聽上去極其殘忍。

那麼我們真的就沒有更好的選擇了嗎?

中國的高速公路規定時速不得超過120km/h,我們以100km/h的速度作為計算基礎。

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車型從時速100km/h剎停需要的距離從34m-42m不等,取一箇中規中矩的成績,38m。而駕駛員的反應時間因人而異從0.3s-1.2s不等,同樣取一個折中的數字,0.7s。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因此在高速上如果遇到突發情況想要急剎車,只有57.44m的安全距離,不過這只是理論值。

往往真的遇到突然竄出來的不明物體,剎車都已經來不及了,那麼如果打方向呢?

瑞典從麋鹿測試普及開並推進了ESP系統的匹配和進步,為了模擬避險車況,測試車要經歷兩次極速併線,同時記錄車輛的極限時速。而截至今天,家用轎車中也鮮有超過80km/h的。

如果在時速100km/h的情況下猛打方向,就很有可能翻車。當然,在實際高速上綜合其他各種複雜因素,最終的後果就可能很嚴重了。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2013年就發生過一起事故,成都一名男子在高速上為避讓一隻小貓,向右打方向盤,撞向護欄衝出高速,車毀人亡。

然而更殘酷的現實是,即便你想緊急制動,有可能不但無法避免事故,還會讓情況變得更復雜。

曾經在加拿大,一個叫Emma的女子,為避讓過路鴨子緊急剎車,導致嚴重追尾,一對騎摩托的父女因此喪生。

當地陪審團對Emma作出判決,認定其為過失殺人罪。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我們並不是主張高速上撞人是一件好事,但這可能是在行人誤闖高速後,多重選擇下的最佳反應。

大家應該聽說過一個著名的哲學問題——火車悖論

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很快就要壓過去。此時你可以拉一個拉桿,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但是還有一個問題,那個瘋子在那另一條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

不論是拉動拉桿還是無動於衷,對於處在這個事件裡的你來說,都是選擇的結果,同樣也代表著一種行為,因此只能選擇代價最小的方法。

有些人,開車的時候只能撞上去

拉動拉桿,救活五人,壓死一人。

同樣的,在高速上遇到突然竄出來的行人,一樣是這個道理,無法躲避,那就直接撞上去。

作為佐證,相關條例也可以支撐這一原理:在高速公路或有隔離設施的公路發生事故,行人至少負主要責任,可以定行人全責。

老餘曾經堅信這是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最好的選擇,直到新洲事故有了最新的發展。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司機許某承擔40%的責任,陳某承擔60%的責任,高速公路無需擔責。

讓無辜者為他人的過失承擔責任,是法律最讓人心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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