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個人所得稅?為什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什麼是個稅?

個稅就是個人所得稅的簡稱,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徵收的一種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等。

要繳納個稅的情況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動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裡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佈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財產租賃、轉讓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稅率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項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徵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什麼是個稅?什麼情況下需要交個稅?怎麼合理避稅?

免徵收個稅的情況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存款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7)撫卹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16)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17)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8)按照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9)按照(19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①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②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③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0)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有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格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①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②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退還相應納稅保證金。 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金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③個人出售現住房後一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人國庫。

④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⑤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是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21)按照國稅發(1999)125號文件規定,科研機構(指按照中編辦發(1997)326號文件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必須時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2)按照(80)財稅外字第196號文件規定,對於從海外匯入的下列外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①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

②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

③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

(2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的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①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24)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國稅函發(1996)417號、國稅發(197)054號等文件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①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確認免稅。對於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②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③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探親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對於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稅。

④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⑤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5)按照規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提供勞務等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如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納稅稅其所得中扣除。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公司股東取得的哪些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什麼所得項目進行納稅?

一般來說,公司股東在四種情況下將涉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一是因擁有企業股權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

二是因任職受僱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三是因轉讓股權獲得的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四是因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獲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納稅,但若該股東又同時任職受僱於該公司,則該筆費用應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2、某股份公司由兩位自然人股東出資成立,公司盈利後進一步擴大規模,對原股東以盈餘公積轉增註冊資本,這部分股利增資並未體現為個人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該類收入未直接體現為現金所得,但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可視為利潤分配和增加註冊資本兩筆業務的同時發生,相當於投資收益分配的一種轉變形式。又如,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的,也屬於股利分配的一種形式。

因此,不管是盈餘公積轉增股本還是派發紅股,都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對於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作為應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某股東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約定一年後償還,這種臨時性質的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期限超過一年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則該筆未歸還的借款將被認定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4、公司出資購買一處房產,雖然登記至股東個人名下,但一直用於公司經營,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利潤分配,若公司類別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則需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外的其他企業,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納稅。

5、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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