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勞動成果”屬於誰?

人工智能來了,人工智能的法律衝擊也來了。這次是一個著作權訴訟,案子不大,但值得重視。

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自己的公眾號上發表文章《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被名為“點金聖手”的百家號未經授權而發佈,菲林律師所訴信息網絡傳播權被侵害;且被告發布時還刪除原文章署名及首尾段落,侵害原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被告則認為,涉案文章採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生成,不具有獨創性,不是原告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形成,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案件主審法官表示,此案爭議焦點主要是原被告雙方對該作品是否屬於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有不同看法,原告稱涉案作品只是部分由軟件生成,被告則認為涉案作品的主體框架是由軟件自動生成的。

這個案件值得重視,在於將影響到人工智能工作產品的權責判斷,而人把更多的智慧工作交給機器去做是未來的一個趨勢。

網上看到涉案文章,可以看到它並不是一件人工智能作品。其作品的主體也就是數據,是通過檢索法律裁判文書而得到。案例庫是數據源,但用數據源做什麼,以及怎樣做,這是由使用者決定的,是使用者的智慧勞動,由此形成了智慧產品,這就是菲林律師所對“報告”享有著作權的依據。

該“報告”並非沒有獨創性。“報告”不是在大數據狀態下自然存在,菲林方選擇數據源和檢索詞、設定案例納入統計分析的標準,逐份審閱篩選,然後統計分析,再將結果表述為一份文字簡明、結構嚴謹的報告,創作過程可謂完整。統計分析運用了工具軟件,但統計哪些項目,或者在軟件自動完成的全部項目中選擇哪些項目進入“報告”,從而形成一份有意義的作品,這也不是沒有創造性。使用同一個工具軟件,形成的報告也會五花八門,菲林律師所生成的“這一份”報告是獨特的。

其實,即使是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也並非一定沒有著作權,只是著作權屬於寫稿機器還是人罷了。一臺連續進行寫稿的機器,相當於一臺自動打字機,可能按規則打出詩歌、散文、小說、對聯、音樂等等作品,這種“打字行為”是否形成著作權,可能不好說;但如果寫稿機器是根據人的現實指令去寫稿,寫成的作品經過人的審閱認可,這雖然可能不足以形成“質量上乘”的作品,但發出指令和進行審閱認可的人,仍然應當享有著作權;如果作品被出版,出版方也享有相應權利。

目前,我們還不承認機器人享有人格,也就是不認為機器人具有法律主體地位。機器人所帶來的收益和責任,由一定的人擁有和承擔。例如人工智能炒股形成了收益,不記在機器名下,誰用誰獲好處;人工智能駕駛出了車禍,也不由機器擔責,而是由車輛的擁有者賠償或坐牢,接著車輛擁有者可能追訴車輛出售方、生產方,車輛生產方可能追訴人工智能軟件提供商,如此等等。人工智能寫稿,如果形成著作權,也應當是由寫稿機器人的使用者享有,他決定了機器寫什麼、怎樣寫、寫得是否合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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